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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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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动、财务管理
劳动组织与管理 劳动组织 建国初期,邹县境内的农业互助组不是固定组织,也无固定管理范围,一般是“春组织,夏垮台,等到秋季再重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的劳动组织是作业组。作业组分为专业作业组、固定作业组和临时作业组等。规模小的生产队由队长直接组织安排农活。 1958年至1960年,邹县农业劳动组织实行营、连建制的“大兵团”生产方式,生产经营一度混乱。1961年恢复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劳动组织。1962年春,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逐步恢复以作业组为劳动单位。其间,有少数规模小的大队,不再分生产队,直接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习称“筒子队”,并下设若干作业组,由大队统一组织劳动。 邹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营方式改为以农户为单位经营,自负盈亏,村和经营组统一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体服务性劳动。 劳动管理 互助组时期,邹县农业劳动管理形式分为三种;一是劳动交换,即将男女整半劳动力全部组织起来,参加劳动,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效果、计工计酬;二是合理调配使用和修理农具,按地亩出钱,有计划地修理公用农具;三是根据劳动量大小强弱顶工,或以粮草、现金付工资。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邹县农业劳动管理实行定额管理,即以一个中等劳动力为计算标准,将各种农活所需要的工日数量依据标准落实定额。对于无法定额的农活则依据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数量、质量评工记分。 1960年3月,邹县曾试行“三包四固定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定地块、定农具、定牲畜、定劳力;超产奖励)的劳动管理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推广。 1965年春,邹县又推广临沂地区“四三二一四”的劳动管理方法,即作物安排,产量指标、措施、包工定额四到田,科学的劳动组织、严格的责任制、高产稳产种子试验田三建立;基本工日、基本肥料二个基本制;一个一年分配早知道;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作业、小检查四个小。但时隔不长,至1968年,邹县又推行“大寨式”的劳动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工分,自报公议”法,社员只记出勤天数,每月评议一次工分。由于这种劳动管理制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2年,邹城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推广大包干的劳动管理方式。 财务管理 农业生产合作时期和人民公社初期,邹县农村财务管理使用新式帐薄、借贷记帐法。 1964年4月,邹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各级会计人员工作条例》,《条例》对农村人民公社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奖惩、任免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要求各公社,大队、生产队财产、物资、现金管理等做到支有据,收有证,结存有数。 1965年春,邹县又实行了《生产队简易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将使用的复式帐薄改为单式帐薄,现金与实物分开记帐,统一核算。 1968年起,生产队会计实行“钱物收付记帐法”,以钱物为记帐基础,帐户分“收付类”和“钱物类”。会计科目34个,分六帐四薄即: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工分肥料帐、往来帐及现金出纳登记薄、实物登记薄、工分肥料薄、固定财产薄。全县一般都实行“三不见面”、“两把锁”的财务管理制度:“三不见面”是指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用钱,保管员、采购员用钱不存钱;“两把锁”是指生产队仓库一个门上使用两把锁,由两个仓库保管员各掌管一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