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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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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10月,中共邹县委员会派出工作组,首先在城关公社小胡大队进行包产到户试点。次年4月份,又总结并在全县推广峄山公社吕台大队、田黄公社后峪大队包干到户的经验。随后,石墙、看庄等公社的大包干责任制亦普遍推开。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主要有:联产到劳力,联产到组,包干到户,专业承包等。1981年5月,邹县县委下达《关于完善提高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到1982年底,在全县3291个核算单位中,实行包干到户的2695个,占81.9%;联产到组的296个,占9%;联产到劳力的259个,占7.9%;专业承包的19个,占0.6%;定额管理的22个,占0.7%。到1983年3月,邹县全部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 1984年3月,邹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下达《有关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颁发承包土地使用证,领到土地使用证的共16.5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4%。大力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1992年,邹城市“专业户”、“重点户”已发展到7.9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