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文献辑存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7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7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文献辑存


    (一)邹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县志资料的通告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我县《邹县志》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始。新编《邹县志》,是记载我县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现状与历史的综合性著述。志书中提供的各种翔实而可靠的资料,对于了解和研究邹县各方面的情况,加速“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编好这部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又能充分而准确地反映邹县史实的新县志,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资料,希望全县人民大力协助,积极提供资料,共同搞好县志编纂工作。
    一、征集范围
    自一八四○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邹县的政治(包括各个时期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政权组织演变、人事变迁、人民革命斗争的兴起和发展等)、经济(包括农业、工业、商业、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等各行各业的发展沿革)、军事(各个时期的兵备、设防、重大军事活动等)、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城建、民族、宗教、人物传说(包括革命烈士、在邹县有影响的著名人物、旧时期的军政要员、以及某些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人物和能工巧匠等)、风土民情、文物古迹、自然地理等各方面的资料。对于一八四○年以前的有价值的史料,也进行征集。
    二、征集种类
    1、以亲自经历或见闻为内容所撰写的各种回忆录、见闻录;
    2、熟悉邹县的老人、各行各业的行家及研究邹县地方史志的专家学者撰写的有关邹县各方面的专题材料、学术论文、人物传记等;
    3、一切在邹县出版或与邹县有关的报纸、刊物、杂记、图书、文集、文章等;
    4、与邹县有关的各方面重要人物的诗文、笔记、题字、题词、手稿、回忆录、讲演录(包括唱片、录音带)、公私函电、族谱、家谱等;
    5、私人珍藏或散失在社会上的历代编修的邹县志书、历代邹县地方政府所形成的文书、档案、政府公报、年鉴、法令汇编等各种政务资料;
    6、与邹县历史发展有关的地图、照片、图表、文物、金石、钱币、碑碣、铭文、墓志、造像等;
    7、学校、团体的校刊、会刊、专刊、同学录、同乡录、题名录等;
    8、历史上有较大影响的工、商户的文书、帐簿、合同、契约、厂规、店规、章程、广告及其兴衰史;
    9、革命遗迹、文物;
    10、历史遗迹(包括古城堡、寺庙、古陵园、古建筑、古园林等);
    11、邹县历史传说、方言、谚语、民谣等;
    12、有关邹县历史的其他重要资料。
    三、征集办法
    对上述资料的提供者,均表示欢迎。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实物,如征集原物有困难者,可采用复制、拍照、抄录等方法征集。提供资料要尊重历史事实,撰写文章要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凡有一定史料价值的应征资料,均酌情给予适当的稿费或奖励。
    有关征集事宜,请与县史志办公室联系。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行批
    〔1992〕110号
    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请求》及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邹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通知
    〔92〕鲁政函115号
    济宁市、邹县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以民行批〔1992〕110号文批复,同意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县级)。以原邹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由省直辖。省政府确定,邹城市由济宁市代管。望你们抓紧做好邹城市的组建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搞好城乡结合,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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