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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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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家庭
家庭是由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构成。境内居民因受封建统治者倡导的累世同居的影响很深,直到清末民国年间,仍以祖孙几代同堂,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为荣。只要主持家庭的老人没有去世,一般是同产同炊,如有儿孙有析产分居的意向,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谓之不孝。累世同居的家庭,以官绅名家为甚。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县每户平均人口为6.81人。1917年户均人口5.31人,1934年户均人口5.09人,1942年,户均人口5.31人。 在累世同居家庭中,一般长辈男姓为家长,有“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之谓。在家庭中家长说了算,由其维持家庭秩序,掌握家庭财产,进行家庭教育。家庭财产归全家所有,“斗粟尺帛无所私”。家庭成员若有积蓄钱财者,称为“攒私房”,要遭到反对。家庭分工:男子一般负责耕地收种、喂养牲口、赶集上店、买卖什物、社会交际、人情事宜。妇女除生儿育妇外,还要承担推磨轧碾、烧火做饭、纺线织布、缝衣做鞋、拆破洗旧、喂猪养鸡等繁重的家务劳动。家庭教育,受孔孟儒家思想影响,家长老人往往通过讲往事诉传说,向儿女灌输孝顺、忠厚、勤俭、善良的思想;反对忤逆懒惰、奢侈、凶暴的行为。发生在古代县境内的孟母三迁断机、匡衡凿壁偷光等故事家喻户晓。出现不肖子孙,往往采取训斥、禁闭、长跪、鞭打等强制体罚手段进行管教。所谓“棒下出孝子”。“书香门第”则被视为家教的原则和光宗耀祖的标准。 长辈家长一旦去世,或家庭矛盾突出,必须进行析产分居,一般邀请本族长辈及儿子舅父参加,将家庭生产、生活资料全部家业,按儿子人数搭配平均分成若干份,拈阄分配;也有的协商分摊;象孟府那样的封诰世家,则按世袭规定由长子嫡孙继承。分配时要写出分单签字画押,各立门户。出嫁女儿不参与分配,未出嫁者仅留出办嫁妆的财产费用。对未去世老人赡养方式有的按年按季儿子供给老人衣食费用,也有的预先留出一份财产由一子供养;或者按月按旬轮流在儿子家生活。没有儿女或仅有女儿的老人,因为女儿不能继承,有的招婿来家做为继承人,俗称“招养老女婿”。有的在侄辈或侄孙中找一男性为嗣子,俗称“继子”、“过继”。过继儿子要邀请有关人员,订定嗣单签字画押,继子有继承遗产权利和赡养丧葬义务。可与老人一起生活,也可在原家中生活。 建国后,首先从政治上解放妇女,后又土地合作化,累世同居家长制的家庭逐渐解体。少数同居家庭,经济公开,民主气氛较浓。多数家庭子女婚后,即实行分居,由亲朋或本村领导参与,规定下赡养父母、照顾弟妹等事项。多是由儿子抽补工分赡养老人。无子女老人,由生产队实行“五保”,过继嗣子习俗不甚讲究。1980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发展商品经济,农民生活有较大提高,家庭主要给儿子盖房,准备结婚物品,赡养老人又多回到过去几种方式。城镇公职和工人家庭,基本是子女婚后分居,独生子女亦然。由于劳保制度建立,平时赡养已不存在问题,子女给老人财物属于尽孝。而老人收入较多者,反而有向子女“反馈”的现象。1985年公布实施继承法,父母财产尚不富有,女儿继承观念也未确立,故继承纠纷不多。 建国后,家庭每户平均人口有明显变化;1949年4.49人;1950年4.46人;1960年4.06人;1970年4.79人;1980年4.81人;1983年4.56人;1984年4.54人;1985年3.79人;1990年4.05人;1992年3.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