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户 元泰定五年(1328年),朝廷诏赐孟氏后裔大片田地,孟府遂募民佃种,野店即成为孟府的佃户村。然至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才在诏赐祭田的同时,钦赐佃户10户。徐有贞撰“赐复颜孟二庙祭田记”碑文中记载:“又择于邹、滕、宁阳之籍,得上户二十,分隶乎二庙,以供佃事”。明成化七年(1471年),朝迁又赐拨佃户7户。《大清会典》载孟府佃户为32户。实际上,朝廷在钦赐祭田的同时允许招募佃户,所以孟府通过自行招募和失去土地的农民自愿投充,佃户数额远比史籍所载者要多。据民国初年的资料记载,仅野店一村即有孟府佃户200多户,丁壮劳力2000余人。“其在册佃户,见丁计亩,开垦祀田,专供祭祀,有司杂差,俱行蠲免。”孟府祭田所在村庄,虽设有管理祭田和收租的官邸或“堂号”,但对其佃户主要通过户头来管理。户头代孟府管理祭田和催租,而孟府则拨给户头一定数额的土地,不交租子,作为报酬。但逢二、八月丁祭,户头则要给孟府选送祭祀用的猪、羊等物。祭田还分户地和租地。户地交粮,租地纳钱。
庙户 宋宣和四年(1122年),朝廷诏有司拨庙户25户,免其杂税,专事洒扫邹国公庙。孟庙自此始有庙户。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以孟子第54代孙、宗子孟思谅奏请,拨庙户5户。明成化十八年(1482年),复赐庙户25户以充洒扫。《大清会典》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亚圣后裔有庙户25户。宋后各代虽然代赐庙户,但实际和所赐祭田一样,只是重加确认,数额并没增加。此外,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诏孟庙设门子14名;至康熙年间门子为5名,专司看守庙门。再就是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邹县令王一桢在给四基山孟子墓庙捐置祭田20亩的同时,设林户5名,看守林墓。
礼生乐工 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诏孟庙设礼生56名,以供祭祀。祭祀时须奏乐,据记载孟府旧有乐户5户。清末民初祭祀时,孟府专发“谕单”传礼生、乐工,人数10名左右,“仰役立传该乐工……按时前来”,凭证出入庙、府。
第二节 赐民
视图
佃户 元泰定五年(1328年),朝廷诏赐孟氏后裔大片田地,孟府遂募民佃种,野店即成为孟府的佃户村。然至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才在诏赐祭田的同时,钦赐佃户10户。徐有贞撰“赐复颜孟二庙祭田记”碑文中记载:“又择于邹、滕、宁阳之籍,得上户二十,分隶乎二庙,以供佃事”。明成化七年(1471年),朝迁又赐拨佃户7户。《大清会典》载孟府佃户为32户。实际上,朝廷在钦赐祭田的同时允许招募佃户,所以孟府通过自行招募和失去土地的农民自愿投充,佃户数额远比史籍所载者要多。据民国初年的资料记载,仅野店一村即有孟府佃户200多户,丁壮劳力2000余人。“其在册佃户,见丁计亩,开垦祀田,专供祭祀,有司杂差,俱行蠲免。”孟府祭田所在村庄,虽设有管理祭田和收租的官邸或“堂号”,但对其佃户主要通过户头来管理。户头代孟府管理祭田和催租,而孟府则拨给户头一定数额的土地,不交租子,作为报酬。但逢二、八月丁祭,户头则要给孟府选送祭祀用的猪、羊等物。祭田还分户地和租地。户地交粮,租地纳钱。
庙户 宋宣和四年(1122年),朝廷诏有司拨庙户25户,免其杂税,专事洒扫邹国公庙。孟庙自此始有庙户。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以孟子第54代孙、宗子孟思谅奏请,拨庙户5户。明成化十八年(1482年),复赐庙户25户以充洒扫。《大清会典》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亚圣后裔有庙户25户。宋后各代虽然代赐庙户,但实际和所赐祭田一样,只是重加确认,数额并没增加。此外,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诏孟庙设门子14名;至康熙年间门子为5名,专司看守庙门。再就是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邹县令王一桢在给四基山孟子墓庙捐置祭田20亩的同时,设林户5名,看守林墓。
礼生乐工 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诏孟庙设礼生56名,以供祭祀。祭祀时须奏乐,据记载孟府旧有乐户5户。清末民初祭祀时,孟府专发“谕单”传礼生、乐工,人数10名左右,“仰役立传该乐工……按时前来”,凭证出入庙、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