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 1956年,邹县对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肝精等贵重药品实行控制使用。对各类潮湿、霉变、虫蛀、过期失效药品一律销毁。
1978年4月,经邹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邹县药品检验所。1980年6月1日,该所正式建成开展工作,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和药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为药品执法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参与全县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978年后,邹县开始实施《药政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全县监督销毁卫生部颁布淘汰的127种药品,价值万余元。1983年,在全县各区医院均设1名药品质量兼职监督员。1985年3月,整顿药品经营,对合格的18家药品经营单位,颁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8月,县成立实施《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全县药政工作。
1986年,县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是年,邹县先后进行10次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累计检查医药经营单位1372处。查出过期失效,无批准文号药品838瓶,中药伪品9种190公斤;不合格制剂47批,全部销毁。1987年6月,全县20个乡镇均成立药品质量检验组,负责本乡镇医疗、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年底,卫生部授予邹县药品检验所“全国药品监督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至1992年,经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8名专职药品监督员。同时,由单位推荐,市卫生局审查,任命了113名兼职药品监督员,并发放了证件、证章,制定了《兼职药品监督员工作条例》。连续开展药品质量普查工作,对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市、乡镇、村、个体、驻邹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覆盖面达95%以上。
麻醉药品管理 1950年11月,县卫生科开始对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和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限制使用。1960年后,麻醉药品使用范围限制在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1978年,对县人民医院、7处县分院、11处公社卫生院分别实行三级、二级、一级限量供应麻醉药品。使用麻醉药品需经县卫生局批准备案,并制定专职医师行施。从1980年起,对晚期癌症病人实行“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1984年,邹县卫生局行文公布了全县麻醉药品管理员21人,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168人。自1987年3月,由县卫生局批准并指定县人民医院、兖州矿务局总医院及城前、张庄、田黄、香城、太平、郭里、石墙、平阳寺医院等10处医疗单位可配用晚期癌症病人镇痛药品,其它医疗单位停止配用。至1992年,全市各医疗单位均建立了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档案。
剧毒药品管理 1964年10月,县卫生科召开全县药剂人员会议,要求其熟练掌握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知识和调配方法。会后,又对各公社卫生院及下属卫生所进行全面检查,对毒药、限剧药全部实行了分开管理。1976年6月,各医疗单位严格实行毒药、限制性剧药由专人、专柜保管,建立消耗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处方限量。1986年7月,县卫生局组织了全县毒麻药品管理大检查,各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制度,认真保管。
精神药物管理 1984年5月,邹县开始实施对安钠咖的管理办法。1987年3月,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汀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县医疗单位实行统一使用“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并设指定供应点按季度供应。要求医生处方精神药物一般不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物的处方保存2年备查。1990年,县卫生局又下达了将精神药物按麻醉药物管理和执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的指示。
伪劣药品检查处理 1965年9月,邹县清理和销毁一批伪劣药品,价值15万元。1982年11月,对全县医疗单位组织清仓查库,对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不可供药用的伪劣药品退货处理的通知》中指名的8个厂家生产的伪劣药品停止使用,并作了退货处理。1983年8月,邹县卫生、工商、药材部门对全县医药市场进行伪劣药品检查,查获游医药贩25起,没收销毁伪劣药品74种。1984年7月至1992年,邹城市卫生局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先后组织9次清查,共查出各类伪劣、霉变、虫蛀中药材累计140种,计3528公斤(不包括部分袋装、包装、盒装、瓶装伪劣中成药);西药伪劣药品累计132种,9.7万余片(支),价值1.3万余元。对查出的伪劣药品全部没收,并集中监督销毁。
第三节 药政管理
视图
药品质量监督 1956年,邹县对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肝精等贵重药品实行控制使用。对各类潮湿、霉变、虫蛀、过期失效药品一律销毁。
1978年4月,经邹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邹县药品检验所。1980年6月1日,该所正式建成开展工作,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和药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为药品执法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参与全县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978年后,邹县开始实施《药政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全县监督销毁卫生部颁布淘汰的127种药品,价值万余元。1983年,在全县各区医院均设1名药品质量兼职监督员。1985年3月,整顿药品经营,对合格的18家药品经营单位,颁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8月,县成立实施《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全县药政工作。
1986年,县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是年,邹县先后进行10次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累计检查医药经营单位1372处。查出过期失效,无批准文号药品838瓶,中药伪品9种190公斤;不合格制剂47批,全部销毁。1987年6月,全县20个乡镇均成立药品质量检验组,负责本乡镇医疗、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年底,卫生部授予邹县药品检验所“全国药品监督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至1992年,经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8名专职药品监督员。同时,由单位推荐,市卫生局审查,任命了113名兼职药品监督员,并发放了证件、证章,制定了《兼职药品监督员工作条例》。连续开展药品质量普查工作,对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市、乡镇、村、个体、驻邹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覆盖面达95%以上。
麻醉药品管理 1950年11月,县卫生科开始对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和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限制使用。1960年后,麻醉药品使用范围限制在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1978年,对县人民医院、7处县分院、11处公社卫生院分别实行三级、二级、一级限量供应麻醉药品。使用麻醉药品需经县卫生局批准备案,并制定专职医师行施。从1980年起,对晚期癌症病人实行“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1984年,邹县卫生局行文公布了全县麻醉药品管理员21人,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168人。自1987年3月,由县卫生局批准并指定县人民医院、兖州矿务局总医院及城前、张庄、田黄、香城、太平、郭里、石墙、平阳寺医院等10处医疗单位可配用晚期癌症病人镇痛药品,其它医疗单位停止配用。至1992年,全市各医疗单位均建立了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档案。
剧毒药品管理 1964年10月,县卫生科召开全县药剂人员会议,要求其熟练掌握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知识和调配方法。会后,又对各公社卫生院及下属卫生所进行全面检查,对毒药、限剧药全部实行了分开管理。1976年6月,各医疗单位严格实行毒药、限制性剧药由专人、专柜保管,建立消耗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处方限量。1986年7月,县卫生局组织了全县毒麻药品管理大检查,各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制度,认真保管。
精神药物管理 1984年5月,邹县开始实施对安钠咖的管理办法。1987年3月,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汀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县医疗单位实行统一使用“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并设指定供应点按季度供应。要求医生处方精神药物一般不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物的处方保存2年备查。1990年,县卫生局又下达了将精神药物按麻醉药物管理和执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的指示。
伪劣药品检查处理 1965年9月,邹县清理和销毁一批伪劣药品,价值15万元。1982年11月,对全县医疗单位组织清仓查库,对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不可供药用的伪劣药品退货处理的通知》中指名的8个厂家生产的伪劣药品停止使用,并作了退货处理。1983年8月,邹县卫生、工商、药材部门对全县医药市场进行伪劣药品检查,查获游医药贩25起,没收销毁伪劣药品74种。1984年7月至1992年,邹城市卫生局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先后组织9次清查,共查出各类伪劣、霉变、虫蛀中药材累计140种,计3528公斤(不包括部分袋装、包装、盒装、瓶装伪劣中成药);西药伪劣药品累计132种,9.7万余片(支),价值1.3万余元。对查出的伪劣药品全部没收,并集中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