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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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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2年9月,成立邹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制度。是年,邹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453人。至1987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达到10520人。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计划。自1952年,邹县公费医疗制度先后进行多次改革,公费医疗经费由1952年每人每年6元,至1987年县直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年增到100元。1952至1974年,公费医疗经费由县卫生科(1973年改称卫生局)统一管理使用;1975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超支部分由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3家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自1983年起,公费医疗经费又开始实行按预算单位进行包干的管理办法。1987年,邹县又一次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县直单位实行享受单位与指定医疗单位承包挂钩管理;乡镇公费医疗经费切块到乡镇财政自行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8年,全县公费医疗均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方挂钩(即医疗单位、享受单位、个人、公费医疗办公室对超支部分按比例负担)”管理办法。至1992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达13089人,实际支出公费医疗费216万元。 邹城市历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一览表 表 26—3 单位:万元 ┏━━━━━┳━━━━━━┳┳━━━━━┳━━━━━━━┓ ┃ 年份 ┃ 实际支出┃┃ 年份 ┃ 实际支出 ┃ ┣━━━━━╋━━━━━━┫┣━━━━━╋━━━━━━━┫ ┃ 1953 ┃ 0.24 ┃┃ 1973 ┃ 9.36 ┃ ┣━━━━━╋━━━━━━┫┣━━━━━╋━━━━━━━┫ ┃ 1954 ┃ 0.43 ┃┃ 1974 ┃ 8.67 ┃ ┣━━━━━╋━━━━━━┫┣━━━━━╋━━━━━━━┫ ┃ 1955 ┃ 0.76 ┃┃ 1975 ┃ 9.27 ┃ ┣━━━━━╋━━━━━━┫┣━━━━━╋━━━━━━━┫ ┃ 1956 ┃ 0.89 ┃┃ 1976 ┃ 11.28 ┃ ┣━━━━━╋━━━━━━┫┣━━━━━╋━━━━━━━┫ ┃ 1957 ┃ 1.34 ┃┃ 1977 ┃ 10.77 ┃ ┣━━━━━╋━━━━━━┫┣━━━━━╋━━━━━━━┫ ┃ 1958 ┃ 1.65 ┃┃ 1978 ┃ 12.05 ┃ ┣━━━━━╋━━━━━━┫┣━━━━━╋━━━━━━━┫ ┃ 1959 ┃ 4.2 ┃┃ 1979 ┃ 21.57 ┃ ┣━━━━━╋━━━━━━┫┣━━━━━╋━━━━━━━┫ ┃ 1960 ┃ 5.75 ┃┃ 1980 ┃ 27.1 ┃ ┣━━━━━╋━━━━━━┫┣━━━━━╋━━━━━━━┫ ┃ 1961 ┃ 6.87 ┃┃ 1981 ┃ 34.1 ┃ ┣━━━━━╋━━━━━━┫┣━━━━━╋━━━━━━━┫ ┃ 1962 ┃ 6.7 ┃┃ 1982 ┃ 33.4 ┃ ┣━━━━━╋━━━━━━┫┣━━━━━╋━━━━━━━┫ ┃ 1963 ┃ 6.5 ┃┃ 1983 ┃ 26.23 ┃ ┣━━━━━╋━━━━━━┫┣━━━━━╋━━━━━━━┫ ┃ 1964 ┃ 6.8 ┃┃ 1984 ┃ 27.6 ┃ ┣━━━━━╋━━━━━━┫┣━━━━━╋━━━━━━━┫ ┃ 1965 ┃ 5.7 ┃┃ 1985 ┃ 57.3 ┃ ┣━━━━━╋━━━━━━┫┣━━━━━╋━━━━━━━┫ ┃ 1966 ┃ 5.8 ┃┃ 1986 ┃ 63.5 ┃ ┣━━━━━╋━━━━━━┫┣━━━━━╋━━━━━━━┫ ┃ 1967 ┃ 5.9 ┃┃ 1987 ┃ 97.8 ┃ ┣━━━━━╋━━━━━━┫┣━━━━━╋━━━━━━━┫ ┃ 1968 ┃ 缺 ┃┃ 1988 ┃ 97.2 ┃ ┣━━━━━╋━━━━━━┫┣━━━━━╋━━━━━━━┫ ┃ 1969 ┃ 6.4 ┃┃ 1989 ┃ 150 ┃ ┣━━━━━╋━━━━━━┫┣━━━━━╋━━━━━━━┫ ┃ 1970 ┃ 6.76 ┃┃ 1990 ┃ 183 ┃ ┣━━━━━╋━━━━━━┫┣━━━━━╋━━━━━━━┫ ┃ 1971 ┃ 7.7 ┃┃ 1992 ┃ 216 ┃ ┣━━━━━╋━━━━━━┫┣━━━━━╋━━━━━━━┫ ┃ 1972 ┃ 11.2 ┃┃ ┃ ┃ ┗━━━━━┻━━━━━━┻┻━━━━━┻━━━━━━━┛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六十年代农民依靠集体力量建立的一种医疗制度。具体做法是:以大队为单位建立卫生室,资金由个人、生产队、生产大队三方面筹集(一般每人每年2元左右),农民有小伤小病到卫生室就诊,免收医药费。 1970年至1980年,邹县实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即:将合作医疗经费的一部分(一般按每人每年5角)上交公社卫生院,由公社卫生院统一管理,农民到本公社卫生院看病、住院,或经批准到上级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费和药费由公社卫生院报销或报销其中一部分。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制度在邹县陆续停止执行。 劳保医疗 劳保医疗是厂矿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提取一定数额作医疗费,职工到指定医院就诊,医药费实行报销的一种医疗制度。1949年3月,邹县合作推进社有14名职工自愿实行劳保医疗。1953年,全县有408名职工参加劳保医疗。至1992年底,全市实行劳保医疗的人员达到2.8万余人,全年劳保医疗费110余万元。 1953年,邹县劳保医疗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1984年提高到11%。原来,劳保医疗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职工凭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就诊;1980年至1992年,实行劳保医疗费包干的办法,即:把劳保医疗费随职工工资下发,每人每月一般为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