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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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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教育经费
清末,兴学堂前,邹县境内的县学、官办书院、社学、官办义学等多由官府拨发经费;邹县城乡私塾由学生自费。兴学堂后,邹县境内学堂教育经费由县内解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收入5645元,支出5431元。1912年后,教育经费由地方捐集,主要有地丁附捐、学田租金,其次有特捐。1915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为7174元;1918年,邹县教育经费收入5270元,同时提倡广造学林,补充经费不足,但收效甚微;1920年,山东省采用征收附捐办法,扩充教育经费。对商铺、殷户收学务公益捐,并提倡开明人士自愿捐献,邹县地方财政管理员董锡藩曾自愿捐献大洋2100元。1923年,周长柱、张国华各捐献大洋100元作教育经费。1928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18660元。1930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42474元。1932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47407.58元,全县人口为369351人,每人负担0.128元。1937年,邹县全年教育经费40434.66元,抗日战争时期,邹县境内国民党办的学校,由国民党县、区政府或地方队伍供给;日伪政权为进行奴化教育而办的学校由日伪县公署拨发,全县每年教育经费一般25000元左右;抗日根据地的学校由抗日民主专署统筹统支,学生一律免费上学。 建国初,邹县中、小学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拨发。1958年,邹县小学教育经费改由国家、集体双方负担,所聘用的民办教师由集体记工分,国家发给少量的补助费。1962年中、小学下放到社、队办后,联中、小学的经费由国家和社队共同负担,国办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负担。1976年,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但主要用于教师工资。各级各类学校多以勤工俭学收入弥补经费不足。1986年,邹县勤工俭学收入213.6万元,1987年212.74万元。1984年起,各区、乡统筹教育基金,解决本区、乡中、小学的办学经费和民办教师的工资。1987年,邹县统筹教育基金按农民年收入的1.5%提取,用于民办教师工资及中、小学经费。另外,个体户、专业户自愿捐资办学的现象亦相继出现。自1989年起,农村教育经费附加由按农民人均收入的1.5%提高到2%征收。1990年,邹县用于教育事业的国拨经费总计1450万元。1992年,邹城市教育事业国拨经费为2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