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始兴于隋、唐。到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分3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每3年在省城举行1次,考中者称举人;会试是在乡试次年春在京城礼部举行,参加考试的是各省举人,考中者称贡士;殿试是在会试后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贡士的考试,取中者统称进士。进士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1名状元,第2名榜眼,第3名探花;第二甲赐进士门第;第三甲赐进士出身。参加科举考试前又必须参加童试,童试又包括县试、府试、院试。院试学政巡回各府主持,府试录取的童生参加,考中者为生员,统称秀才。邹县最后一次县试儒童是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2月,最后一次贡举考试是宣统二年(1909年)。
各级儒学署还规定有月考、季考和岁考。至于私塾,则大都没有任何形式的考试,每读完一本书,只要能熟记和背诵就为及格。
学校(学堂)平时考试和毕业考试 清末废科举设学堂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学堂考试分临时考试、学期考试、年终考试、开学考试、毕业考试5种。皆以100分为满分;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60分以上者为优等;40分以上者为中等;20分以上者为下等(谓之不及格);20分以下为最下等。毕业考试取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准予毕业,下等者留学堂补习1年再进行考试,按补考成绩办理,仍为下等者发给修业文凭,最下等者不准补考,发给修业凭照,令其退学。
民国时期,中、小学考核办法与清末基本相同,只将临时考试改称月考,考试根据年级和学科的不同,采用笔试和口试2种方式,计分采用100分制,计算分数以平均60分为及格。1935年,中等学校学生毕业考试曾实行由省统一命题进行会考的办法,毕业考试60分以上发给毕业证书,60分以下留级或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建国初期,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分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终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5种。1954年,曾仿效苏联考试模式,实行5分制记分法,不久又停止使用。至1965年,政治、语文、史地等科曾试行开卷考试,但没有推广。1978年以来,考试重在了解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式多样:口试、笔试、实验、操作相结合。一学期举行期中、期终2次考试,平时测验随课堂进行,记分方式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1984年,考试科目根据授课时间比重,语文、数学以120分为满分,历史、地理、生物以30分或40分为满分。学生学年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新学年开学2周内补考,根据实际情况留级或升级。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德、智、体诸方面,每学期末,由教师作出书面评定,毕业时作出书面鉴定,评定和鉴定与学生本人见面,填入学生卡片和家长通知书。高中及中专学生每学期的学业成绩及毕业鉴定入学生档案。
升学考试 清末,初等小学堂学生毕业升入高等学堂,不举行升学考试。高等小学堂学生毕业升入中学堂,先由本学堂初试,再经省提学使习组织复试。1912年后,各级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都要举行升学考试。考试由考生自愿报名,招生学校自行命题,确定考试日期,组织考试和录取。
建国初至1957年,高等院校招生由国家统一组织升学考试;中等学校招生由省组织升学考试;初等学校招生由县、学校组织考试,考生可自愿报考学校。1958年实行划片招生办法,升高小和中等学校的考生到指定学校参加升学考试。1968年开始取消升学考试,改考试为推荐。1977年恢复升学考试制度,邹县设立招生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初中招生由地区或县命题,由公社统一组织;高中招生由省或地区统一命题,由县统一组织;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由地区统一组织;高等学校的招生,由教育部、省级各招生学校负责。1983年开始,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全国、全省统考之前,由邹县招生办公室组织预选,选中者参加升学考试。
1984年,邹县开始举办高等和中等专业的自学考试。参加自学考试者单科及格发给单科自学结业证书,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经组织审查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同级别的自学毕业证书。报考者不受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限制,按国家规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可参加一个专业的一门学科或多门学科的考试。
第三节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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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始兴于隋、唐。到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分3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每3年在省城举行1次,考中者称举人;会试是在乡试次年春在京城礼部举行,参加考试的是各省举人,考中者称贡士;殿试是在会试后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贡士的考试,取中者统称进士。进士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1名状元,第2名榜眼,第3名探花;第二甲赐进士门第;第三甲赐进士出身。参加科举考试前又必须参加童试,童试又包括县试、府试、院试。院试学政巡回各府主持,府试录取的童生参加,考中者为生员,统称秀才。邹县最后一次县试儒童是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2月,最后一次贡举考试是宣统二年(1909年)。
各级儒学署还规定有月考、季考和岁考。至于私塾,则大都没有任何形式的考试,每读完一本书,只要能熟记和背诵就为及格。
学校(学堂)平时考试和毕业考试 清末废科举设学堂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学堂考试分临时考试、学期考试、年终考试、开学考试、毕业考试5种。皆以100分为满分;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60分以上者为优等;40分以上者为中等;20分以上者为下等(谓之不及格);20分以下为最下等。毕业考试取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准予毕业,下等者留学堂补习1年再进行考试,按补考成绩办理,仍为下等者发给修业文凭,最下等者不准补考,发给修业凭照,令其退学。
民国时期,中、小学考核办法与清末基本相同,只将临时考试改称月考,考试根据年级和学科的不同,采用笔试和口试2种方式,计分采用100分制,计算分数以平均60分为及格。1935年,中等学校学生毕业考试曾实行由省统一命题进行会考的办法,毕业考试60分以上发给毕业证书,60分以下留级或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建国初期,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分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终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5种。1954年,曾仿效苏联考试模式,实行5分制记分法,不久又停止使用。至1965年,政治、语文、史地等科曾试行开卷考试,但没有推广。1978年以来,考试重在了解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式多样:口试、笔试、实验、操作相结合。一学期举行期中、期终2次考试,平时测验随课堂进行,记分方式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1984年,考试科目根据授课时间比重,语文、数学以120分为满分,历史、地理、生物以30分或40分为满分。学生学年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新学年开学2周内补考,根据实际情况留级或升级。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德、智、体诸方面,每学期末,由教师作出书面评定,毕业时作出书面鉴定,评定和鉴定与学生本人见面,填入学生卡片和家长通知书。高中及中专学生每学期的学业成绩及毕业鉴定入学生档案。
升学考试 清末,初等小学堂学生毕业升入高等学堂,不举行升学考试。高等小学堂学生毕业升入中学堂,先由本学堂初试,再经省提学使习组织复试。1912年后,各级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都要举行升学考试。考试由考生自愿报名,招生学校自行命题,确定考试日期,组织考试和录取。
建国初至1957年,高等院校招生由国家统一组织升学考试;中等学校招生由省组织升学考试;初等学校招生由县、学校组织考试,考生可自愿报考学校。1958年实行划片招生办法,升高小和中等学校的考生到指定学校参加升学考试。1968年开始取消升学考试,改考试为推荐。1977年恢复升学考试制度,邹县设立招生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初中招生由地区或县命题,由公社统一组织;高中招生由省或地区统一命题,由县统一组织;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由地区统一组织;高等学校的招生,由教育部、省级各招生学校负责。1983年开始,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全国、全省统考之前,由邹县招生办公室组织预选,选中者参加升学考试。
1984年,邹县开始举办高等和中等专业的自学考试。参加自学考试者单科及格发给单科自学结业证书,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经组织审查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同级别的自学毕业证书。报考者不受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限制,按国家规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可参加一个专业的一门学科或多门学科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