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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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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环境污染治理
1977年,邹县开始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1978年,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拨款5000元,对县副食品加工厂和玻璃纤维厂的3台锅炉进行改造与治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邹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多次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先后下达《防治水污染暂行规定》、《关于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规定》、《关于防治城市噪音污染的规定》和《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等文件。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进行监督管理。 对环境污染治理,主要采取5项措施:一是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单位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邹城市水环境污染,主要是造纸,其次是酿造、化工、电镀,再次是煤炭开采等行业生产废水造成的。按1990年年报计算污染负荷,邹县造纸厂的工业废水污染占全县工业废水污染负荷的75%。1980年,邹县开始抓工业生产废水治理,至1992年,先后对鲁南铁合金厂、市造纸厂、鲁南自行车厂、鲁南缝纫机厂、兖州矿务局第三十七工程处机厂、市白酒厂、市啤酒厂、市人民医院、市肉联厂、市氮肥厂、市焦化厂11个费水污染严重的单位,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限期治理。邹城市造纸厂年产机制纸8000吨,年排污水16.6万吨,是山东省南四湖管理委员会第一批重点治理单位之一。先后于1984年、1985年、1988年进行白水回收纤维、离子交换处理制取副产品木素磁酸钠型混凝土旱强减少剂,并用弩凝沉淀污泥脱水处理法、射流气浮法回收白水等,既治理了废水污染,又增加了经济效益。至1992年,全市还关掉29家“七小产业”厂家,并转1家,迁移2家污染环境的工厂。二是以收排污费的方法迫使污染环境的企业单位迅速治理污染源。1980年下半年开始至1983年1月,对污染环境的县以上企业单位分6批征收排污费;1986年下半年,对24个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单位征收污染费。是年,全县各级各类污染环境的企业单位81个,其中有15个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标准,免征污染费。三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做到“三同时”,即“防治污染的项目,必须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5年至1992年,共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32个,市环境保护部门参与选择厂址,严格把关,对市属以上10个新建项目、2个改建项目、3个扩建项目和14个乡镇企业新建项目,都按要求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对6个工艺落后、排污量大、又无治理能力的项目,未予批准。另外,对新设锅炉,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劳动部门共同把关,控制新污染源的增加。四是限制污染源的扩大和发展。邹城市原有12处电镀污染源,其中城区8处,农村4处。经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调整,城区保留4处电镀企业点,农村保留2处电镀点,并都已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五是发动群众对环境污染现象进行监督。除市环境监测站不定期监测外,还在城区设立群众监督哨,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环境污染情况和意见。 1981年至1992年,全市为环境污染治理总投资额679.55万元,其中,自筹资金525.8万元,环境保护部门补助153.75万元,共治理污染源3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