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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贯彻实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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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贯彻实施《婚姻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后,邹县对有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规定进行宣传。次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邹县立即组织认真学习大力进行宣传实施:县、区、乡村干部带头学习执行《婚姻法》,认真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在群众中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并对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严惩。1953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黑板报、广播筒、漫画、展览、幻灯、戏剧、曲艺等方式深入宣传《婚姻法》,邹县人民法院还在县城南关孟庙前召开“破坏婚姻法宣判大会”,对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包办婚姻、虐待儿媳、虐待妻女、杀伤妇女、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严重犯罪分子依法进行惩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次年1月1日施行后,邹县对其中新增补的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问题处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分别由原20周岁、18周岁改为22周岁、20周岁等规定,有组织、有领导的层层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严格贯彻执行新结婚年龄的规定,认真解决和处理早婚问题,并对过去的早婚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极个别在办理结婚登记中搞关系、走后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造成青年早婚的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少数出具假证明造成青年早婚的基层干部,责成其向群众检讨,令其退回所索取的礼物。至1992年,全市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严格执行新婚姻法,严把婚龄关,基本杜绝了早婚现象。 自1980年起,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逐年增长,青年结婚讲排场、摆阔气、大摆宴席风重新兴起,基本绝迹的索要彩礼现象也有所抬头,少数青年妇女结婚前向男方索要自行车、缝纫机、收录机、电视机、电冰箱、豪华家俱等。平均每对青年结婚费用达四、五千元,高者竟达万元以上,使许多男青年及其家庭不堪重负。针对这一情况,全县889个村(居)委会普遍成立起了红白事理事会,为婚事新办提供服务。同时,在全县大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狠抓婚姻习俗改革,积极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使广大青年的思想情操得到开发,勤俭办喜事的风气重新兴起。1988年尚河乡百名青年妇女联合倡议:结婚不要彩礼要技术,要求男方必须学会一门勤劳致富的技术本领。至1992年,城关、北宿、看庄、香城、城前、张庄、大束、中心等10余个乡镇的960多对青年男女自愿举行集体婚礼,乡、镇团委、妇联为其主持,党委书记、乡镇长作为证婚人到会为他们讲话祝福提要求,进一步树立了社会主义的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