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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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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
1982年,邹县按照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精神,接收退休、退职后来邹县的无军籍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并择优分别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至1992年邹城市共接收并妥善安置了6名持部队师以上机关证明的退休无军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