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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休志愿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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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退休志愿兵安置
1983年,邹县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接收了部分本人同意退休,其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在邹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由国家拨发建房经费和材料,按基层干部标准为其每人建起50平方米的住房,由邹县民政局负责对其进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