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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员军队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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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复员军队干部安置
建国初,安置了一批退出现役、办理了转业手续来邹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对退出现役来邹县的军队干部,凡符合退休条件者办理退休安置手续;凡因组织需要或个人自愿要求复员者,亦按复员军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办理复员手续,进行妥善安置。“文化大革命”初期退出现役来邹县的军队干部,大多数被安置到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从1969年始,凡入伍时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军队干部复员返邹后,均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其已婚爱人是机关工作人员的随复员军队干部回邹县后,作调动工作或动员下放安置,其已婚爱人是厂矿、企业正式职工随复员军队干部回邹县后,尽量向对口部门作调动安置。1970年,邹县对建国前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军队干部,到农村安置确有困难者,由县革委审批,安置到县内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自1974年起,邹县对1954年以前入伍的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龄在10年以上、已婚爱人在县城有固定职业的复员军队干部,大多在县城内安排工作。1975年,邹县对在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作了妥善安置:对有工作能力而没有安排工作、生活又确有困难者,逐步安排了适当工作;对已丧失工作能力者,由邹县人民武装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对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原营级以上军队干部,凡符合转业条件者,均作了转业安置;对被错误地作资遣处理的原连级以下的军队干部,均作了复员安置;对已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者,均作退休安置,并把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的时间,作军龄计算,补发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