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伤残军人优待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4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4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伤残军人优待
1950年,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邹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荣优股负责初步评定残废等级。后又于1962年、1972年、1983年、1990年进行4次复评,并换发残废军人证书。据1953年统计,邹县共有残废军人525人,其中一等2人;二等甲级34人,二等乙级263人;三等甲级95人,三等乙级131人。在职的残废军人共有33人。其中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16人,三等乙级11人。全年共发抚恤金15479万元(旧币)。1963年4月起,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不再分甲级、乙级和因战、因公致残,每人每年均发给临时补助费20元。1965年7月起,发给在乡二等甲级残废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20元。1978年1月,将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1979年又增加在乡残废军人副食品补贴。1980年起,对特等残废军人,每月每人发38元护理费,并雇专人护理,同时还为14名残废军人配备了三轮车。1985年7月至1992年,又对其生活补贴进行调整提高,并让在乡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者,其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费、住院费均由民政部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