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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烈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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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烈属抚恤
邹县除让烈属享受与军属一样的政治优待和经济照顾外,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抚恤、临时性补助抚恤和一次性抚恤等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1943年,邹县按照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的烈属抚恤条例规定的标准,对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者,发给其家属烈士埋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500元。1949年底,邹县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革命烈士家属抚恤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粮:班长、战士级发小米300公斤;排、连、营级发小米400公斤;团级以上发小米500公斤。1950年,邹县按照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粮标准,对战士级烈士家属发小米300公斤;班、排、连级烈士家属发小米400公斤;营、团级烈士家属发小米500公斤;旅、师级烈士家属发小米600公斤;并发给棺葬小米300公斤至400公斤。 1952年至1986年,邹县根据国家对烈属一次性抚恤标准的变化,先后8次调整对烈属的一次性抚恤数额。 定期定量补助性抚恤 1957年,邹县开始对烈属实行正规的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此类补助的烈属有499户、1511人,年补助款2.99余万元,每户平均60元。至1979年,邹县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开始对全县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新属无力抚养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性抚恤。其标准:农村的抚恤对象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的抚恤对象每人每月10至15元;城市的抚恤对象每人每月15至20元;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抚恤标准。1985年至1992年,全市对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由定期定量补助性抚恤改为定期抚恤。抚恤对象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父母和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依靠烈士生活未满16周岁的烈士弟妹;改嫁他人的烈士配偶。抚恤标准:按其困难程度,按同等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发给定期抚恤现金,每年调整一次。 临时补助性抚恤 在经济困难时期和年份,邹县对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除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性抚恤外,还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性抚恤。该项抚恤和军属临时补助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