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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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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建国初,邹县境内各乡都建立调解委员会。后以农村生产大队设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调解工作中断。1974年,恢复各级调解组织,全县调解工作由邹县人民法院主管。1981年,境内人民调解工作由邹县人民法院移交邹县司法局主管。到1982年初,全县18个公社都配备司法助理员。1985~1990年,各乡镇先后设立法律服务站,管理本乡镇内调解工作,全县各行政村,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均设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3544人。 各级调解委员会,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每年进行两次纠正排查,定期分析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总结预防民事纠纷激化的经验,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1981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4210余起。其中打架斗殴纠纷2661件,婚姻纠纷679起,房产宅基纠纷381起,树木、水利、田地、财物纠纷188起,抚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260起,买卖债务及其它纠纷48起。1982~1987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38万起。1989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677起。其中婚姻纠纷621起,房产宅基纠纷271起,抚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233起,生产经营纠纷222起,债务、赔偿纠纷232起。1992年组织3次民事纠纷排查,查处纠纷317起,及时疏导和调处发生激化苗头的纠纷241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