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邹县人民法院遵照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开始复查纠正错案。1956年,又根据中共中央《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复查镇反案件362件。1962年,邹县人民法院设复查办公室,遵照上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对1958年以来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改判一批冤、假、错案件,并为当事人恢复名誉。1978年,邹县人民法院复查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1978〕32号、7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化大革命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364件,71人。其中,改判63件,70人;宣告无罪53件,59人;免刑4件,4人;减轻刑罚的4件,5人;改判性质维持原判1件,1人;维持原判1件,1人。1979年,邹县人民法院复查办公室又根据中共中央〔1979〕96号文件精神,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和历史普通刑事案件772件,892人。复查历史申诉案件86件,87人。其中,宣告无罪49件,4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7件,37人;减轻刑罚138件,147人;改变案件性质的2件,2人;转外地的4件,5人;撤诉的5件,5人;其他维持原判。1984年,邹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申诉,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案件复查工作进入经常性、正常化的轨道。至1992年,复查1978年以后在“严打”斗争中判处的申诉案件419件,717人。维持原判的278件,560人;改判无罪的30件,33人;免刑27件,30人;减刑48件,5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6件,43人。并复查1949~1964年的历史案卷154件,排查出67件,维持原判38件;改判无罪38件;免刑3件;不追究刑事责任8件。1992年,受理刑事再审案件7件。
第九节 案件复查
视图
1953年,邹县人民法院遵照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开始复查纠正错案。1956年,又根据中共中央《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复查镇反案件362件。1962年,邹县人民法院设复查办公室,遵照上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对1958年以来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改判一批冤、假、错案件,并为当事人恢复名誉。1978年,邹县人民法院复查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1978〕32号、7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化大革命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364件,71人。其中,改判63件,70人;宣告无罪53件,59人;免刑4件,4人;减轻刑罚的4件,5人;改判性质维持原判1件,1人;维持原判1件,1人。1979年,邹县人民法院复查办公室又根据中共中央〔1979〕96号文件精神,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和历史普通刑事案件772件,892人。复查历史申诉案件86件,87人。其中,宣告无罪49件,4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7件,37人;减轻刑罚138件,147人;改变案件性质的2件,2人;转外地的4件,5人;撤诉的5件,5人;其他维持原判。1984年,邹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申诉,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案件复查工作进入经常性、正常化的轨道。至1992年,复查1978年以后在“严打”斗争中判处的申诉案件419件,717人。维持原判的278件,560人;改判无罪的30件,33人;免刑27件,30人;减刑48件,5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6件,43人。并复查1949~1964年的历史案卷154件,排查出67件,维持原判38件;改判无罪38件;免刑3件;不追究刑事责任8件。1992年,受理刑事再审案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