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4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4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八节 人民陪审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1955年,邹县开办第一期人民陪审员培训班,约200人参加。1956年,邹县人民法院正式实施人民陪审制度。对参加培训的人民陪审员,采取集中统一安排、轮流参与的办法,每次审判一般有2~3名陪审员出席,参与阅卷,研究案情,实行合议。陪审员的选举结合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选举的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2年,也可连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被取销。1973年又恢复人民陪审制度。1980年,人民陪审员任期改为3年,并规定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和义务。实施人民陪审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工作,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对提高审判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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