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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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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审判
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公正合理、双方志愿、增强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确属调解无效方依法判决。建国初期,由于封建的陈规陋习,造成大量婚姻纠纷,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为封建婚姻关系和离婚案件。1950~1959年,审结民事案件2494起,其中婚姻案件1821起,占73%。到1954年,主要依据《宪法》规定,审理境内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案件,保护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1956年,民事审判着重保护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公民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因“共产风”影响,民事审判工作一度被削弱,后又逐步得到纠正。1960年到196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20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机构撤销,民事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及各人民公社办理。1973年,恢复邹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后,民事审判工作又逐步加强。1978~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35件。1986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47件,审结405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61起,占审结总数的64.4%。1987年受理民事案件581起,其中债务、房产、宅基、树株等纠纷案件明显上升。当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62起。其中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民事案件占总结案数的86%;巡回办案审理民事案件375起,占总数的69%。1990年,审理各类民事案件941起。1992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5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