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县人民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53年、1954年2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33件(次),县检察院自行侦查35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8件(次)。1956~1958年,3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96件(次),自行侦查27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8起。1961~1965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49起,自行侦查81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25起,待查43起。
1979~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727件,人民来访993人次。直接答复242件,自行查办24件,向邹县公安局、邹县人民法院提供案件线索57件。1988年,成立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邹县举报站,当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34件(次),转交有关部门处理224件,为经济法纪检察提供案件线索60件。受理电话、信函、口头举报各类案件127件。其中提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6件,法纪犯罪案件线索11起。审查决定立案查处经济案件5起,法纪案件11起,逮捕犯罪分子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477件次,自查17次,转有关部门查处290件。受理举报361件(次),自查6件,转经济检察案件44件,转法律检察案件19件,转其它有关部门处理265件,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1990~1992年,受理来信来访736件次;受理举报犯罪线索360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459件,提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69件。控告申诉检察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申诉案件中,严格遵守实事求是,依法而论的原则,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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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县人民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53年、1954年2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33件(次),县检察院自行侦查35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8件(次)。1956~1958年,3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96件(次),自行侦查27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8起。1961~1965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49起,自行侦查81起,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25起,待查43起。
1979~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727件,人民来访993人次。直接答复242件,自行查办24件,向邹县公安局、邹县人民法院提供案件线索57件。1988年,成立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邹县举报站,当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34件(次),转交有关部门处理224件,为经济法纪检察提供案件线索60件。受理电话、信函、口头举报各类案件127件。其中提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6件,法纪犯罪案件线索11起。审查决定立案查处经济案件5起,法纪案件11起,逮捕犯罪分子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477件次,自查17次,转有关部门查处290件。受理举报361件(次),自查6件,转经济检察案件44件,转法律检察案件19件,转其它有关部门处理265件,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1990~1992年,受理来信来访736件次;受理举报犯罪线索360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459件,提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69件。控告申诉检察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申诉案件中,严格遵守实事求是,依法而论的原则,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