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邹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组,1984年改为监所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对邹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和邹县公安局的监狱看守、劳改劳教是否合法实行检察,对邹县公安局所设监狱、看守所实行定期检查,重大节日全面检查,对在押人犯经常进行政策法律教育。1978~1992年,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人民检察院、邹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对监狱、看守所检查99次。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科自行对监狱、看守所检查690次,检察长和驻所人员为在押人犯上课135次,提审教育2635人次,办理犯人申诉案件1起,1人;办理在押人犯脱逃加刑案件1起,1人;防止犯人自杀事件3起,3人;防止犯人逃跑事件6起,6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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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邹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组,1984年改为监所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对邹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和邹县公安局的监狱看守、劳改劳教是否合法实行检察,对邹县公安局所设监狱、看守所实行定期检查,重大节日全面检查,对在押人犯经常进行政策法律教育。1978~1992年,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人民检察院、邹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对监狱、看守所检查99次。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科自行对监狱、看守所检查690次,检察长和驻所人员为在押人犯上课135次,提审教育2635人次,办理犯人申诉案件1起,1人;办理在押人犯脱逃加刑案件1起,1人;防止犯人自杀事件3起,3人;防止犯人逃跑事件6起,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