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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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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82年,邹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组。1984年改为经济检察科,依法受理查处的有贪污、诈骗、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982~1985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47起,5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1986年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指示,邹县人民检察院把反贪污、反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认真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并在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集中力量侦破大案要案。1988年8月1日,邹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济宁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邹县举报站。1986~1992年,举报站共受理经济案件447起,473人,立案查处263起,29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99万余元。1986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邹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1986~1989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为邹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举报站)连续4年荣记集体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