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 1955~1966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948起。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674起;不批准逮捕257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7起。1978~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511起。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183起;不批准逮捕251起;退回公安机关侦查50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27起。1986~1992年,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邹城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斗争中,邹城市检察院坚持了对重大特大犯罪,特别是对重大团伙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其间共受理批捕案件1508起,2729人。审查决定批捕1307起,2367人;不批准逮捕145起,26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6起,60人。
办案中,该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批捕准确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标准》要求。1985年,刑一科副科长邵美光荣地出席全国检察系统“双先”大会,并受到表彰。
起诉 1955年12月至1966年12月,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61起,1572人。审查决定起诉1246起,1295人;不予起诉32起,34人;免予起诉183起,243人。1978~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87起,1989人。审查决定起诉1131起,1695人;不予起诉18起,46人;免予起诉93起,17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5起,71人。1986~1992年,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567起,1746人。审查决定起诉772起,1293人;不予起诉6起,9人;免予起诉128起,218人;上呈济宁市检察院61起,138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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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 1955~1966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948起。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674起;不批准逮捕257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7起。1978~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511起。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183起;不批准逮捕251起;退回公安机关侦查50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27起。1986~1992年,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邹城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斗争中,邹城市检察院坚持了对重大特大犯罪,特别是对重大团伙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其间共受理批捕案件1508起,2729人。审查决定批捕1307起,2367人;不批准逮捕145起,26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6起,60人。
办案中,该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批捕准确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标准》要求。1985年,刑一科副科长邵美光荣地出席全国检察系统“双先”大会,并受到表彰。
起诉 1955年12月至1966年12月,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61起,1572人。审查决定起诉1246起,1295人;不予起诉32起,34人;免予起诉183起,243人。1978~1985年,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87起,1989人。审查决定起诉1131起,1695人;不予起诉18起,46人;免予起诉93起,17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5起,71人。1986~1992年,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567起,1746人。审查决定起诉772起,1293人;不予起诉6起,9人;免予起诉128起,218人;上呈济宁市检察院61起,1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