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 居民户籍管理 清道光20年(1840年),邹县有29488人,沿旧制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度。每村设保长1人、甲长数人,负责稽查本村户口。光绪18年(1892年),邹县划为4乡、33社、2屯社。光绪33年(1907年),全县划分为35社,其中坊郭社由县巡警局负责巡查,郭东、石里、薄梁3社合设1巡警分局,其余31社均设有巡警分局,共设巡警分局32处,负责全县户口清查管理事宜。辛亥革命后,仍沿袭保甲制度,全县有353075人,划分为8个区,由乡区长督率保甲长负责清查管理户口。1926年,山东省公布《山东省清乡章程》和《山东省清乡编查细则》,每村设保编甲,按甲编户,每户门首粘贴门牌,以便查验。是年6月,邹县成立清乡局,并在各区成立清乡分局。清乡局局长由县知事兼任,分局长由各区区长兼任,督率各保甲长清乡。1931年,邹县成立清乡办事处,具体负责清乡,同时加强保甲制度管理户口。1938年1月,日本侵略军侵占邹城后,仍推行保甲制度。据1940年6月统计,全县共有65217户,283145人。划为6个区、76个乡镇、76个联保和667个保、6390个甲。1947年2月,国民党邹县县长巩振寰亦实行保甲制,由县警察局行政科组织保甲清查户口。建国后,1950年邹县开始整理、清查历史遗留下来的户籍和户口。1951年,邹县公安局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制发户口登记簿、户口迁移证、户口登记卡和户口登记表。是年9月20日,正式实行户口流动迁移手续,户籍工作由区、乡、镇、村行政机构代管。1953年,户籍陆续交由公安部门管理。1955年4月,邹县公安局增设户籍股。1986年户籍股改为户籍科,各派出所设户籍室,各村民委员会会计兼任村户籍员。迁入、迁出、注销户口,均由村户籍员申报,当地派出所办理。1988年3月,邹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进行第一次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4月,发证681803人,占应发证人数的98.1%;因受法律处分和正在羁押中不予发证者947人,占应发证人数的0.1%;虽符合发证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延缓发证的12135人,占应发证人数的1.8%。在该项工作中,邹县公安局4名干警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个人,14名公安干警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至1992年底,邹城市有户籍人口270180户,1069849人。
外国人管理与出入境管理 1954年2月,邹县公安机关开始进行外侨登记工作,至1955年底基本结束。同时结合登记建立起外侨档案卡片,并实施行政管理。至1978年,邹县有外侨1人、来邹县交流技术的外国人13人。邹县是孔孟之乡,名胜古迹较多。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至1992年,邹城市境内陆续建立起大、中型企业55个,涉外宾馆5个,中外合资企业14个。从1979年至1984年,先后来邹县的外国人、侨胞及港、澳、台胞达2227人。1985年,邹县公安局设立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股,次年改为科。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后,邹县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科,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外国人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管理和邹县境内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从1973年至1992年,外国人及侨胞、港、澳、台胞入邹城市境内人员已达8444人,在邹城市定居的外国人3人。1978年至1992年,邹城市境内公民出境人员达170人。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入邹城市人员统计表
表 20—1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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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1973— ┃1979— ┃1981— ┃1983— ┃1985— ┃1987— ┃1989— ┃1991— ┃ 合 ┃
┃数目 项目 ┃ 1978 ┃ 1980 ┃ 1982 ┃ 1984 ┃ 1986 ┃ 1988 ┃ 1990 ┃ 1992 ┃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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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3 ┃ 464 ┃ 328 ┃ 1435 ┃ 1789 ┃ 1770 ┃ 1175 ┃ 1470 ┃ 8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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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观旅游 ┃ ┃ 391 ┃ 241 ┃ 1344 ┃ 1674 ┃ 1390 ┃ 561 ┃ 760 ┃ 6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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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访友 ┃ ┃ ┃ 7 ┃ 10 ┃ ┃ 198 ┃ 282 ┃ 219 ┃ 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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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谈贸易 ┃ ┃ 8 ┃ 12 ┃ 17 ┃ 3 ┃ 61 ┃ 36 ┃ 206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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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技术 ┃ 13 ┃ 30 ┃ 25 ┃ 11 ┃ 180 ┃ 110 ┃ 252 ┃ 281 ┃ 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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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35 ┃ 43 ┃ 53 ┃ 12 ┃ 11 ┃ 44 ┃ 4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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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3 ┃ 464 ┃ 328 ┃ 1435 ┃ 1789 ┃ 1770 ┃ 1175 ┃ 1470 ┃ 8444 ┃
┃ ┣━━━━━╋━━━━╋━━━━╋━━━━╋━━━━━╋━━━━━╋━━━━━╋━━━━━╋━━━━━╋━━━━━┫
┃ ┃ 香港 ┃ ┃ 50 ┃ 21 ┃ 41 ┃ 203 ┃ 231 ┃ 200 ┃ 118 ┃ 874 ┃
┃ ┣━━━━━╋━━━━╋━━━━╋━━━━╋━━━━━╋━━━━━╋━━━━━╋━━━━━╋━━━━━╋━━━━━┫
┃ ┃ 台湾 ┃ ┃ ┃ ┃ 2 ┃ 20 ┃ 247 ┃ 240 ┃ 402 ┃ 911 ┃
┃ ┣━━━━━╋━━━━╋━━━━╋━━━━╋━━━━━╋━━━━━╋━━━━━╋━━━━━╋━━━━━╋━━━━━┫
┃来 ┃ 日本 ┃ 13 ┃ 152 ┃ 103 ┃ 292 ┃ 453 ┃ 473 ┃ 433 ┃ 170 ┃ 2089 ┃
┃ ┣━━━━━╋━━━━╋━━━━╋━━━━╋━━━━━╋━━━━━╋━━━━━╋━━━━━╋━━━━━╋━━━━━┫
┃自 ┃ 美国 ┃ ┃ 25 ┃ 40 ┃ 80 ┃ 106 ┃ 83 ┃ 22 ┃ 64 ┃ 480 ┃
┃ ┣━━━━━╋━━━━╋━━━━╋━━━━╋━━━━━╋━━━━━╋━━━━━╋━━━━━╋━━━━━╋━━━━━┫
┃国 ┃英国 ┃ ┃ 48 ┃ 35 ┃ 120 ┃ 58 ┃ 25 ┃ 9 ┃ 48 ┃ 343 ┃
┃ ┣━━━━━╋━━━━╋━━━━╋━━━━╋━━━━━╋━━━━━╋━━━━━╋━━━━━╋━━━━━╋━━━━━┫
┃家 ┃德国 ┃ ┃ 18 ┃ 12 ┃ 60 ┃ 59 ┃ 138 ┃ 57 ┃ 64 ┃ 408 ┃
┃ ┣━━━━━╋━━━━╋━━━━╋━━━━╋━━━━━╋━━━━━╋━━━━━╋━━━━━╋━━━━━╋━━━━━┫
┃或 ┃法国 ┃ ┃ 28 ┃ 7 ┃ 70 ┃ 58 ┃ 21 ┃ 32 ┃ 72 ┃ 288 ┃
┃ ┣━━━━━╋━━━━╋━━━━╋━━━━╋━━━━━╋━━━━━╋━━━━━╋━━━━━╋━━━━━╋━━━━━┫
┃地 ┃加拿大 ┃ ┃ 5 ┃ ┃ 35 ┃ 1 ┃ 3 ┃ 10 ┃ 106 ┃ 160 ┃
┃ ┣━━━━━╋━━━━╋━━━━╋━━━━╋━━━━━╋━━━━━╋━━━━━╋━━━━━╋━━━━━╋━━━━━┫
┃区 ┃澳大 ┃ ┃ ┃ ┃ ┃ ┃ ┃ ┃ ┃ ┃
┃ ┃ ┃ ┃ 8 ┃ ┃ 89 ┃ 54 ┃ 59 ┃ 5 ┃ 30 ┃ 245 ┃
┃ ┃利亚 ┃ ┃ ┃ ┃ ┃ ┃ ┃ ┃ ┃ ┃
┃ ┣━━━━━╋━━━━╋━━━━╋━━━━╋━━━━━╋━━━━━╋━━━━━╋━━━━━╋━━━━━╋━━━━━┫
┃ ┃新西兰 ┃ ┃ 3 ┃ ┃ ┃ 10 ┃ 6 ┃ ┃ 16 ┃ 35 ┃
┃ ┣━━━━━╋━━━━╋━━━━╋━━━━╋━━━━━╋━━━━━╋━━━━━╋━━━━━╋━━━━━╋━━━━━┫
┃ ┃其他 ┃ ┃ 127 ┃ 110 ┃ 646 ┃ 767 ┃ 484 ┃ 167 ┃ 380 ┃ 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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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出国及去港澳台地区人员统计表
表 20—2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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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香 ┃ 澳 ┃ 台 ┃ 泰 ┃ 新 ┃ 美 ┃ 日 ┃ 英 ┃ 朝 ┃ 法 ┃印度 ┃合 ┃
┃人数 ┃ ┃ ┃ ┃ ┃ 加 ┃ ┃ ┃ ┃ ┃ ┃尼西 ┃ ┃
┃ ┃ 港 ┃ 门 ┃ 湾 ┃ 国 ┃ 坡 ┃ 国 ┃ 本 ┃ 国 ┃ 鲜 ┃ 国 ┃ ┃计 ┃
┃年度 ┃ ┃ ┃ ┃ ┃ ┃ ┃ ┃ ┃ ┃ ┃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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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 ┃ ┃ 2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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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 ┃ ┃ ┃ ┃ 1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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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5 ┃ ┃ ┃ ┃ 4 ┃ 3 ┃ ┃ ┃ ┃ ┃ 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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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 ┃ ┃ ┃ ┃ 2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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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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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香 ┃ 澳 ┃ 台 ┃ 泰 ┃ 新 ┃ 美 ┃ 日 ┃ 英 ┃ 朝 ┃ 法 ┃印度 ┃ ┃
┃ ┃ ┃ ┃ ┃ ┃ 加 ┃ ┃ ┃ ┃ ┃ ┃尼西 ┃ 合 ┃
┃人数 ┃ 港 ┃ 门 ┃ 湾 ┃ 国 ┃ 坡 ┃ 国 ┃ 本 ┃ 国 ┃ 鲜 ┃ 国 ┃ ┃ 计 ┃
┃年度 ┃ ┃ ┃ ┃ ┃ ┃ ┃ ┃ ┃ ┃ ┃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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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 ┃ ┃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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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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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 ┃ ┃ ┃ ┃ ┃ 3 ┃ 1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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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7 ┃ ┃ ┃ 5 ┃ 2 ┃ ┃ ┃ 1 ┃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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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3 ┃ ┃ ┃ ┃ ┃ 3 ┃ 5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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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7 ┃ 2 ┃ ┃ ┃ ┃ ┃ 2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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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9 ┃ ┃ ┃ ┃ ┃ 2 ┃ 1 ┃ ┃ 2 ┃ 1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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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0 ┃ ┃ 1 ┃ ┃ ┃ 2 ┃ 1 ┃ ┃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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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3 ┃ ┃ 1 ┃ ┃ 1 ┃ 4 ┃ 3 ┃ ┃ 3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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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 ┃ 2 ┃ ┃ ┃ 4 ┃ 6 ┃ 8 ┃ ┃ 3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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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6 ┃ 1 ┃ 5 ┃ ┃ 3 ┃ 7 ┃ 11 ┃ 2 ┃ 1 ┃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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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58 ┃ 5 ┃ 7 ┃ 7 ┃ 14 ┃ 33 ┃ 32 ┃ 3 ┃ 9 ┃ 1 ┃ 1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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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动党团登记 1950年11月至1951年5月,邹县对反动党团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县公安局设立登记总站,城关区设登记处,其他各区有自动登记者由区政府介绍,来县公安局登记。初来登记者大多属依据核实的材料以传票方式传来登记。后经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进行个别谈话,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登记对象,消除思想顾虑,供出全部实况。同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仅6个月时间,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全县共登记国民党党员148人,其中骨干分子22人;三青团团员320人,其中骨干分子31人。后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悔过态度,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分别作了处理。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根据党的有关政策,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
1956年,邹县共有“四类分子”11047人,分别交由所在村队进行管制,监督其劳动改造,同时建立起对“四类分子”的评审制度。
据1958年统计,经过评审,全县“四类分子”中,表现较好的有4075人,占36.8%;表现一般的有4770人,占43.2%;表现差的有2202人,占20%。1962年至1965年,经过逐年评审,对一贯遵纪守法的2722名四类分子分期分批摘掉其政治帽子。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评审中断。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首先在中心公社双桥大队进行摘帽试点;然后在全县展开,总计给8265名“四类分子”摘掉政治帽子。1980年,又给剩余的60名“四类分子”摘掉政治帽子,并为其子女改定了出身成分。
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1931年,邹县成立戒烟所,配有医师、药品,并设置部分戒烟用具。国民党邹县公安局虽然对吸食者也进行登记管理,但收效不大,邹县境内售毒、贩毒、吸毒现象仍屡禁不止。1933年,国民党邹县县长石毓松查获一批毒品,于6月3日将毒品公开焚毁,并于7月3日上报山东省政府备案。1934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公安局召开第168次局务会议作出有关禁烟决议。1936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下令严禁毒品。禁烟虽迭经申令督办,但邹县境内仍未能禁止。至1938年1月,国民党邹县政府放弃邹城南逃时,邹县贩毒、吸毒现象仍旧非常严重。1939年,邹县进行一次吸毒调查:邹县“鸦片”每月输入城关约200余两,由济南东兴山、山东各土药店起运来邹,输出之量无从调查。鸦片每月城关消耗量约200余两,价值约2000余元。鸦片每月由膏店暂行售卖,并设灯供给商民吸食,鸦片每月由统税局征收税金约100余元。吸食鸦片者城关约有100余人。如有患病者暂由本地医院代理治疗。膏店,本县城关共有2家,暂行交易。”据同年统计,邹县城内有2大公开烟馆,即南门里的“玉美楼”和北门里的“宏运楼”。进馆吸食者络绎不绝。沦陷区农民见烟土(即鸦片膏)畅销,亦种植罂粟,致使邹县境内制毒、吸毒者愈来愈多。建国初,邹县公安局按照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的指示,在全县开展禁烟,至1952年,邹县贩毒、吸毒现象绝迹。 禁赌 民国时期,邹县城乡赌博风行,警察部门虽多次禁赌,但各级官吏贪财、纵容,赌博之风始终未能禁止。建国初,邹县城乡均有以纸牌、麻将、牌九、扑克等赌具进行聚赌现象,尤其逢年过节赌博之风益甚,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1953年,邹县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发动群众禁赌,并对影响恶劣的赌徒处以拘役或管制。1957年,邹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赌博的处罚规定,组织民警和民兵进行夜间禁赌,并用赌博造成倾家荡产的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至1959年,赌博风在邹县基本刹住。1980年后,赌博渐有抬头。自1983年8月,邹县公安机关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关于禁赌的规定,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始终把禁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至1992年,全市共抓获聚赌人员240人,经教育大多数悔过自新,全市赌博现象有所收敛。 禁娼 建国前夕,邹县城内共有妓院3处,其中西南隅2处,东北隅1处,共有职业妓女20余人。此外还有暗娼数人。建国初,邹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彻底查封妓院,帮助妓女治疗疾病并妥善安置就业,同时取缔贪财卖淫的暗娼。较长时间内娼妓在邹县境内绝迹。自1983年至1992年,邹城市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坚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25号文件《关于批转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持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精神,对卖淫嫖娼活动一律坚决取缔;对卖淫嫖娼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有卖淫行为但愿悔改的,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对少数从事卖淫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和嫖娼者,进行严厉打击。1989至1992年,全市收容教育和打击处理了一批嫖客、暗娼,罚款12万余元。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70年,邹县公安局成立帮教违法青少年领导小组,在工厂企业单位和部分农村对违法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1980年,根据社会治安实际,邹县公安局把帮教违法青少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是年,全县共建立帮教小组412个,组建起839人的帮教队伍,分别对377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具体帮教。组织他们学习法律,学习政策,进行前途、理想教育。至1984年,全县377名违法青少年中有312人停止违法活动被解除帮教,其中有114人被各级组织评为先进工作者,有23人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产主义青年团,有11人被选拔担任了工厂、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农村的27名帮教对象,不但停止违法活动被解除帮教,而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部分已成为勤劳致富的带头人。
邹城市平阳寺镇重视犯罪预防工作,发案率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975年至1992年底,全镇共有95名刑满释放人员回乡,无一人重新犯罪。在全国刑事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平阳寺镇低水平的犯罪率依然比较稳定,被国家公安部、司法部组织的《中国农村社区犯罪预防实验研究》课题组定为“中国农村社区的犯罪预防模式——平阳寺模式”。
枪支弹药及危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1951年,邹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枪支弹药进行收缴和登记,将散失在社会和私人手中的枪支一律收归国有。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全部进行登记、建卡和发证;对经济、文化部门的业务用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安局保卫科进行登记、建卡和发证。所有枪支每年由治安科审查1次。单位或个人购买猎枪、汽枪,必须首先书面向当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审查签字报县公安局治安科批准发给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的猎枪、汽枪,由当地派出所登记、建卡、办证,统一进行评审管理。至1992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枪支4400支,其中猎枪3367支、汽枪482支、射击运动枪85支。
危险品管理 邹县公安局治安科根据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火药、雷管、导火索等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实行严格管理。1958年,在县城东建造存放危险品的库房1处,并设有专人看管。单位或个人需用危险品时,须经当地派出所签发许可证,再经县公安局治安科批准,到县物资局购买。使用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4证齐全。至1992年,全市共有炸药库11处,市公安局治安科设专人负责,定期培训管库人员,经常到库检查审验,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交通安全管理 建国初,邹县机动车辆仅有缴获国民党县政府的两轮摩托车1辆。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机动车辆迅速增加。至1960年,全县机动车辆增加到49部,其中汽车11部,拖拉机38部。是年,邹县公安局在治安股设专职交通警1人,1965年增至2人。1970年,全县机动车辆达2452部,其中汽车1079部,拖拉机1328部,轻骑和摩托车45部。1975年,邹县交通监理站成立,隶属邹县交通局领导,主要负责全县公路交通管理、机动车辆年审和驾驶员培训等工作。1982年3月,邹县公安局成立交通民警队,负责城内交通安全。交通民警队共有干警35人,分为内勤和外勤。内勤设文书、电工、财务3个组;外勤设交通指挥一班、二班、宣传组和事故处理组。该队设外勤岗8处,其中灯岗3处,流动岗4处,流动检查组1处,管理平阳路、太平路、峄山路3个路段,全长12公里。管理各类机动车3261辆,其中汽车1334部、拖拉机1872台、摩托车55辆,共有机动车驾驶员4755人。
1987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邹县交通局领导的交通监理站由交通局移交公安局负责。邹县公安局交通民警队改建成交通警察队,统一管理全县交通安全工作。是年底,城内交通岗亭增至17个,专职交通干警增至123人(包括招聘合同制人数)。
1989年7月,邹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改为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副局级单位,有干警135名,负责境内的104国道路段30.4公里、山东省属路段5条143.4公里、县乡公路9条165.7公里、城区公路22公里路段上的交通安全工作。城内设外勤岗19处,其中灯岗8处、岗台9处、其他2处;设乡镇派出所交通管理站15个。1990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127起,死伤87人,分别比1987年减少238起,143人。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后被济宁市整顿交通秩序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被山东省公安厅命名为“先进单位”。1992年,邹城市交通事故比1990年又有回升。
邹城市1987~1992年交通事故统计表
表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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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数目 ┃ ┃ ┃ ┃ ┃
┃ 年度 ┃ 起数(起) ┃ 死亡人数(人) ┃ 伤人数(人) ┃ 损失折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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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365 ┃ 42 ┃ 188 ┃ 108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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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81 ┃ 31 ┃ 104 ┃ 21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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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45 ┃ 33 ┃ 79 ┃ 31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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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27 ┃ 29 ┃ 58 ┃ 13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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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30 ┃ 43 ┃ 63 ┃ 10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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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201 ┃ 57 ┃ 99 ┃ 40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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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邹县公安局对县城内的特种行业进行清查登记,有旅店业9个,印刷业1个,铸刻业1个,旧货收售业4个、修理业14个,经公安机关逐一核准后由工商部门分别发给营业证书。1964年8月,《山东省关于公布施行四个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邹县公安局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全面登记,严格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私自营业的特种行业予以取缔;对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特种行业经营制定严格规定:旅店业务必须对住店旅客查验证件,严格住宿手续,建立住客登记、值班和财物保管制度,由公安派出所随时查验;寄卖、收购、修理物品要登记,出卖自行车、地排车、胶轮车,既检查牌照,又检查所在单位证明信,严防犯罪分子销赃;铸刻业必须建立承制、保管、监销等制度,刻制公章必须由刻制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经县公安局审查、出具证明,到拟定门市部刻制。
1985年,上级有关部门决定,修理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特种行业。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邹县特种行业从业者越来越多。至1992年,全市特种行业达324家。
为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市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管理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指导特种行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行业合法经营,依法打击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特种行业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特种行业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协查侦缉公安机关通报的罪犯和赃物;并与特种行业单位签订安全合同书,经常进行检查,帮助其不断完善防范措施。1985年至1992年,全市公安机关经过对特种行业管理整顿,发现各类案件线索164条,破获各类案件189起,挖出犯罪团伙24个,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68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1万余元。
第四节 治安管理
视图
户籍管理 居民户籍管理 清道光20年(1840年),邹县有29488人,沿旧制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度。每村设保长1人、甲长数人,负责稽查本村户口。光绪18年(1892年),邹县划为4乡、33社、2屯社。光绪33年(1907年),全县划分为35社,其中坊郭社由县巡警局负责巡查,郭东、石里、薄梁3社合设1巡警分局,其余31社均设有巡警分局,共设巡警分局32处,负责全县户口清查管理事宜。辛亥革命后,仍沿袭保甲制度,全县有353075人,划分为8个区,由乡区长督率保甲长负责清查管理户口。1926年,山东省公布《山东省清乡章程》和《山东省清乡编查细则》,每村设保编甲,按甲编户,每户门首粘贴门牌,以便查验。是年6月,邹县成立清乡局,并在各区成立清乡分局。清乡局局长由县知事兼任,分局长由各区区长兼任,督率各保甲长清乡。1931年,邹县成立清乡办事处,具体负责清乡,同时加强保甲制度管理户口。1938年1月,日本侵略军侵占邹城后,仍推行保甲制度。据1940年6月统计,全县共有65217户,283145人。划为6个区、76个乡镇、76个联保和667个保、6390个甲。1947年2月,国民党邹县县长巩振寰亦实行保甲制,由县警察局行政科组织保甲清查户口。建国后,1950年邹县开始整理、清查历史遗留下来的户籍和户口。1951年,邹县公安局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制发户口登记簿、户口迁移证、户口登记卡和户口登记表。是年9月20日,正式实行户口流动迁移手续,户籍工作由区、乡、镇、村行政机构代管。1953年,户籍陆续交由公安部门管理。1955年4月,邹县公安局增设户籍股。1986年户籍股改为户籍科,各派出所设户籍室,各村民委员会会计兼任村户籍员。迁入、迁出、注销户口,均由村户籍员申报,当地派出所办理。1988年3月,邹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进行第一次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4月,发证681803人,占应发证人数的98.1%;因受法律处分和正在羁押中不予发证者947人,占应发证人数的0.1%;虽符合发证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延缓发证的12135人,占应发证人数的1.8%。在该项工作中,邹县公安局4名干警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个人,14名公安干警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至1992年底,邹城市有户籍人口270180户,1069849人。
外国人管理与出入境管理 1954年2月,邹县公安机关开始进行外侨登记工作,至1955年底基本结束。同时结合登记建立起外侨档案卡片,并实施行政管理。至1978年,邹县有外侨1人、来邹县交流技术的外国人13人。邹县是孔孟之乡,名胜古迹较多。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至1992年,邹城市境内陆续建立起大、中型企业55个,涉外宾馆5个,中外合资企业14个。从1979年至1984年,先后来邹县的外国人、侨胞及港、澳、台胞达2227人。1985年,邹县公安局设立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股,次年改为科。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后,邹县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科,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外国人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管理和邹县境内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从1973年至1992年,外国人及侨胞、港、澳、台胞入邹城市境内人员已达8444人,在邹城市定居的外国人3人。1978年至1992年,邹城市境内公民出境人员达170人。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入邹城市人员统计表
表 20—1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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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1973— ┃1979— ┃1981— ┃1983— ┃1985— ┃1987— ┃1989— ┃1991— ┃ 合 ┃
┃数目 项目 ┃ 1978 ┃ 1980 ┃ 1982 ┃ 1984 ┃ 1986 ┃ 1988 ┃ 1990 ┃ 1992 ┃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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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3 ┃ 464 ┃ 328 ┃ 1435 ┃ 1789 ┃ 1770 ┃ 1175 ┃ 1470 ┃ 8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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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观旅游 ┃ ┃ 391 ┃ 241 ┃ 1344 ┃ 1674 ┃ 1390 ┃ 561 ┃ 760 ┃ 6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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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访友 ┃ ┃ ┃ 7 ┃ 10 ┃ ┃ 198 ┃ 282 ┃ 219 ┃ 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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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谈贸易 ┃ ┃ 8 ┃ 12 ┃ 17 ┃ 3 ┃ 61 ┃ 36 ┃ 206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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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技术 ┃ 13 ┃ 30 ┃ 25 ┃ 11 ┃ 180 ┃ 110 ┃ 252 ┃ 281 ┃ 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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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35 ┃ 43 ┃ 53 ┃ 12 ┃ 11 ┃ 44 ┃ 4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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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3 ┃ 464 ┃ 328 ┃ 1435 ┃ 1789 ┃ 1770 ┃ 1175 ┃ 1470 ┃ 8444 ┃
┃ ┣━━━━━╋━━━━╋━━━━╋━━━━╋━━━━━╋━━━━━╋━━━━━╋━━━━━╋━━━━━╋━━━━━┫
┃ ┃ 香港 ┃ ┃ 50 ┃ 21 ┃ 41 ┃ 203 ┃ 231 ┃ 200 ┃ 118 ┃ 874 ┃
┃ ┣━━━━━╋━━━━╋━━━━╋━━━━╋━━━━━╋━━━━━╋━━━━━╋━━━━━╋━━━━━╋━━━━━┫
┃ ┃ 台湾 ┃ ┃ ┃ ┃ 2 ┃ 20 ┃ 247 ┃ 240 ┃ 402 ┃ 911 ┃
┃ ┣━━━━━╋━━━━╋━━━━╋━━━━╋━━━━━╋━━━━━╋━━━━━╋━━━━━╋━━━━━╋━━━━━┫
┃来 ┃ 日本 ┃ 13 ┃ 152 ┃ 103 ┃ 292 ┃ 453 ┃ 473 ┃ 433 ┃ 170 ┃ 2089 ┃
┃ ┣━━━━━╋━━━━╋━━━━╋━━━━╋━━━━━╋━━━━━╋━━━━━╋━━━━━╋━━━━━╋━━━━━┫
┃自 ┃ 美国 ┃ ┃ 25 ┃ 40 ┃ 80 ┃ 106 ┃ 83 ┃ 22 ┃ 64 ┃ 480 ┃
┃ ┣━━━━━╋━━━━╋━━━━╋━━━━╋━━━━━╋━━━━━╋━━━━━╋━━━━━╋━━━━━╋━━━━━┫
┃国 ┃英国 ┃ ┃ 48 ┃ 35 ┃ 120 ┃ 58 ┃ 25 ┃ 9 ┃ 48 ┃ 343 ┃
┃ ┣━━━━━╋━━━━╋━━━━╋━━━━╋━━━━━╋━━━━━╋━━━━━╋━━━━━╋━━━━━╋━━━━━┫
┃家 ┃德国 ┃ ┃ 18 ┃ 12 ┃ 60 ┃ 59 ┃ 138 ┃ 57 ┃ 64 ┃ 408 ┃
┃ ┣━━━━━╋━━━━╋━━━━╋━━━━╋━━━━━╋━━━━━╋━━━━━╋━━━━━╋━━━━━╋━━━━━┫
┃或 ┃法国 ┃ ┃ 28 ┃ 7 ┃ 70 ┃ 58 ┃ 21 ┃ 32 ┃ 72 ┃ 288 ┃
┃ ┣━━━━━╋━━━━╋━━━━╋━━━━╋━━━━━╋━━━━━╋━━━━━╋━━━━━╋━━━━━╋━━━━━┫
┃地 ┃加拿大 ┃ ┃ 5 ┃ ┃ 35 ┃ 1 ┃ 3 ┃ 10 ┃ 106 ┃ 160 ┃
┃ ┣━━━━━╋━━━━╋━━━━╋━━━━╋━━━━━╋━━━━━╋━━━━━╋━━━━━╋━━━━━╋━━━━━┫
┃区 ┃澳大 ┃ ┃ ┃ ┃ ┃ ┃ ┃ ┃ ┃ ┃
┃ ┃ ┃ ┃ 8 ┃ ┃ 89 ┃ 54 ┃ 59 ┃ 5 ┃ 30 ┃ 245 ┃
┃ ┃利亚 ┃ ┃ ┃ ┃ ┃ ┃ ┃ ┃ ┃ ┃
┃ ┣━━━━━╋━━━━╋━━━━╋━━━━╋━━━━━╋━━━━━╋━━━━━╋━━━━━╋━━━━━╋━━━━━┫
┃ ┃新西兰 ┃ ┃ 3 ┃ ┃ ┃ 10 ┃ 6 ┃ ┃ 16 ┃ 35 ┃
┃ ┣━━━━━╋━━━━╋━━━━╋━━━━╋━━━━━╋━━━━━╋━━━━━╋━━━━━╋━━━━━╋━━━━━┫
┃ ┃其他 ┃ ┃ 127 ┃ 110 ┃ 646 ┃ 767 ┃ 484 ┃ 167 ┃ 380 ┃ 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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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出国及去港澳台地区人员统计表
表 20—2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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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香 ┃ 澳 ┃ 台 ┃ 泰 ┃ 新 ┃ 美 ┃ 日 ┃ 英 ┃ 朝 ┃ 法 ┃印度 ┃合 ┃
┃人数 ┃ ┃ ┃ ┃ ┃ 加 ┃ ┃ ┃ ┃ ┃ ┃尼西 ┃ ┃
┃ ┃ 港 ┃ 门 ┃ 湾 ┃ 国 ┃ 坡 ┃ 国 ┃ 本 ┃ 国 ┃ 鲜 ┃ 国 ┃ ┃计 ┃
┃年度 ┃ ┃ ┃ ┃ ┃ ┃ ┃ ┃ ┃ ┃ ┃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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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 ┃ ┃ 2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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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 ┃ ┃ ┃ ┃ 1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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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5 ┃ ┃ ┃ ┃ 4 ┃ 3 ┃ ┃ ┃ ┃ ┃ 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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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 ┃ ┃ ┃ ┃ 2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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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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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香 ┃ 澳 ┃ 台 ┃ 泰 ┃ 新 ┃ 美 ┃ 日 ┃ 英 ┃ 朝 ┃ 法 ┃印度 ┃ ┃
┃ ┃ ┃ ┃ ┃ ┃ 加 ┃ ┃ ┃ ┃ ┃ ┃尼西 ┃ 合 ┃
┃人数 ┃ 港 ┃ 门 ┃ 湾 ┃ 国 ┃ 坡 ┃ 国 ┃ 本 ┃ 国 ┃ 鲜 ┃ 国 ┃ ┃ 计 ┃
┃年度 ┃ ┃ ┃ ┃ ┃ ┃ ┃ ┃ ┃ ┃ ┃亚 ┃ ┃
┣━━━━━╋━━━━╋━━━╋━━━╋━━━╋━━━━╋━━━╋━━━╋━━━╋━━━╋━━━╋━━━╋━━━━┫
┃ 1982 ┃ 1 ┃ ┃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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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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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 ┃ ┃ ┃ ┃ ┃ 3 ┃ 1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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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7 ┃ ┃ ┃ 5 ┃ 2 ┃ ┃ ┃ 1 ┃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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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3 ┃ ┃ ┃ ┃ ┃ 3 ┃ 5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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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7 ┃ 2 ┃ ┃ ┃ ┃ ┃ 2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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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9 ┃ ┃ ┃ ┃ ┃ 2 ┃ 1 ┃ ┃ 2 ┃ 1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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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0 ┃ ┃ 1 ┃ ┃ ┃ 2 ┃ 1 ┃ ┃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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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3 ┃ ┃ 1 ┃ ┃ 1 ┃ 4 ┃ 3 ┃ ┃ 3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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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 ┃ 2 ┃ ┃ ┃ 4 ┃ 6 ┃ 8 ┃ ┃ 3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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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6 ┃ 1 ┃ 5 ┃ ┃ 3 ┃ 7 ┃ 11 ┃ 2 ┃ 1 ┃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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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58 ┃ 5 ┃ 7 ┃ 7 ┃ 14 ┃ 33 ┃ 32 ┃ 3 ┃ 9 ┃ 1 ┃ 1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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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动党团登记 1950年11月至1951年5月,邹县对反动党团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县公安局设立登记总站,城关区设登记处,其他各区有自动登记者由区政府介绍,来县公安局登记。初来登记者大多属依据核实的材料以传票方式传来登记。后经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进行个别谈话,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登记对象,消除思想顾虑,供出全部实况。同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仅6个月时间,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全县共登记国民党党员148人,其中骨干分子22人;三青团团员320人,其中骨干分子31人。后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悔过态度,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分别作了处理。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根据党的有关政策,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
1956年,邹县共有“四类分子”11047人,分别交由所在村队进行管制,监督其劳动改造,同时建立起对“四类分子”的评审制度。
据1958年统计,经过评审,全县“四类分子”中,表现较好的有4075人,占36.8%;表现一般的有4770人,占43.2%;表现差的有2202人,占20%。1962年至1965年,经过逐年评审,对一贯遵纪守法的2722名四类分子分期分批摘掉其政治帽子。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评审中断。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首先在中心公社双桥大队进行摘帽试点;然后在全县展开,总计给8265名“四类分子”摘掉政治帽子。1980年,又给剩余的60名“四类分子”摘掉政治帽子,并为其子女改定了出身成分。
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1931年,邹县成立戒烟所,配有医师、药品,并设置部分戒烟用具。国民党邹县公安局虽然对吸食者也进行登记管理,但收效不大,邹县境内售毒、贩毒、吸毒现象仍屡禁不止。1933年,国民党邹县县长石毓松查获一批毒品,于6月3日将毒品公开焚毁,并于7月3日上报山东省政府备案。1934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公安局召开第168次局务会议作出有关禁烟决议。1936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下令严禁毒品。禁烟虽迭经申令督办,但邹县境内仍未能禁止。至1938年1月,国民党邹县政府放弃邹城南逃时,邹县贩毒、吸毒现象仍旧非常严重。1939年,邹县进行一次吸毒调查:邹县“鸦片”每月输入城关约200余两,由济南东兴山、山东各土药店起运来邹,输出之量无从调查。鸦片每月城关消耗量约200余两,价值约2000余元。鸦片每月由膏店暂行售卖,并设灯供给商民吸食,鸦片每月由统税局征收税金约100余元。吸食鸦片者城关约有100余人。如有患病者暂由本地医院代理治疗。膏店,本县城关共有2家,暂行交易。”据同年统计,邹县城内有2大公开烟馆,即南门里的“玉美楼”和北门里的“宏运楼”。进馆吸食者络绎不绝。沦陷区农民见烟土(即鸦片膏)畅销,亦种植罂粟,致使邹县境内制毒、吸毒者愈来愈多。建国初,邹县公安局按照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的指示,在全县开展禁烟,至1952年,邹县贩毒、吸毒现象绝迹。 禁赌 民国时期,邹县城乡赌博风行,警察部门虽多次禁赌,但各级官吏贪财、纵容,赌博之风始终未能禁止。建国初,邹县城乡均有以纸牌、麻将、牌九、扑克等赌具进行聚赌现象,尤其逢年过节赌博之风益甚,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1953年,邹县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发动群众禁赌,并对影响恶劣的赌徒处以拘役或管制。1957年,邹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赌博的处罚规定,组织民警和民兵进行夜间禁赌,并用赌博造成倾家荡产的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至1959年,赌博风在邹县基本刹住。1980年后,赌博渐有抬头。自1983年8月,邹县公安机关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关于禁赌的规定,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始终把禁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至1992年,全市共抓获聚赌人员240人,经教育大多数悔过自新,全市赌博现象有所收敛。 禁娼 建国前夕,邹县城内共有妓院3处,其中西南隅2处,东北隅1处,共有职业妓女20余人。此外还有暗娼数人。建国初,邹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彻底查封妓院,帮助妓女治疗疾病并妥善安置就业,同时取缔贪财卖淫的暗娼。较长时间内娼妓在邹县境内绝迹。自1983年至1992年,邹城市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坚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25号文件《关于批转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持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精神,对卖淫嫖娼活动一律坚决取缔;对卖淫嫖娼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有卖淫行为但愿悔改的,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对少数从事卖淫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和嫖娼者,进行严厉打击。1989至1992年,全市收容教育和打击处理了一批嫖客、暗娼,罚款12万余元。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70年,邹县公安局成立帮教违法青少年领导小组,在工厂企业单位和部分农村对违法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1980年,根据社会治安实际,邹县公安局把帮教违法青少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是年,全县共建立帮教小组412个,组建起839人的帮教队伍,分别对377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具体帮教。组织他们学习法律,学习政策,进行前途、理想教育。至1984年,全县377名违法青少年中有312人停止违法活动被解除帮教,其中有114人被各级组织评为先进工作者,有23人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产主义青年团,有11人被选拔担任了工厂、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农村的27名帮教对象,不但停止违法活动被解除帮教,而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部分已成为勤劳致富的带头人。
邹城市平阳寺镇重视犯罪预防工作,发案率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975年至1992年底,全镇共有95名刑满释放人员回乡,无一人重新犯罪。在全国刑事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平阳寺镇低水平的犯罪率依然比较稳定,被国家公安部、司法部组织的《中国农村社区犯罪预防实验研究》课题组定为“中国农村社区的犯罪预防模式——平阳寺模式”。
枪支弹药及危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1951年,邹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枪支弹药进行收缴和登记,将散失在社会和私人手中的枪支一律收归国有。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全部进行登记、建卡和发证;对经济、文化部门的业务用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安局保卫科进行登记、建卡和发证。所有枪支每年由治安科审查1次。单位或个人购买猎枪、汽枪,必须首先书面向当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审查签字报县公安局治安科批准发给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的猎枪、汽枪,由当地派出所登记、建卡、办证,统一进行评审管理。至1992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枪支4400支,其中猎枪3367支、汽枪482支、射击运动枪85支。
危险品管理 邹县公安局治安科根据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火药、雷管、导火索等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实行严格管理。1958年,在县城东建造存放危险品的库房1处,并设有专人看管。单位或个人需用危险品时,须经当地派出所签发许可证,再经县公安局治安科批准,到县物资局购买。使用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4证齐全。至1992年,全市共有炸药库11处,市公安局治安科设专人负责,定期培训管库人员,经常到库检查审验,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交通安全管理 建国初,邹县机动车辆仅有缴获国民党县政府的两轮摩托车1辆。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机动车辆迅速增加。至1960年,全县机动车辆增加到49部,其中汽车11部,拖拉机38部。是年,邹县公安局在治安股设专职交通警1人,1965年增至2人。1970年,全县机动车辆达2452部,其中汽车1079部,拖拉机1328部,轻骑和摩托车45部。1975年,邹县交通监理站成立,隶属邹县交通局领导,主要负责全县公路交通管理、机动车辆年审和驾驶员培训等工作。1982年3月,邹县公安局成立交通民警队,负责城内交通安全。交通民警队共有干警35人,分为内勤和外勤。内勤设文书、电工、财务3个组;外勤设交通指挥一班、二班、宣传组和事故处理组。该队设外勤岗8处,其中灯岗3处,流动岗4处,流动检查组1处,管理平阳路、太平路、峄山路3个路段,全长12公里。管理各类机动车3261辆,其中汽车1334部、拖拉机1872台、摩托车55辆,共有机动车驾驶员4755人。
1987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邹县交通局领导的交通监理站由交通局移交公安局负责。邹县公安局交通民警队改建成交通警察队,统一管理全县交通安全工作。是年底,城内交通岗亭增至17个,专职交通干警增至123人(包括招聘合同制人数)。
1989年7月,邹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改为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副局级单位,有干警135名,负责境内的104国道路段30.4公里、山东省属路段5条143.4公里、县乡公路9条165.7公里、城区公路22公里路段上的交通安全工作。城内设外勤岗19处,其中灯岗8处、岗台9处、其他2处;设乡镇派出所交通管理站15个。1990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127起,死伤87人,分别比1987年减少238起,143人。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后被济宁市整顿交通秩序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被山东省公安厅命名为“先进单位”。1992年,邹城市交通事故比1990年又有回升。
邹城市1987~1992年交通事故统计表
表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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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数目 ┃ ┃ ┃ ┃ ┃
┃ 年度 ┃ 起数(起) ┃ 死亡人数(人) ┃ 伤人数(人) ┃ 损失折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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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365 ┃ 42 ┃ 188 ┃ 108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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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81 ┃ 31 ┃ 104 ┃ 21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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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45 ┃ 33 ┃ 79 ┃ 31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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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27 ┃ 29 ┃ 58 ┃ 13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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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30 ┃ 43 ┃ 63 ┃ 10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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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201 ┃ 57 ┃ 99 ┃ 40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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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邹县公安局对县城内的特种行业进行清查登记,有旅店业9个,印刷业1个,铸刻业1个,旧货收售业4个、修理业14个,经公安机关逐一核准后由工商部门分别发给营业证书。1964年8月,《山东省关于公布施行四个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邹县公安局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全面登记,严格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私自营业的特种行业予以取缔;对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特种行业经营制定严格规定:旅店业务必须对住店旅客查验证件,严格住宿手续,建立住客登记、值班和财物保管制度,由公安派出所随时查验;寄卖、收购、修理物品要登记,出卖自行车、地排车、胶轮车,既检查牌照,又检查所在单位证明信,严防犯罪分子销赃;铸刻业必须建立承制、保管、监销等制度,刻制公章必须由刻制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经县公安局审查、出具证明,到拟定门市部刻制。
1985年,上级有关部门决定,修理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特种行业。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邹县特种行业从业者越来越多。至1992年,全市特种行业达324家。
为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市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管理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指导特种行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行业合法经营,依法打击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特种行业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特种行业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协查侦缉公安机关通报的罪犯和赃物;并与特种行业单位签订安全合同书,经常进行检查,帮助其不断完善防范措施。1985年至1992年,全市公安机关经过对特种行业管理整顿,发现各类案件线索164条,破获各类案件189起,挖出犯罪团伙24个,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68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