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1月5日,邹县民政局按照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的规定,对在境内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的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单位,向邹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后,办理征地手续。此后至1982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又几经变更。根据不同审批权限,自1950年至1982年,邹县境内经山东省、济宁地区、邹县三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共30128.6亩,对这些征用的土地,曾分别于1960年至1961年、1973年、1979年至1980年进行过3次集中清查,仅在1979年至1980年的第三次征用土地清查中,全县共查1966年后征用土地的单位406个,计征用土地21283.75亩,对其中不符合征用手续的214个单位,计12470.66亩土地补办征地手续,或给予退地处理。
1982年后,邹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之规定,对在境内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以下并经邹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以上10亩以下并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在10亩以上或征用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给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至1987年1月,邹县人民政府组织班子对1982年至1986年底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查。结果全县5年中非农业建设用地共41298亩,其中占用耕地24360亩。国家建设用地单位148个,用地11156亩,其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单位106个,用地10153亩,占91%。违法占地单位42个,用地1003亩,占9%。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单位166个,用地3031亩,其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单位10个,用地480亩,占16%;违法占地单位156个,用地2551亩,占84%。村办企业和专业户务工经商用地单位376个,用地5838亩,其中经县政府批准的单位1个,用地8亩;违法占地单位375个,用地5830亩。农房建设用户62446户,用地21273亩,其中手续完备的61774户,用地21015亩;手续不完备的672户,用地258亩。对违法占地的单位和农户,均按政策进行了妥善处理,并补办了申报手续。
邹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按照1987年4月邹县人民政府下发的〔1987〕2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及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利用布告、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并认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积极开展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1988年5月,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邹县召开土地资源调查现场会,对邹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1988年7月,全县土地详查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至1989年11月结束。通过详查,落实了全县各类土地面积,编制了县、乡、村三级地类面积统计资料。其详查数据:全县土地总面积2419458.3亩,合1612.97平方公里,比原惯用的1386平方公里多226.97平方公里,比土壤普查的1588平方公里多24.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26926.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7%;园地面积86147.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林地面积140121.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8%;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256784.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6%;交通用地面积76765.8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水域面积152610.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3%;未利用土地面积48010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8%;全县人均占有土地2.54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1.59亩。这次土地详查工作经山东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验收,总合格率为96.04分。是年12月,邹县土地管理局被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单位”。
1990年初,根据国发〔1990〕4号文《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0〕7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是年底,全面完成889个行政村23万余户宅基地实地测量收费任务,共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70多万元。与此同时,对全县各村进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也基本完成。全县共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事件500余起,收回非法占宅基地1000多处,面积250余亩,拆除非法建房2000余间,还耕土地120多亩,解决土地纠纷1200余起。并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确权发证2300余份。是年4月初至5月底,邹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90〕8号文件和邹县人民政府〔1990〕24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进行清理越权批地工作,共清查违法占地事件499起,占地302.9亩。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占地事件4起,占地39.14亩;农民建房违法占地事件487起,占地169.15亩;公路沿线违法建房事件8起,占地9.15亩。共处理456起,占地面积285.89亩,均进行了补办用地申报手续或责令退还土地。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邹县召开了土地申报现场会。1992年,邹城市共清查违法占地事件20起,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占地事件17起。清查处理公路沿线路边店121户,其中5户拆除,21户补办占地手续。是年,邹城市获山东省城区地籍调查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城区地籍调查科技进步二等奖,被山东省授予土地管理先进单位,济宁市授予土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第一名。
第二节 土地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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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1月5日,邹县民政局按照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的规定,对在境内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的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单位,向邹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后,办理征地手续。此后至1982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又几经变更。根据不同审批权限,自1950年至1982年,邹县境内经山东省、济宁地区、邹县三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共30128.6亩,对这些征用的土地,曾分别于1960年至1961年、1973年、1979年至1980年进行过3次集中清查,仅在1979年至1980年的第三次征用土地清查中,全县共查1966年后征用土地的单位406个,计征用土地21283.75亩,对其中不符合征用手续的214个单位,计12470.66亩土地补办征地手续,或给予退地处理。
1982年后,邹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之规定,对在境内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以下并经邹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以上10亩以下并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在10亩以上或征用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给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至1987年1月,邹县人民政府组织班子对1982年至1986年底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查。结果全县5年中非农业建设用地共41298亩,其中占用耕地24360亩。国家建设用地单位148个,用地11156亩,其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单位106个,用地10153亩,占91%。违法占地单位42个,用地1003亩,占9%。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单位166个,用地3031亩,其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单位10个,用地480亩,占16%;违法占地单位156个,用地2551亩,占84%。村办企业和专业户务工经商用地单位376个,用地5838亩,其中经县政府批准的单位1个,用地8亩;违法占地单位375个,用地5830亩。农房建设用户62446户,用地21273亩,其中手续完备的61774户,用地21015亩;手续不完备的672户,用地258亩。对违法占地的单位和农户,均按政策进行了妥善处理,并补办了申报手续。
邹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按照1987年4月邹县人民政府下发的〔1987〕2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及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利用布告、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并认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积极开展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1988年5月,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邹县召开土地资源调查现场会,对邹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1988年7月,全县土地详查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至1989年11月结束。通过详查,落实了全县各类土地面积,编制了县、乡、村三级地类面积统计资料。其详查数据:全县土地总面积2419458.3亩,合1612.97平方公里,比原惯用的1386平方公里多226.97平方公里,比土壤普查的1588平方公里多24.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26926.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7%;园地面积86147.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林地面积140121.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8%;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256784.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6%;交通用地面积76765.8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水域面积152610.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3%;未利用土地面积48010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8%;全县人均占有土地2.54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1.59亩。这次土地详查工作经山东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验收,总合格率为96.04分。是年12月,邹县土地管理局被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单位”。
1990年初,根据国发〔1990〕4号文《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0〕7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是年底,全面完成889个行政村23万余户宅基地实地测量收费任务,共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70多万元。与此同时,对全县各村进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也基本完成。全县共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事件500余起,收回非法占宅基地1000多处,面积250余亩,拆除非法建房2000余间,还耕土地120多亩,解决土地纠纷1200余起。并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确权发证2300余份。是年4月初至5月底,邹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90〕8号文件和邹县人民政府〔1990〕24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进行清理越权批地工作,共清查违法占地事件499起,占地302.9亩。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占地事件4起,占地39.14亩;农民建房违法占地事件487起,占地169.15亩;公路沿线违法建房事件8起,占地9.15亩。共处理456起,占地面积285.89亩,均进行了补办用地申报手续或责令退还土地。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邹县召开了土地申报现场会。1992年,邹城市共清查违法占地事件20起,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违法占地事件17起。清查处理公路沿线路边店121户,其中5户拆除,21户补办占地手续。是年,邹城市获山东省城区地籍调查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城区地籍调查科技进步二等奖,被山东省授予土地管理先进单位,济宁市授予土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