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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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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末期,邹县境内官、民土地和审验由户房负责,并办理土地买卖的过拨事宜。民国初期,由县公署第二科(即财政科)掌管土地事宜。1928年底,设立邹县土地局。1946年,设邹县土地科,主要管理土地面积、等级、土地买卖的过拨事宜等。 建国初,县内的地政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1962年底,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移交给县计划委员会。1970年,土地管理工作又有县计划委员会移交给民政局,民政局内专设土地管理股。1982年,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移交给县农业局,农业局内亦专设土地管理股。1987年2月,根据国务院〔1986〕7号文件精神,经邹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副局级的邹县土地管理局,由县农业局代管。 1987年12月,邹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副局级的邹县土地管理局升格为局级,列政府序列,办公室地点也由农业局迁到县政府院内。1990年6月4日,邹县土地管理局办公大楼在近圣路南首路东建成,局机关由县政府院内迁入新址办公。1992年底,邹城市土地管理局机关内设秘书股、地籍股、用地股、法规股、档案股、财务股、勘测规化站、土地监察大队、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共有干部职工49人。其中干部26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下辖20个乡镇土地管理所,各所设所长、副所长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