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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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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物价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后,价格体系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陆续出台。由过去的国家统一定价改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国家指导价和自由价的范围。到1985年底,有980种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一律实行企业定价即市场调节价。对钢材、木材、化肥、石油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计划外“双轨制”价格,对一些工业消费品和农机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浮动价格,浮动范围在10—20%。1990年至1992年,集中进行价格深化改革,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对价格存在突出不合理的化肥、纸张、白酒、煤炭、自来水、小麦等商品(产品)及五交化工产品、农机产品调整地区差价,对地方生产的化肥,实行季节差价。同年,在全市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