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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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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物价调整
建国前夕,邹县境内市场混乱,物价任意涨跌。当时农民群众说:“头天卖头驴的钱,第二天买不了一只鸡”。建国初期,邹县人民政府为整治国民党反动政府遗留下的通货膨涨灾祸,实行以稳定物价为主的方针,采取统一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大力发展生产、集中调运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等措施,并开展严厉打击各种哄抬物价和投机倒把分子的活动,使市场物价逐步趋于平稳。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粮、棉、油、布按规定价格实行统购统销,对少数工业品价格适当调整,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以粮价为中心,合理规定各种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运用经济杠杆,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1956年,政府冻结物价,全县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自1957年,邹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群众生活必须的粮、棉、油、蛋、糖、盐、肉、煤、火柴、文具、纸张等商品物价继续实行冻结;对糖果、糕点、烟酒、茶叶、针织品、自行车、钟表等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增加货币回笼,扭转因人民币贬值造成的物价上涨。同时,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如粮、棉、油、布等实行定量供应,控制货币投放,紧缩集团购买力,加强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调整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及砖、瓦、瓷碗的销售价格,下调了煤炭、石油、白酒、纸张价格,大多数定量供应的商品转为敞开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经济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197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实际上冻结了物价,致使许多商品价格没有得到调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历年积累的不合理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并对物价体系和价格管理体系进行改革。1979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大幅度提高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生猪、菜牛、鲜肉、水产品等18种农副产品的价格。是年11月,又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种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同时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钱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初步理顺了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国家有步骤地提高部分燃料和原材料工业品的出厂价格,调整纺织品的价格,降低了部分生活资料的价格。1981年11月,降低涤棉布的零售价格,适当提高烟酒价格。1983年1月,再次降低化纤品价格,适当提高棉产品价格。1984年3月,上调计划内柴油价格。同年4月,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县医院床位费上调幅度为166.7%;乡镇医院床位费上调幅度为250%。大中手术费上调50%;检查、化验、处置费平均提高30%。1985年1月,除对享受差价补贴范围的城镇生活、饮食服务用煤不上调价格外,对其他对象的煤炭销售价格作了调整。11月,对生猪收购价格实行最高限价。12月,将已实行企业定价的棉纺织品、针织品,改为国家管理的浮动价格。1986年9月,放开电冰箱、黑白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中长纤维布和80支以上棉纱制品的价格。1987年4月,上调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同年11月,提高小麦、面粉比例收购价格,调整了石子、石料价格。国务院对能源工业原材料、交通运输等10类重工、交通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还颁布《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品种有原油、汽油、煤油、柴油、普通铝锭、部分钢材等,并规定具体限价水平。1989年,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等工业消费品严格控制差价率,平抑物价,对于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已放开商品(产品)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计划外的钢材、化肥等实行最高限价,消除人为的涨价因素。是年10月,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纳入物价局职权范围,并开始整治乱收费现象。1990年至1992年,主要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进行重点加强物价宏观调控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实行依法收费,持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