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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间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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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民间信贷
高利贷 建国前,邹县高利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货粮,即以粮食放贷;另一种是贷钱,即以货币放贷。农民借粮、贷款都要受高利贷主的剥削。据资料记载:邹县境内高利贷主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0%,贷户人口约占40~50%。贷户有困难求借于高利贷主,需先由说合人说合,中间人见证,约定借贷利率、期限及抵押物,并立字约后方可贷给。 贷粮 利息一般是春借1斗,秋还1.5斗或2.5斗,或更高一些。 货钱 一般年景每元月息2分、3分、5分,高者8分或9分,最高达1角1分。灾荒年利息更高。 排社 清末,邹县境内大多数自然村都组办排社。排社由发起人联络若干自愿参加的农户组成。社内若有成员户遇有婚丧、建房等事宜,其它农户按份拿出约定数量的粮食或钱款集中给其使用,至各成员户轮流享用一遍为止。此种信用借贷方式一直延续到1980年以后,方逐渐停止。 储金会 是群众自发组织的互助性质的民间信贷组织。建国初,邹县境内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办储金会。储金会成员每人按月交纳一定金额集体储存,会员遇有暂时困难时,无息借用,并按时归还。先急后缓,成员轮流借用一遍为止。1978年,全县储金会发展到340多个,年储金额达40余万元。1984年后,随着干部职工收入不断增加,储金会先后解散。 个人借贷 1979年后,邹县在个体经商户之间,逐渐兴起个人借贷,借贷率为每元人民币月息1分至1角不等。 农民贷款 建国前,邹县农村金融混乱,各种票币充斥市场,币值不稳,物价膨胀,高利贷主趁机进行重利盘剥。1936年至1938年,共产党员彭建华、冯起在邹西冯庄一带组织农民贷款合作社,放粮、放款,救济人民,与敌、伪、顽和高利贷者展开斗争。1942年,邹县抗日民政府,通过发放北海币和粮食,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48年,北海银行邹县办事处成立,积极开展以办理实物(发放粮食和种子)贷款为主的农民信贷业务。仅1948年、1949年就向32163户农民发放高粱22.28万公斤、黄豆4.71万公斤、谷子2.79万公斤,折合北海币9369万元。 农业合作化时期,为帮助农民解决缴纳入社股分基金困难,邹县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其对象限于参加农业社的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缺乏的下中农。贷款期限自贷款日至第二生产年度归还,个别确有困难者则酌情延长归还期限。1953年春,邹县发生大旱,为支持农民度过灾荒,邹县发放贷款6525元。 1979年,邹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逐步扩大农村贷款数额。至1986年,全县共向8.4万个农户发放个体贷款1058万元,占农村贷款总额的20%。对利用当地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家庭副业的农户和经商户予以重点支持。1987年,向1.27万户农民发放多种经营、工副业贷款,支持项目达50多种。 1986年至1990年,邹县对8369户贫困农民发放“双扶”贷款1755万元,使其中6850户农民摆脱了贫困。1992年,全市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196万元。 个体信贷 主要指向个体工商户及种植、饲养等专业户发放的贷款。1984年,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政策的贯彻落实,邹县出现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户,为支持其发展壮大,邹县境内各家专业银行及信用社,都拿出大量资金积极给予扶持,个体信贷日渐增加。仅1984年7月20日至10月底,邹县就向来自9个县、市、35个区(乡)的170多个专业户、200多个工商户、148个个体农民养殖户投放信贷100多万元。1988年,邹县太平路城市信用社和邹县钢山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后,个体贷款量明显增加。是年底,个体信贷额达622万元,其中农民进城专业户贷款549万元,个体经商户贷款73万元。到1990年底,个体信贷额达1153万元,其中农民进城专业户贷款943万元,个体经商户贷款210万元。1992年,城乡个体经营贷款5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