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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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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货币比值
清末,清朝政府颁布《币制则列》,规定银元本位币,每枚银元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9成,折6钱4分8厘。1枚银元兑换10文铜板100枚、20文铜板50枚。10文铜板1枚兑换圆形方孔大铜板2.5枚、小铜钱5枚。 1933年4月,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规定银元为本位币,元为计数单位,每元含纯银23.5公分;折算银两为7钱1分5厘。邹县的钱庄、商号发行的乡票与银元比值是10吊兑1枚银元。 1935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收兑银元,比值为1:1;到1948年,法币膨胀47万倍,又改发金元券,以1:3000000的比值收兑法币。 1941年,北海币与法币比值为1:1;1942年为1:100;1948年为1:10000。1944年春,北海币与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币比值是1:15;是年冬为1:65;次年夏为1:25。 1949年,人民币以1:100收兑北海币、华中币、冀南币;以1:2000收兑晋察冀边币和西北农民银行币。 1955年,新版人民币与旧版人民币收兑比值是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