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税务管理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1950年,邹县普查税源,对纳税户开始进行摸底排查登记。1951年,邹县清理登记纳税户1578户,其中国营2户,公私合营3户,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贩业1573户。1962年9月,邹县对小型定额纳税业务户发放登记证。1963年,对所有有证、无证的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普遍全面的审查登记工作,对原发的纳税证进行清理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登记工作停顿。
    1982年,邹县登记纳税户共2758个,其中,国营109个,县以上集体41户,社办132户,队办322户,个体2154户。为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税务登记证每4年更换一次。1990年底,全县登记换证的纳税户共8134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24户,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210户,乡镇村办企业1065户,个体工商业户6735户。到1992年底,邹城市共有纳税工商业户15515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业户335户,市以上集体所有制工商业户993户,乡镇村集体工商业户977户,联户办工商业户301户,个体工商业户12909户。
    纳税鉴定 1956年1月,邹县开始纳税鉴定,至6月,全县鉴定国营、集体、合作社企业185户,查补漏税6.63万元,占上半年实际入库的6.5%。1957年,对全县农村副业办理纳税鉴定。1962年,对企业的纳税鉴定普遍进行检查、修正、补充。“文化大革命”中,纳税鉴定停止。1982年,邹县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下达的《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所有纳税单位的纳税鉴定重新进行鉴定,或修订补充。
    纳税辅导 1956年,邹县始行纳税辅导,1958年“大跃进”期间,纳税辅导工作中断。1961年底,恢复纳税辅导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再度中断,1971年—1992年,纳税辅导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纳税申报 建国初至1990年,邹县采用的纳税申报方法有3种:其一,对国营企业和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结自算税额,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自填缴款书、自行缴库的办法,税务机关审查“纳税申报表”,如发现计算错误时,即通知企业纠正。其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及乡镇、村企业,实行企业自填“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后,直接征收。其三,1956年前,对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贩,多实行民主评议,核定征税的办法;1957年—1992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纳税检查 1951年,邹县稽查偷漏税案件342起,补税罚款5827起。其中营业税3219元,所得税165元,印花税231元,货物税1132元,交易税648元,屠宰税432元。1952年,共查补偷漏税1.55万元,其中营业税8752元,所得税541元,印花税3210元,货物税2021元,交易税598元,屠宰税403元。1961年上半年,全县开展国营、集体企业纳税检查。检查国营、合营企业21户,社办企业28户,合作社组织5户,共计征税款9.5万余元。是年下半年,开展全县性的税收大检查,检查国合企业132户,生产队副业128户,补税1.85万余元。1963年上半年,全县开展税收大检查,共检查1058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其中国合企业和手工业97户,漏税户占41.4%,补税3.04万余元;队办企业279户,漏税108户,补税5614元;个体682户,补税8156元。1964年10月—12月,邹县税务局对全县集体工副业和国营企业进行检查。全县共有集体工副业743户,检查580户,占78.06%,漏税235户,占40.42%,漏缴税款1.96万余元;检查国合企业58户,漏税户47户,漏缴8.09万余元。1965年8月,邹县税务局派4名同志组成检查小组,对设在农村的24户国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查出漏缴工商统一税3156元,工商所得税5766元,屠宰税416元。1973年,邹县财政税务局组织18人的检查队,对农村社队企业进行检查,共查出偷漏税26万多元。1978年,又组织18人,分4个组对全县49户国营集体企业进行检查,有偷、漏税问题的35户,占总数的72%,漏缴工商税36.94万余元,其中所得税31.72万余元,工商税5.21万余元。1978年3月,济宁地区行署行政局组织各县财税干部34人,对邹县18处基层供销社1976、197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共查出漏税74.38万余元,挤占利润104.28万余元。1979年9月,由济宁地区财政局协助,对邹县374个社队办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大检查,清欠入库税款3.44万元。1980年,邹县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重点检查国营集体企业51户,补交工商税3706元,所得税37.32万元,清理陈欠税45.37万元。1981年3月,又对农村社队企业1980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检查,检查78户,漏缴工商税6.45万余元,挤占利润39万余元,补缴所得税9.75万余元。是年五月,邹县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在纳税单位和个体业户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24人的检查组,对全县842个纳税单位(包括个体)进行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164万元。1982年3月,组织22人分5个组对1981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检查106户企业,其中县以上集体企业14户,城关公社社办企业4户,队办企业88户,查补工商税5.73万元,所得税4795元。是年10月,邹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128号文件精神,组成37人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抽调24人组成检查组,开展税利大检查。检查175户企业,查出漏缴税款32.58万余元。补缴利润27.56万余元。1983年8月,邹县组织对利改税后执行情况的检查。抽调12人,组成4个组,检查51户工商企业,其中商业24户,工业14户,其它13户。是年10月,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分5大片,重点检查18处区办企业和驻城企业共105户。其中国营19户,区办69户,队办7户,个体10户。共查出拖欠漏缴税款48.89万元。1984年3月,邹县税务局将18处基层供销社的帐簿集中到县里进行集体互查和税务专业检查。抽调18人检查22户,查出少缴工商税5.51万余元,少缴所得税28.39万余元。1985年3月,抽调26人分6个组,对上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检查,共检查122户,查补税款45.05万余元。是年5月,邹县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组织21人,分5个组,检查45户,查出少缴、漏缴各项税金24.19万元,挤占截留利润45.06万元,少缴能源基金2077元。1987年3月,对1986年所得税汇缴检查。抽28人,分成7个组,检查79户,查补税款38.75万元。1988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调整,对5080户提高了税负,平均调整幅度为25.5%。1989年8月至1990年,按照山东省济宁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进行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全县共检查个体工商户2567户,查补税款194.6万元,居济宁市之首,被济宁市税务局、个体工商企业检查办公室授予“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发货票管理 1950年—1963年,邹县曾使用过发票。当时,对油坊业的税收管理,曾起到控制漏税的作用。凡用户到油坊榨油或换油,均由经营户填开发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发给,业户凭发票记载金额纳税。邹县使用统一发票是从1984年1月1日开始的。县城个体业户及小型坐商使用“邹县统一发票”,到税务局购买。农村个体户到当地税务所购买,对个体工商业户限量购买,规定交回使用完的存根,再买回新发货票。国营、集体企业使用自行印制的发票。1984年1月1日开始使用“山东省税务局统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发票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专人负责保管和领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邹县按《办法》纠正了部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1987年,邹县税务局改进发票管理办法,全县普遍推行《购印证》和《购用证》制度,对发票的购印、填用、结存、核销实行统一管理。国营、集体企业的仍由县税务局介绍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在历次税收财务检查时,如发现没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一律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征管 1956年,邹县基本完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邹县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大力组织征收,改进稽管制度,实行各税统管的税收工作方针,及时调整稽征管理组织,制定稽征措施和方法:城区的国营、集体企业由城关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农村的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由农村税务所征管。各税务所抽出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国营、集体企业的专员,按人分户,征、管、查统一,一人进厂(店组)各税统管。对国营、集体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律实行查帐核实征收;从事代购代销业务的一律委托有关企业单位扣代交税款。对国营企业及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性质的营业税,上月税款次月初交纳;对国营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按季上交财政,由财政部门负责解交;对公私合营的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利润,课征的所得税,一律按季自行申报,据实缴纳,年终由税务机关汇算清交,多退少补。邹县税务局从1957年1月接办利润监交工作,局内未设立专门机构,由税政股专人承办。1958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同年,邹县财、税机构合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由合并后的邹县财政局企财股负责办理。是年,供销合作商业系统和国营商业合并后,基层供销社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61年底,财税机构分设后,对国营企业恢复办理利润监交工作。1962年初,供销合作商业从国营商业系统分出,不再上交利润,恢复按税率39%征收工商所得税。国营、集体企业的纳税方法主要采取“三自纳税”(即纳税单位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交纳税款)。1968年,邹县财、税机构再次合并,利润监交工作由企业财务股统一管理。1972年,邹县财政税务局决定将城关所管辖的唐村煤矿移交给北宿税务所征管,落陵煤矿建成后也由北宿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城前酒厂由城前税务所征管。1980年,邹县税务局成立征收处,专门负责原城关税务所征管的168个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管理。1982年,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邹县境内国营企业109家,集体企业41家,全部进行税务登记。1983年初,县局将征管国营、集体企业的“征收处”改组,设立为‘邹县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同时充实人员编制,进一步加强对国营、集体企业的征收管理。邹县境内国营企业有52家于1983年实行利改税。1985年邹县全部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此后,对国营、集体企业,区分不同行业分别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金税、所得税、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从是年起,全国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基本形成制度。1988年,为适应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邹县境内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邹县税务局在原来直属税务所的基础上,组建了邹县税务直属分局。分局内按行业、税源设立股室,设有国营工业股、国营商业股、集体企业股等,然后再按行业分户,专人分管,原则上实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税务所,征收管理实行分工划片,人人有管户。集市税分市口划段管理征收。基层税务所随着行政区划的变迁,几经分合增减:1950年全县5个税务所;1956年8个税务所;1959年发展到13个税务所;1962年减为12个税务所;1973年16个税务所;1990年,增设到24个基层征收单位。此外,还有各乡镇运输管理站为运输营业税的代征单位;工商、农业和建设银行为建筑税的代扣代缴单位;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批发行业为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至1992年,邹城市境内共有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335户,市以上集体工商企业210户,乡镇村办工商企业977户,全年实现税收1.2亿元。
    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管 建国初期,邹县绝大多数工商业属个体经营,经营行业主要有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交纳的税种主要有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等。征收管理的方法主要根据1950年1月国家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工商业税的征收实行3种方法:工商业户帐证健全可资征税确证者,采用自报查帐,依靠计征;全年帐簿尚不健全者,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依率计征;无帐的小型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0年至1956年,对个体工商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方法征收前,对较大的经营户,包括私营工商业改造前的私营工商业者,实行民主评议的方法,征收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1951年开始执行《货运登记暂行办法》,他地运入或本村运出的货物,均依本办法办理登记,同时开始使用‘摊贩营业牌照’。邹县使用‘金黄’‘蓝’两色牌照。蓝的是免税牌照,暂按一年一次换发。征税与免税牌照每张收工本费1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全县有私营工商业者1573户,从业人员1835人。1956年底,全县由私营转为公私合营和直接并入国营的人数达2325人,占原私营商业总人数的81.2%。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后,为适应新变化,稽征管理逐步废除进货报验、购货手册和民主评议的征管方法,工作重点转向协助合营,合作组织健全会计制度和私营工商业的建帐、建票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并密切配合国合企业掌握进货毛利与开支标准。对会计制度健全的实行查帐计征;对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的实行核实征收;对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同时调整税收专管组织,由分片分级管理改为行业与对口相结合,实行各税统管。仅城关税务所就划为4个国营工商业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合作商店组、集市组、城郊组,其它农村税务所实行分片负责征收。
    1958年,个体工商业户受到冲击,全县只存在215户,并且多系服务性质,农村商业由基层供销社代替,大的村庄都设有代销点。“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济不复存在。1980年,全县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1232户,月征税1.5万元。是年9月,济宁行署税务局转发“关于改进对个体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邹县按通知精神,改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管措施。起征点不分城镇、乡村,每月销售收入额为210元;收益额为90元。为简化纳税手续,征收所得税采用按营业额在征收工商税时附征的办法,在计算附征率时,本着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不征的原则,附征率一般不超过零售税税额的3%。1982年,邹县开展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作,年底,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有2173户。1990年底,邹县对个体工商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此外,在征税的同时,按其应纳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征管制度为:开业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后如实申报经营情况等,为纳税提供依据。有条件的一定要建立帐簿,按帐征收。同时要接受税务机关的业务辅导及纳税检查。征管方法主要有:对个体工业采取查帐征收的方法,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月税月清。对采取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个体经营户,由商业批发部门代扣代缴;以其它渠道进货的,实行定期定额“季定月征”的方法(即每季度定一次税,按月纳税),征收营业税和附加所得税。对交通运输业由交通管理部门代扣代缴3%的营业税,再按营业税额附征5%的所得税。对饮食服务等行业采取“季定月征”的方法,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至1990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共达7035户,其中工业776户,商业3692户,饮食业1266户,服务业835户,交通业401户,建筑业17户,其他行业48户。1986年至1992年,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共缴税4436.5万元。
    集贸市场税收征管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邹县境内解放区的集贸市场,征管的方法是:对由交易员介绍成交的牲畜,由买方或卖方缴纳牲畜交易税;对屠宰商宰杀或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采取上市报验后,估价征收屠宰税;对贩卖各种商品的临时商贩,采取按销货品种估计征收。
    建国后,城乡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集市贸易市场活跃,从事集市贸易的摊贩和临时商业人员迅速增加。1950年3月,国家财政部颁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1951年9月19日,财政部颁发《摊贩业稽征办法》,明确规定:凡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贩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每月营业额为90元,收益额为60元,临时商业在外地销售货品者,均须在销售所在地缴纳临时商业税。1950年,临时商业起征点是5元,税率是4%。1952年,临时商业起征点定为20元。1958年,因取缔集贸市场,而没有集贸税收。1962年4月,农民出售自产品从宽,从事贩卖活动的从严,开征集市交易税。规定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邹县被山东省税务局列为试点,组织36人的工作队,又雇用了15名临时组征员,分赴各公社进行宣传,组织征收,当年征收入库集市交易税8.14万元。1966年2月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统一集日,集市禁止一切商贩经营性质的活动。因此,集贸税收极少,集市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长途贩运、投机倒把活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个体经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开放集贸市场,集市贸易逐步繁荣。于是邹县采取措施,加强对集市贸易税收的征收管理:分类划段专责管理,即按市场的规模大小、税源多少定人员、定任务,并在征收中分片包干,巡回检查;对无证商贩进入市场出售应税产品时,必须据实报告进货品种、数量,以便检查,下市清点征税;凡购买牛、驴、骡、马等大牲畜者,成交后按买价5%的税率征税;社员屠宰自养的菜牛、猪等,在集市上出售,要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缴纳屠宰税后,方可出售。屠宰商经营的屠宰业务,照章缴纳收购环节和零售环节工商税。加强征管队伍,建立纳税、护税、协税队伍组织,增设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机构。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集贸市场58处。集贸市场上税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产品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同时按征收的税额再加上2%的教育费附加,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至1992年,共征收集市贸易税3084万元。
    税收计划 税收计划采取分级编制,逐级上报的程序,其中年度税收计划采取“两上一下”的编制程序,即:首先由下而上提出建议数,然后由上而下分配指标,再按上级分配的指标由下而上编年度计划;季度执行计划采取“一上一下”的编报程序,即:首先由下而上提出建议数,上级税务核定后下达执行。税收计划编制的步骤大体为:开展经济调查,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各项计算,汇总提出方案。为加强税收计划工作确保税收计划的正确性,1950年至1965年,邹县税务局设有专职计统员,当时的年度、季度计划及对执行计划的核查、分析、报告,至1992年还保存齐全。基层税务所根据自编计划上报县税务局,县税务局综合平衡,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分配到各基层税务所。县税务局还采取分目编制执行计划,以月保季,季保年,起到动员和积极组织税收的作用。1983年—1992年,经过按时检查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发现未能完成任务,便认真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计划或超额完成计划。
    税收会计 1950年,成立邹县税务局,下设会计股,股长2人,计划统计员1人,税收、票证会计各1人,审核1人。1971年,恢复财税局,至1977年,税收会计由预算会计兼任,做到按时结帐,当面审核,达到“三相符”,即:税票报查数字、报表数字、帐面数字相符,有错纠正在当面。
    1978年10月,财政部颁发《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按照《制度》要求,邹县税务局、所加强税收会计凭证审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度,及时检查税收会计凭证的合法性,与数字的正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填写的“完税证”做到“五审”,即填票员自审和互审,会计互审,所长抽审,局长会审。自1990年,基层报帐单位增至24个,各征收单位月终前2至3天来县局报帐,县税务局在月终日前报济宁市税务局。税款征收入库后,税务所根据金库征收处交来的专用缴款书报查联,按月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二份,一份凭以登记税收日记帐,一份按月向县税务局报解,并按月向税务局办理票照结帐手续。县局接到税务所报来的征解凭证汇总单与金库转来的收入统计表、专用缴款书、自收税款缴款书回执联后,及时核对,按月记帐,据以检查税款解交入库情况。为保证税款入库数字准确无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金库条例执行细则规定的对帐签证制度,做到按月按年与金库对帐,保证财政、税收、金库三方面数字一致。随着多种经济并存,税种的增多,税收会计报表增加到9种。
    税票管理 邹县税务局建立以来,有“票证分类帐”,各税务所代征单位使用“票据结报手册”,用以登记票证领、用、存和结算税款。票证有专人用专用库房或专用箱、柜负责保管,建立定期查库制度。同时,坚持票证盘点和清理检查制度。票证缴销、已填用过的票证,税务所按月向县税务局结报缴销,由县税务局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手续进行销毁。
    各种票证只能填写一个税种,以避免汇总及解库时混淆,严禁开白条子收税或赊票。票证必须逐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遗漏,不得涂改挖补,章戳必须齐全。纳税人姓名、课税品名、课税数量,尤其销售收入额、应纳税额总计等金额栏更不准涂改,如填写错误,应经所长批准作废。填开税票按号码顺序保持字别、号码完整无损。对填写作废的税票应当注明作废理由,全份送所长审查签字后按期上报,不得自行撕毁。同时,严格票证审核。1982年至1992年建立了专管员自审、会计普审、所长抽审、市税务局按月会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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