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减税 免税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减税 免税


    建国初,邹县境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很少,至1956年,邹县仅有国营企业3家,手工业合作社9家,个体经济属于纳税范围的也不多。后,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集体企业兴起,纳税范围逐渐扩大。1956年8月3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缴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村工商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邹县根据其规定,为农、林、牧、渔业以及服务性行业,如缝纫、理发、加工、修配等,一律不予征税。1962年,邹县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灾区群众生产渡荒给予减免工商税收的通知》,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一律免征临时商业税,同时免征牲畜交易税1年。1965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扶持农业生产,再次调整农村税收,进一步下放减免税权限。1966年,邹县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员征收工商统一税办法的通告》,对社队免征课税项目扩大,如免征公用牛、马、驴、骡牲畜交易税,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工副业产品在本单位和社员自用的,只对烟丝、鞭炮2种产品征税外,其余产品都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对外的产品凡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均免征工商统一税。1969年,邹县对由于特殊原因,长期拖欠税款,确实无力交纳的全县40家县办、社队办企业定额减免税50余万元。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次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税征收办法》。邹县依据此办法,对全县新建社队企业的产品和经营项目,在税收上一般给予照顾,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均予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为照顾群众生活,对社队中的服务行业,给予免税照顾。1976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报告》。1977年,邹县按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试行办法》对新建的10家社队企业免税2年。并按照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对纳税单位自产的产品或经营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税、免税照顾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必须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均给予减免税收。1978年初,邹县又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化肥、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小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从1978年1月1日起至1980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新建砖厂等13家企业,经报请地区后定额免税。邹县按1979年2月16日财政部《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对待业青年、知识青年办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1979年1月至1985年底,对生产经营的各项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均免缴纳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是年,邹县还贯彻执行了财政部指示,将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工商所得税税率由39%降为20%。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邹县通过调查核实,按规定标准对尚河、高庄、城前、田黄、大束、匡庄、香城、王村、太平、石墙、郭里、平阳寺、落陵13个公社的社、队企业,从1979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邹县财政税务局以(79)财税字第72号文分别转达各税务所执行。截止1979年底,对县以上集体企业先还贷款后征所得税,退税2户,税款2.1万元;农村社队企业退税38户,税款1.8万元;退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税2户,税款0.1万元。对农村“四坊”不管经营形式如何,一律免税。1979年全县减免税额共计162.6万元,其中包括济宁专署税字12号文批准减免以前年度欠税,全县共45个社队企业的陈欠税款51.8万元。1980年3月,邹县按照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规定,是年,全县减免工商税收324.3万元,并对全县115户社队砖瓦窑税率由10%减半征收。1981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是年,邹县报经上级批准,对30家市、县、社、队企业减免税180余万元。1983年,邹县对县酒厂生产的粮食酒和瓜干酒,征收税率为40%和25%;对鲁南自行车厂产销的自行车按5%税率征收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至1992年,邹城市减免税均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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