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税制 税种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税制 税种
税制税种沿革 清代,赋税征管机构,主要是户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户部改称度支部,部分竹木关税属工部管理。省、道、府、县均无专设赋税机构,其赋税征收、管理由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代办,财政赋税完全集中于中央,地方虽也征赋计入,开支动币,但必须按户部的规定或得到户部的允许。其赋税主要有田赋及其附加,工商税收及其杂税。征收田赋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田赋征收粮、钱、银均可,但以银为主。田赋附加主要包括耗羡、平余、漕折。顺治三年(1646年),朝廷指令户部核实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另外附以丈量册和皇册。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上年人口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年),将丁银摊入地亩项下征收,称之为“地丁银”。工商税收主要有:盐课、茶税、矿税、酒税、关税及杂税等,其中杂税又主要包括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课程税、牲畜税、机织税及其它杂税。康熙年间,邹县杂税有课程税31两6钱2分,羊驴抽税银5两,牙杂税银18两,当税11两,房地税9两5钱,匠班税53两1钱。 清末,邹县曾专设“厘金局”,劝捐以助厘捐饷。征收的厘金有2种:一种称活厘(又称行厘),为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一种是板厘(又称座厘),为交易税性质,抽之于座商。征收制度亦有2种:一是官征;二是商人包缴。 1913年冬,订立《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1914年修订税法,修订后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烟税、酒税、茶税、糖税等共17种;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膏捐、油膏、酱油捐、船捐、杂捐、占捐、房捐、夫行捐等20余种。 《邹县乡土调查录》记载,1919年邹县实征地丁73006元;田赋附税7300元;漕折5537元;地方捐税6516元;杂税12500元。按银两折算,地丁银每两征大洋2.2元,漕粮每石折征大洋6元。1912年后,邹县征收中央和地方税主要有田赋、田赋附加、统税、营业税、契税、牙税、当税、烟酒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税等。正税之外还有附税,附税之外又有附捐。 1940年,邹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征收的税捐主要有田赋、契税、契纸价、营业税、烟酒税、货物税、救国捐等。其中又侧重于货物税的稽征管理,采取控制货物出入境,增加货物税收入,并广泛地开展武装缉私护税斗争。到解放战争期间,邹县民主政府除征收原有税种外,又奉命开征产销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等。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新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建立起新税制。是年,邹县根据税源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8种。1953年,国家税制修正后,邹县开征了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货物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8个税种。1958年5月,国家税制进行改革,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10种,邹县根据税源条件,都依照规定进行征收。1959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1960年至1961年,暂时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1962年,新开征集市交易税,并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66年,奉山东省人委通告,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是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年底,邹县征收的税种还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全国试行的工商税种还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9种,邹县征设的工商税种仅有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个。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对试行的工商税制度陆续进行修改和补充。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利改税的同时,国家于1984年9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在不断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到1990年,国家实行的税种共有40个,其中工商税税种33个。至1992年底,邹城市税务部门根据税源条件,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建筑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共18个。同时,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两金一费”。其它专业对口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农业税、耕地占用费2个。 田赋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地亩项下征收,这就是“地丁银”法。田赋分丁银、地粮、漕米3种,地丁随征耗羡,漕米随征漕折,地丁银每两加征耗银1钱1分,漕米每担加征耗粮1斗7升至2斗5升。每年在夏秋两季征收。 1914年,地丁、漕粮一律改为银两征收、折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2.2元,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1917年,始将地丁银每两折征2.2元,分为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1928年,地丁完全归地方税,并按每两4元征收,其中2.2元为正税,亦称省税;1.8元为附税,亦称地方附税。省税又分为忙银和漕粮,忙银一年分上忙(夏季)、下忙(秋季)征收,漕粮每年冬季征收一次,通称“两忙一粮”。 1939年后,邹县抗日民主政府为筹集军需,巩固根据地人民政权,也适当征收田赋。至1944年,公粮田赋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人为单位计算,将每户之土地折合为负担粮(亩)为标准(每亩全年产粮150公斤),每人平均负担粮(亩)不足0.2亩者,免征;每人平均负担粮(亩)0.2亩以上者负担公粮2%;每增0.1亩,其负担公粮增1%;每人平均负担粮(亩)3.5亩者为最高点,负担公粮35%,以此为限,不再累进。并随0.5公斤粮带0.5公斤柴草。1946年4月。邹县县委、县政府着手整顿地亩、人口清册,开展粮食征收工作,征收的种类有公粮、田赋和柴草。公粮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田赋每年征收1次。办法是按人均亩数、级差累进征收:级差的大小和累进率的多少,视征收总额而定,根据山地、平原的不同,议定有代表性的地亩均产量,来确定征收标准。 1948年,征收田赋(包括土地税和农业税)、公粮的办法基本上和1946年一样。 1950年,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为40级:全家人均年收入粮食75.5公斤至95公斤者为第一级,税率为3%;全家人均年收入粮食在1705.5公斤以上者为第40级,税率为42%。对年收入粮食在10万公斤以上的大地主,包括地方附加税可以将税率提高到80%;而每人平均年收入粮食不超过75公斤者,免征农业税。并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15%。1952年,征收农业税又缩小全额累进制的差额,山东省下达的《夏征公粮暂行办法》规定:夏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亩免征后,为该户的实“负担亩”,按其夏季作物面积所占“负担亩”的成数计征应缴夏粮的数量,税率为11级,最低一级“负担亩”征粮9公斤,另附加15%的地方经费粮。为确保产量,核定农业负担,邹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9月进行查田定产,公平合理地规定土地的常产产量,以量计征,并规定把农业税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征收的水平上,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1953年以后,邹县农业税的缴纳办法,逐步由各户缴纳变为集体缴纳。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社后,每农户仍按原规定常产,每一农业人口扣除4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地方自筹经费按实际征收农业税的20%征收。1953年以后,邹县每年的征收额一直保持在1952年的征收水平上:1952年每亩平均负担农业税7.4公斤,而1957年则每亩平均负担6.5公斤。农业税的征收额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1952年为13.2%,1957年下降为11.3%。1958年,全国农业税实行统一。 1949年至1959年,全县共缴纳农业税1867.9万元(按缴纳的粮食折价计算)。由于一贯坚持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农业税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减轻,农业税收入占预算总收入的比重:1949年为87.9%,1959年降为36.4%。1961年,农业税的负担率,即农业税额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地方附加相当于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10%以下,按照这一征收水平,稳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邹县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后,对社队征收的农业税,一直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从1979年起,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标准:纳税单位全年每人平均口粮在182.5公斤以下,分配收入不足40元者,免征农业税;平均口粮和分配收入以1978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对口粮标准和分配收入虽在起征点以上,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酌情予以照顾。1983年至1992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对极少数收入和口粮水平仍然很低、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从社会减免中酌情予以照顾。1985年起,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收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农业税按“倒三七”的比例折征代金后,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每公斤0.4元,按新的标准单价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下达到纳税单位(村、队),落实到户。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以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邹县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至1992年,邹城市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458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该项税种是国家就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的一项专用资金。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征。按照所列征收范围,各项资金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83年7月1日起,能源交通基金的征收率由10%提高到15%。其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限期缴纳,按规定全部上缴到中央财政。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对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所得税后的7%征集。至1992年底,邹城市有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64个,共计征收基金税款3212.3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收纳报解和入库。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项目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所列各个项目当年征收的10%计征,征收后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邹县1989年始征预算调节基金,当年征收入库144.8万元至1992年共征收入库830.6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经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邹县于1987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的商品,也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后,由县税务局划拨给县教育局。1990年,由税务局征收后上缴县财政。至1992年,全市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100万元左右。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邹县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课税对象是自行车、人力车和马车。1952年6月停止征收。1962年恢复征收。1966年底再次停止征收,1970年又恢复征收,但只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自有使用的车船征收。1973年第三次停止征收。1986年,国务院重新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邹县第三次恢复开征,对乘人汽车、载重汽车均按标准税额征收。对二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人力、畜力、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因不够开征条件,未征车船使用税。1950年—1992年,邹城市先后在4个阶段19个年份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51.5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主要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该税种是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税率最低1.5%;最高66%。邹县于1959年开征工商统一税。1962年,邹县对从事加工、生产、修理修配以及服务性业务等单位和个人,凡每月销售收入额不满12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均予免征。至1971年,邹县共计征收工商统一税3351.7万元。1973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附加及其它一些税种合并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除对外国纳税人继续使用外,其它均停止施行。1985年和1989年,邹县向外国人征收工商统一税合计为24.5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开征,征税范围是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经营农副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零售以及各种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税的税源大、征收范围广。该税分为4类,44个税目,82个税率,是邹县1973年到1984年间的主要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四分之三以上。邹县对境内厂矿企业、农村工副业实行查帐征收;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营业地点在县城的,起征点为每月收入额250元,收益额120元;营业地点在农村的起征点每月收入200元,收益额100元,凡未到起征点的均不征工商税。1984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后,邹县即停止征收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36年,国民政府始征工商所得税,它包括“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及“证券存款”3种工商所得税税种。1943年,又举办“财产租赁”与“财产出卖”等3种工商所得税税种。1946年增设“一时所得税”。建国初,工商所得税包括在工商税中,邹县仅征收3652元。1956年前,税率实行21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成立独立税种,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区分国营、集体、社办、队办企业经营性质不同的所得税率。1965年,邹县共征收工商所得税43.9万元;1973年,全县征收73.3万元,1983年,实际入库107.4万元。至1992年,工商所得税税种增加到9个。 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税率为10%—30%。邹县1984年开始征收建筑税,至1992年,共计征收建筑税1728.2万元。 营业税 1931年,国民政府正式开征营业税。是年8月,邹县成立营业税局,凡县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事业一律定额征收。1948年,邹县民主政府决定无论新老解放区,一律免征本年度的营业税。建国后,营业税先后包括在工商税、工商统一税之中。1984年,国务院正式颁发《营业税条例(草案)》,成为单独税种,邹县于是年征收营业税,是邹县税收的主要税种之一。至1992年,邹城市共征收营业税12760万元。 产品税 1946年,《山东省产品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税率:纸扎品为30%;冥票冥洋金银箔为20%;烧纸为10%,神香为15%。建国后,虽然税制几经改革,税种多有变化,但始终是以产品税为主要课税对象。邹县于1984年,国家颁发《产品税条例(草案)》单独设立产品税时开征产品税。按产品或产品类别划分税目,共270个,除大型电力为定额税率外,其余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至1992年,共计征产品税32127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邹县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亦称文化娱乐税)。课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筵席、冷食、旅馆。开征初期,邹县没有剧团和电影院,特种消费行为税很少,故征收税额甚微,是年入库税额仅170元。1953年,国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税目中娱乐项目,单独设立文化娱乐税。邹县征收文化娱乐税的品目有戏剧和电影,征收税率:电影5%、戏剧2%。1964年,对上山下乡演出现代戏曲的剧团免税,对在县城演出的戏剧减半征收。1965年,对到农村放映的电影队,一律免税。1966年,邹县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契税 清代征收契税,买契征9%,典契征6%。1914年,沿清末的“买九典六”,并另收纸价费每张0.5元。1929年,分大契、小契两种:契价30元以上者为大契,缴险契费银4元;30元以下者为小契,缴险契费银1元。注册一律缴银0.2元。县级征收契税,每年初由省统一规定考核比额,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总考核一次。1941年,邹县共征收契税2117元,纸价241元。1940年,邹县抗日民主政府也征收契税,田房买卖契约按买价征收;所有抗战以前未纳税之白契,一律按每张0.5元补征契纸费。1950年3月,契约税由农业税征收部门征收。 牙税 是向牙商(俗称经纪)征收的一种税。清代,牙税分贴税、常年税二种。贴税具有营业牌照税的性质,常年税具有营业税的性质。自乾隆36年(1771年),邹县就有牛、驴、猪、秤、斗、杂粮等行经纪。民国时期,贴费分6等:一等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四等150元、五等100元、六等50元。常年税亦分六等: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另外,牙商缴纳牙贴费和常年税之后,还要附征牙捐。邹县当时有5种牙行,每行设20—30人。1941年,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建国后,邹县取消牙行,废除牙税。 厘金 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咸丰三年(1853年),开征厘金。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4类。厘金税的税率在开征之初为1%,至光绪年间税率高达5%以上。开征厘金后,邹县设有厘金局,征收厘金有官征和商人包缴两种方法。民国时期,厘金仍沿旧制征收,税率为货物价额的2%。1931年,开征统税和营业税后,邹县停止征收厘金。 当税 始于清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税银2两5钱至5两不等。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对当铺加征捐银,每店年纳银50两。1917年,废除捐银,改按当店每年纳税洋600元,另缴贴费(执照费)200元。1941年当税纳入营业税征收。建国后,邹县典当业绝迹。 烟酒税 《邹县乡土志》记载: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邹县有烧酒作坊17家,共有111池口,每池每年税京钱168千文。至宣统三年(1911年),邹县有酒商32家。1913年,北洋政府颁令征收烟酒特许税,依市价征收25%,由经征局按季征解,每50公斤酒征税、费各1.1元。1929年烟酒税由烟酒稽征所征收。1937年,邹县酒店还有恒盛公等7家,经营纸烟有益祥公等4家。1944年,邹东抗日根据地对烧酒实行专卖,对纸烟征税每支收本币5厘。1950年,烟酒税并入货物税征收。 统税 是对应税货物征收的货物出厂税。1928年,对卷烟、麦粉行业开始征收统税。1931年,撤销厘金,开征统税。课税对象有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5类。其后又增加啤酒、火酒、熏烟叶、汽水等共10多种。开征统税期间,因邹县工业极不发达,涉及统税征收的项目甚少,收入亦微。1945年后,将统税改征货物税。 屠宰税 清光绪年间,邹县开始征收屠宰税,时称肉厘。仅对宰猪行业征税,每头征制钱200文。1916年,宰牛每头征洋1元,宰猪每头3角,宰羊每头2角。征收方法为县政府招商包收。1941年,邹县在邹东抗日根据地征收牛、猪、羊屠宰税,每头按价计征3%。1950年,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宰杀的猪、羊等牲畜,按实际重量折价计征,税率为10%,邹县的屠宰税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950年征收1.25万元,1972年征收32.65万元,为最高年度。后,屠宰税税率税目几经变化,但一直开征。至1992年,全市仍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生猪、菜牛按头征收。猪每头征收2元,菜牛每头征收4元。是年征收3108元。 牲畜交易税 1917年,邹县开征牲畜交易税,凡在集镇市场上成交的牛、驴、骡、马按头征收,由县知事公署招标招商承担。1918年,改为以价征税,税率为成交额的1.3%。牛、驴每头价值在50贯以下者据实征收,50贯以上者按50贯征收;骡、马每头价值在100贯以下者,据实征收;100贯以上者按100贯征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邹东根据地征收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3%。1948年—1950年,牲畜交易税并入交易税之中。1951年又单独设立牲畜交易税,征税对象定为成交的牛、马、驴、骡、骆驼、猪、羊7种牲畜,税率为5%。1960—1961年,邹县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恢复征收。1964年,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的应税牲畜一律免税,仅对个人购买牲畜予以征税。1983年起,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应税牲畜全面开征牲畜交易税。1984年,邹县清理牲畜并发牌登记入册。当年清理补征税款15.7万元。1989年征收80.36万元,为最高年份。1990年,仅征收1.02万元。1992年,征收5.91万元。 利息所得税 1951年,邹县对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利息所得及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3项开征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1951—1958年,邹县共征收利息所得税款5228元。1959年,邹县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盐税 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邹县盐商年额6348引,每引纳税2钱4分5厘8丝,共征税银1755两7钱6分8厘。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邹县有信益昌等7家盐商。县城设置总号1处,分店2处,4乡设置坐庄16处,跨庄20处,分片销售。1913年,每50公斤盐征税2.5元。1942年,停止征收盐税,实行专卖。1945年,又恢复征税。建国后,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1958年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征收。邹县仅对经营盐务的部门将盐改变用途的补缴盐税。至1992年底,共计补征盐税23.4万元。 货物税 1945年,邹县开征货物税,课税范围甚广。扫帚1把征1元,草鞋1双收0.3元,粪萁1只收0.5元,锅刷1束收0.3元。抗日战争时期,邹县抗日民主政府只征收出入境货物税。1946年,出境粮食按价征收3%的货物税,对耕牛、骡、马、驴按价以20%的税率征收。1950年,邹县没有大的厂矿企业,货物税的税源仅有土烟叶、白酒、鞭炮、迷信品、饴糖、草纸、植物油、土布、原木、皮毛等小货物。1951年,邹县共征收货物税22.2万元;1958年,全县征收货物税171万元。1959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1951年,邹县共征收工商业税2.5万元。征收工商业税,实行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和查帐征收的方法。1958年,全县征收58.3万元。1959年,将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14年,邹县开征印花税。课税对象有发票、汇票、期票等26种,人事凭证10种。规定税率凡票据每值10元贴印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到4元不等。1934年,按《印花税法》,规定凭证类别有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3种。税目共39个,税率由原来按等级征收改为一律采用比例税制,按全额征税。1950年,国家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1年,邹县征收印花税7.76万元。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国务院颁发新的《印花税暂行条例》,邹县于1989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当年征收80.4万元;1990年征收109万元;1992年征收112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政务院颁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邹县在实施执行中具体征收流通税的商品主要有:酒、皮毛、原木、焦炭、麦粉。是年征税款51.3万元,1954年征收55.2万元,1955年为84万元,1956年为87.8万元,1957年为100.8万元,1958年为170.9万元。1959年初将此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是年,邹县开征的集市交易税对象有家禽、家畜、蛋类、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等7类。1962年10月,停止征收家禽、蛋品2类集市交易税。后又加征旧钟表、旧自行车2类集市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征收的起点为10元,其税率除旧钟表、旧自行车15%外,其余农副产品一律为10%。邹县有集市交易市场38处,征收税额:1962年8.1万元,1963年3.1万元;1964年2.6万元;1965年3.6万元,1966年第一季度1.5万元。是年4月,邹县停止征集市交易税。 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邹县于1983年开始征收增值税。是年邹县开征的课税对象为本县生产的自行车、缝纫机、机械等产品。增值税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采取一年一核定,定率计征。是年征收682.3万元。至1990年,对乡镇、村办工业也开征增值税。是年全县征收1320.3万元;1992年,全市征收1506.2万元。 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资源税条例(草案)》。课税对象有石油、天然气、煤炭3种产品。邹县1986年起只征收煤炭资源税。对兖州矿务局所属各矿生产的原煤,除自用和用于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外,按销售吨煤0.5元定额缴纳,是年征收175万元。1989年,又开始对济宁市属的落陵煤矿按销量吨煤0.1元征收。至1990年,邹县共征收资源税1291.9万元。1992年,邹城市共征收资源税1391万元。 房产税 1986年,国务院颁发《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邹县1987年开征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驻邹国营、集体企业、工矿区、建制镇驻地的集体企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征收,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征收,税率为12%。1987年—1992年,邹城市征收房产税额分别为283.5万元、282.8万元、226.8万元、487.6万元、492.3万元、565.7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1983年利改税以后开设的一个新税种。是年邹县把56家国营企业审定为利改税单位,并分为大中、小2种类型。大中型企业有南屯煤矿、唐村煤矿、北宿煤矿、鲁南自行车厂、缝纫机厂、搪瓷厂、县酒厂、城关酒厂、造纸厂、肉联厂、百货大楼、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烟酒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燃料公司、物资服务公司、金属建材公司、药材公司、石油分站、木材公司、果品公司、土产公司、贸易货栈等32家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电讯九厂、汽修厂、链条厂、陶瓷厂、农机公司、服务公司、五金公司二部、副食品加工厂、新华书店、石粉厂、县食品厂、蔬菜公司、百货二部、百货五部、电影公司、公共汽车公司、自来水公司等24家国营企业定为小型企业。除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副食品加工厂按20%的税率、新华书店按3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外,对面粉厂、县食品厂、蔬菜公司、公共汽车公司、自来水公司5家亏损企业不征所得税外,其余16家小型国营企业,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到1990年,邹县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4116.4万元。1992年,邹城市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323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邹县对县级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0%。到1992年底,全市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有1275个,其中市以上集体企业210个,乡镇集体企业1095个。1986年至1992年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668.4万元。 城乡个体专业所得税 1951年,邹县有个体工商业1573户,共征收所得税8876万元(旧人民币)。1963年以前,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1980年起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6年,以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至1992年底,全市城乡有个体工商业纳税户12909户。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邹城市采取在征收营业税时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为1—3%。 个人收入调节税 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新税种。规定对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贸易等个人收入,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并规定对科学研究、作家创作收入计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989年,邹县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税额:1989年12.6万元,1990年7.8万元,1992年9.3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邹县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对从事矿山、采掘、搬运、石油和天然气工人的奖金不征税,其它供应企业就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按其分级税率计征。至1992年,共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362.7万元。 土地使用税 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邹县是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方法为按年计算,一次缴纳。县城驻地每平方米每年0.4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0.2元。1988年,全县征收6.6万元;1989年,征收117.6万元;1990年,征收291万元。1992年,征收3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