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财政管理 资料库:邹城市地情库 章节:邹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c/section/3/article/29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财政管理
管理体制变革 清初,全国财政权力高度集中于朝廷。县署虽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但无财政管理权,只有为国家征收赋税之责,县署一切费用均由国库拨付。至光绪、宣统年间,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后,邹县始有自治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政局动荡,邹县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未建立,县内各项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各种附加税和其它杂税收入。 1927年,划分国家与地方收入,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捐划归地方;将一向属国家负担的内务费、教育费、实业费等划归地方负担。但省与县两级地方财政收支范围仍然无明确规定。 1933年,《财政收支系统法》中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始在法律上予以确认。1937年,《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规定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有8种,但邹县并末完全执行,县级财政收入仍以田赋附加及地方杂捐为主,即:一靠附加;二靠摊派;三靠苛杂。 1941年,将全国财政收支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规定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时邹县财政收入部分有:课税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及权利收入、公有营业之盈余收入、公有事业收入、补助收入、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财产及权利售价收入、收回资本收入、公债收入、赊借收入,其它收入等15项;支出部分有:政权行使支出、行政支出、教育及文化支出、保育及救恤支出、经济建设支出、卫生及医疗支出、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营业投资及维持支出、信托管理支出、协助支出、其它支出等16项。上述收入部分课税收入包括:土地改良物税(土地法未实施前仍称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土地税之一部分(在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税之前,为田赋及契税)。中央划拨遗产税25成。中央划拨营业税3成、中央拨印花税3成等9项。 1946年,修正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县(市)税收田赋5%、营业税50%、遗产税30%、契税及原有5种地方自治税捐即: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屠宰税、房捐。1947年,国民党政府的军费开支急剧增加,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国家财政处于崩溃边缘。国民党政府大量发行纸币。到1948年8月21日,货币发行量,比1945年货币发行量10319亿元增加640倍。 建国初,党和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医治战争创伤,发展生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散管理自收自用”。1949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03.96万元(旧人民币),支出28.1万元。财政结余75.86万元。 1950年,邹县财政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划分暂行规定》草案,第四项规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同时,邹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财政收支尚未划定为一级财政的实际情况,核定其乡镇小学文娱活动、修建简易师范、教育馆、医院设备、农场苗圃、修路、优待军属、民兵训练等经费由乡镇支出。乡镇财政收入年终如有结余,转下年乡镇财政预算内,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作一般财政开支。是年,全县财政实现收支平衡,有效制止了通货膨涨,稳定了物价。 1952年,认真执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政方针,同时开展“三反、五反”和“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严格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的集中统一。全县小学教师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国家预算。1950年—1952年,邹县财政共收入6597万元,用于恢复建设和其它支出1483万元。 1953年,邹县的财政收入固定收入完成14.39亿元(旧人民币),占预算的98.69%(其中屠宰税6331.43万元,牲畜交易税8.06亿元,契税2.58万元未计在内);其它收入2.01亿元;上级补助收入68.7亿元;上年结余2.6亿元。以上4项共收入87.7亿元。财政开支为农业支出1.4亿元;林业支出5496.8万元;文化支出6755.5万元;教育支出21.9亿元;广播支出791.5万元;卫生支出5.6亿元;社会救济福利支出7.02亿元;行政支出3.1亿元;公安支出769.5万元;党团支出10.6亿元。以上10项共支出78.9亿元,当年结余8.8亿元。 1954年,邹县继续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工作方针,把国家财政放在稳固经济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实行所有预算归口,收支两包干,各地机动财力首先要用于农业水利建设上去,不得用于增加编制、提高工资和应加以控制的各项建设事业上去;加强财政监督,树立全局观点,发挥各级党政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年,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112.7亿元,支出102亿元。 195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90.8万元(新人民币)。是年起,公安、检察、司法业务费划归中央预算,由省级各主管厅垂直管理,向中央财政部报销。 1958年,中央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权限,地方财政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包干,五年不变”。但由于权力下放过多,加上管理不善,使财政收支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是年邹县财政收入完成220.4万元,比1957年的218.8万元,上升了5.6%;财政支出为382.4万元,比1957年的221.4万元,上升了72.6%。 1960年冬,中央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采取集中财政,加强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强财政管理。1964年,财政继续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扩大地方的预算调剂权,提高预备费的比例。财政收入实行:定额分成,增收分成,收支挂钩,比例包干”的办法。至1965年,邹县财政收入完成588.1万元,支出398.7万元,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66年至1976年,在为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财政体制多变,总额分成的办法越来越混乱,财政收不抵支。1966年,邹县财政收入530.8万元,较1965年下降9.8%;上级补助125.7万元,较1965年增长40%;支出412.9万元,较1965年上升3.6%。1968年,财政体制改为“收支两条线,各算各的帐”。1969年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1年至1973年,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办法。1974年,预算收入按固定的比例留成,支出按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由于财政体制的多变,责权难分,管理混乱,1974年财政收入完成784.9万元,比1973年的843.8万元下降7%。工农业生产停滞不前,财政收入减少。 1978年开始,财政体制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济宁地区对邹县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全县国民经济有了好转。1978年核定收入1620万元,实际完成1732.1万元,占计划的107.4%,比1977年增长26.5%,上级补助收入为72.4万元,上年结转161.2万元,总收入为1965.7万元,上解支出为407.8万元,实际支出1392.9万元,年终结余164.9万元。 1979年3月,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80年财政实行“责权结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是年在财政收入中除工商税收入上解外,其它收入全部留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上级财政以1979年度决算数字为基础,按照每年递增5%的幅度计算补助差额,实行定额补助。县财政可以以收抵支,量入为出,独立自主的安排本级财政预算。 1981年,邹县财政在继续贯彻执行“狠抓整顿,稳定经济”方针的同时,又实行“划分收支,分灶吃饭,总额分成”的办法。预算内按“四、六”分成,即40%留县地方财政,60%上缴,多收多交,少收少交,一定三年不变。其行政事业经费,基本上除人头经费外,每人每月控制在15—25元之间,包干使用。公、检、法系统的经费略高于行政事业单位。文教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经费,每年按照支出的上升比例,进行递增包干。教育事业费略高于其它事业费。1982年济宁行署对邹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以1979年收支决算为基数,根据收支范围的划分,确定邹县为4,行署为6的分成比例。是年,邹县的财政收入计划2276.7万元,实际完成2374.4万元。得分成金额949.8万元。1983年,济宁地区分配给邹县财政收入任务1847.2万元,实际完成2021.4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09.43%,占上年收入的112.3%。其中按财政体制规定上解1447.7万元,县级财政收入还有573.5万元。年初支出安排指标860万元,上解专款272.2万元,上年结转9.9万元,可支出指标1142.3万元,实际支出1265.2万元,占济宁地区核定支出指标的110.75%。其中行政支出219.10万元,占支出指标的132.9%;文教卫生、科学技术支出630万元,占指标的104.23%,农业支出205万元,占支出指标的96.65%;抚恤及社会救济105.8万元,占支出指标的96.86%,其它各项支出104.8万元。 1987年,济宁市对邹县又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缴,比例递增,超收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是年,邹县财政收入任务为3364.9万元,实际完成4559.9万元,占预算的106.5%,财政支出完成3858.5万元,占预算的100%。1988年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完成1406.6万元,总支出完成1712万元。1989年,邹县财政收入完成9711.8万元,支出完成9711.8万元。1992年,邹城市财政收入完成11694万元,支出完成10207万元。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期,财政处于困难时期,邹县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按照额定标准发给实物,并辅以少量货币(津贴)。1950年,党政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供给制。1952年,全县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工资制,并第一次详定等级。1953年,建立县财政预算,分项制订下达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958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支出包干管理,改革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1962年—1978年,行政机构几经调整,人员工资增长幅度较大。1980年—1992年,邹城市执行预算包干,对行政事业公务费实行定额管理,承认差别,拉开档次,制定切实可行的包干定额。购置费、修缮费、大型会议费等,年初预算不作安排,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掌握,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追加。 企业财务管理 邹县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企业生产资金的拨款管理、基本折旧基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1950年—1959年,邹县对企业实行利润监交、投资拨款。1960年,邹县开始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总的留利水平为13.2%。1962年对全县企业实行清产核资。1962年—1977年,取消利税留成制度,邹县实行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实施措施、考核指标和提取奖金比例是:企业在完成指标的前提下,按工人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金,完不成指标的按比例扣奖金。 1978年,邹县开始试行企业基金,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资金占用等各项年度计划指标的工业企业,按全年工人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实行的范围是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规定未完成利润指标者,不得提取企业基金;考核指标的工业企业,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其它指标每少完成一项,盈利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少提1.25%,计划亏损企业少提0.75%;考核指标的其它企业,在完成利润的前提下,其它指标少完成一项,盈利企业少提1.66%,计划亏损企业少提1%。 1979年,邹县改进固定资产及基本折旧基金的管理,县属工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自留7%,上交县财政局30%,县财政局再上交地区50%。县办“五小”(小化肥、小农药、小电力、小钢铁、小煤炭)企业按20%的比例上交县财政局。 是年,邹县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改无偿相互调用为有偿调拨使用的办法,并对企业实行各种不同形式分成和亏损包干办法。主要形式有:对有盈利的工业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超出部分40%留归企业,60%上交国家;盈亏边缘的企业,按现利润大小三七分成,70%留给企业,30%上交国家;亏损企业,国家不再补助,完不成计划的不得提取企业基金。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亏损企业包干,超亏不补,利润全留的办法。商业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19%留企业,81%上交财政。商办工业实现的利润30%留归企业,70%上交财政;饮食服务业按实现利润的50%交财政,50%留给企业。供销社企业实行基金制度,完成国家指标后,按5%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上级有关部门对邹县其它企业核定的利润留成为30%,上交国家财政70%。1981年执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分成比例为40%留用,60%上交财政。1983年,邹县对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是年,邹县对54户企业实行以税代利。其中大中型企业有36户,按55%税率计征所得税。18户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1985年,邹县企业全部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是年,全县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15.5万元,比1984年增加104万元,企业的税后留利1984年为192万元,1985年增加到350万元。留利水平1984年为41%,1985年上升到42.5%。 1987年—1992年,邹城市国营企业先后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市国营工业、商业、粮食、物资等系统企业及其它企业共有61户先后与市财政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占预算内国营企业总数的96.8%。 农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到1992年,邹城市财政部门经管的农业经费内容由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大。具体有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水产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乡镇企业局事业费以及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核定城镇就业周转金等。 1978年—1992年,邹城市农业财务的管理,主要采取“全额管理”和“差额管理”两种管理形式,同时对个别经营较好的单位,采取了企业化管理。对全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差额补助,超支不补的办法,以促进各单位节约使用资金。 1950年—1992年,国家财政用于全市支援农业生产各项事业资金达7753.5万元,地方自筹附加安排134万元,总计7887.5万元。1978年—1992年,全市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共投放支农周转金3348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邹县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包括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1983年前,邹县财政部门仅对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管理,对其它两部分预算资金未进行管理。1984年—1986年,县财政部门对全县各部分预算外资金主要实行计划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每季度报送1次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年终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自1987年,财政部门对各部分预算外资金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1987年、1988年、1989年、1990年,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分别为454.6万元、240万元、2884.1万元,4376.9万元。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利用专户储存间歇资金,支持全县经济发展。1992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7280万元,支出6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