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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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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代,邹县县署兼为国家征收赋税,财政收入主要靠地丁和漕粮,约占总收入的90%以上。 民国时期,邹县财政收入有经常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有附捐、杂捐、公款、公产等;临时性收入数额极小。1930年,邹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共计1.04亿元(旧币),其中:附捐8427.1万元,杂捐271万元,公款317.7万元,公产1374.8万元。1941年,邹县财政收入有省款岁入全年一、二、三期田赋收入14.89万元;地方岁入田赋附捐收入8.28万元;田赋临时捐收入10.24万元;有补助收入0.14万元,共计108.07万元。 1939年邹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1949年邹县人民政权的财政收入有公粮、田赋、工商税收、罚没款等。其中公粮(抗日战争时期叫“救国公粮”1949年改为农业税)收入在抗日战争期间占民主政府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1949年,邹县财政总收入为65.9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36.73万元,工商税收入19.87万元,其它收入9.3万元。 建国初期,邹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其它收入甚微。从1953年开始,工商税和企业利润在财政收入中逐步增加,所占比重由1950年的15%左右,提高到1987年的90%以上。1950年至1992年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邹城市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3年,邹县财政收入仅16.5万元,1992年,邹城市财政收入11694万元,为1953年的70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