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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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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政机构
清朝初年,邹县境内无专设的地方财政机构,国课收解、公摊由地方绅士同县署户房办理,所征课税,为地丁粮、捐输津贴等。田房契税由县署包办。清末,邹县设有钱粮房,负责管理县内财政。1918年,国民邹县知事公署改置稽核所,负责田赋、税捐的征收管理和地方户籍管理。1927年,稽核所改为统税科、征收处和地方财政管理处。统税科负责征收省以上的税捐;征收处负责征收农业税;地方财政管理处专门负责征收所谓工商税的附加部分,实质上就是向劳动人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 1940年,随着邹东抗日根据地的扩大,邹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财粮科,先后驻在灰埠、瓦曲、桃花哨、赵林等地。其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官产、行政罚金、募捐等。地方民兵团的开支、游击队的费用等行政费,均以活动区域进行征收。1941年10月,邹县抗日民主政府财粮科撤销,邹县财政工作由鲁南行署财粮科代管。1944年8月,恢复邹县抗日民主政府财粮科。1947年3月,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解放区,邹县民主政府财粮科再次撤销,年底又恢复,同时称财粮局,内设征收、保管、调运、会计、税务5个股,随县政府驻灰埠村。1948年6月,邹县全境解放,财粮局随县民主政府由灰埠村迁驻邹县城,局内增设农税科,专门负责征收农业税。 1949年,县财粮局改为财政科,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1950年,县财政科下设的税务股单独析出,成立邹县税务局。1957年,县财政科设科长、主任科员、企业股、农业股、会计股等。1956年7月,县财政科改为邹县财政局。1958年4月,邹县财政局、邹县税务局合并为邹县财税局,下设人事、税政、企业、公社财务、会计等股。1961年12月,邹县财税局撤销,分设为邹县财政局、邹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内设人秘、预算、企业、农税等股。1968年,撤销邹县财政局,成立邹县财贸组,下设财税小组。财税小组内设人秘、预算、企业、税收、会统等5个办事机构。1971年4月,财税小组改称邹县财税局,隶属邹县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1979年,财税局内的农税股改为农财股。1980年,设立财政监察股。1982年,成立国库券推销办公室,隶属邹县人民政府领导,由县财税局代管。1983年9月,邹县财税局又分改为邹县财政局、邹县税务局,均隶属邹县人民政府领导。县财政局内增设人秘股、预算外资金管理股。1984年,又增设行财股,并配备20名农财员派驻全县各区公所。1985年9月,财政驻厂员组成立,隶属济宁市财政局领导,由邹县财政局代管。1988年3月,邹县财政生产资金管理公司成立,隶属县财政局领导。同年9月,撤销邹县财政生产资金管理公司,成立邹县财政生产资金管理局。 1990年,邹县财政局内设秘书股、预算股、行财股、农财股、企业股、商贸股、预算外股、人事监察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财政驻厂员组(科级)、财政生产资金管理局(副科级)、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农发基金征管所、会计股、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下辖20个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1992年,市财政局机关内有干部职工85人,乡镇财政所共有干部职工10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