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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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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农村统销
建国前,邹县境内农民口粮全靠自给,灾荒年景歉缺不足时多是自谋自食,很少有官方开仓供食之举。1948年6月,邹县第二次解放,邹县民主政府对无法生活的城镇居民一次发救济粮1000余公斤。全县实行土地改革后,粮食基本自给自足,个别缺粮户可在市场和国营粮食公司购买。 1953年11月,全县实行统购统销,对农村缺粮户实行一年一定,按照核定的销量分月发证到户,凭证供应。夏秋统购后,对受灾户临时安排供应。是年全县设20个售粮点,统销粮食600万公斤。 1954年,为克服农村统销工作中的偏差,邹县对缺粮户供应量采取自报公议,从下到上,逐级审查,缺粮户由乡政府发给临时购粮证,凭证购粮。各区销量控制在全县计划供应指标以内不得突破,保证了缺粮户的粮食供应,堵塞了套购国家粮食的漏洞。 1953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对缺粮户实行一年一定,分月供应,当地粮所有什么粮食供什么粮食。至1956年,全县农村4年累计共统销粮食2435.5万公斤。1957年,邹县遭受百年未遇的自然灾害,先涝后旱,粮食大幅度减产,全县粮食平均亩产只有88公斤,总产比1956年减少3685万公斤,征购总任务没有完成,农民平均口粮只有138公斤。为减灾保需,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深入社队调查摸底,粮食部门派人到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购进粮食1450万公斤,全县共统销粮食1244.5万公斤。 正处在国家3年暂时困难时期的1960年,全县人均口粮只有122.5公斤,群众生活极端困难。本着低标准,瓜菜代,吃粗、吃稀、吃饱的精神全年共安排统销粮食2481万公斤,平均每人每天仅0.37公斤。加之农村分配和统购安排不够平衡,有些地方缺粮面大,供应量小,有的村庄发生了逃荒现象。 1962年后,农业生产开始回升,每年夏秋两季征购结束后,县、社(乡、镇)两级政府都认真核实各队粮食产量和分配情况,切实落实粮食统购统销任务。在安排供应上,对水库库区移民队户、一般缺粮户、因灾减产缺粮户和经济作物(主要指花生产区)集中产区,按自产口粮加统销,每人每年定为150公斤。 1972年,全县遭受特大暴雨侵袭,因涝成灾农田20万亩,尤其城关、峄山、太平、石墙、高庄等公社受灾严重,粮食减产,口粮不足。是年,全县共安排农村统销粮709.5万公斤。 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制,全县实际销售粮食4621.5万公斤,其中农村(包括菜农及民工口粮)统销粮食1515.5万公斤。1983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连年丰收,口粮逐年增加。是年,全县农村统销仅451.5万公斤。1990年,全县农村销售粮食449.5万公斤。1992年,全市农村销售粮食328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