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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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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粮食征购
征收 田赋征收始于夏朝。时,邹县境内田赋征收为“什一”,即每年征收粮食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秦代增加数倍。汉代减为“三十而税一”。明初实行两税制,即田亩税和户税。嘉靖九年(1530年),邹县境内田赋征收实行“一条鞭”法,即将户税、田赋悉并,以田亩纳税。清雍正四年(1726年),邹县又实行地丁合一,将应征丁银摊入地银内征收,通称“地丁”。清朝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邹县实征地丁银3.52万两,米1173石。 1914年,邹县征收田赋一律由银两折合银元计征,赋税分为地丁、漕粮、粮折、租课、耗羡5种。1919年,邹县有115.2万亩粮田、24.6万人,全县实征地丁银7.3万余元,田赋付税7.3万元,漕折计5537元,地方附捐6516元、杂税1.25万元,共计10.48万余元。 抗日战争时期,邹县抗日民主政府按田赋地每亩每年预征公粮不超过17.5公斤。1945年10月,邹县城第一次解放,邹县县政府明令废除一切苛捐杂税,统一征收公粮。按标准亩收入累计征收,最高负担不超过其产量的35%。 1948年6月,邹县城第二次解放后,按照《山东省三十七年度新解放区夏季公粮征收暂行办法和秋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精神征收公粮。 1949年,邹县按照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农业税率扣除应扣的免征点后,每亩全年负担公粮15.5公斤、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缴纳主粮小麦、谷子、豆子、高粱、玉米者斤顶斤不折扣,缴纳其它粮食折主粮征收,每0.5公斤净棉顶交秋粮7.5公斤,每0.5公斤净麻顶交秋粮7.5公斤,每0.5公斤干花生果顶交秋粮1.2公斤。各种主粮征收比例:平原为小麦30%,大豆20%,杂粮50%;山区为小麦20%,大豆10%,杂粮70%;对种小麦面积特别少的山区,免征小麦和大豆,用杂粮和经济作物顶替。是年,全县征收粮食1148.5万公斤。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1年,邹县人民政府粮食局与邹县人民政府农税科签定征收入库协议,当年征收公粮1418万公斤,其中征收小麦、秋粮各709万公斤。1952年,邹县取消地方附加税,按19.7%的税率征收,全年依率计征2588.5万公斤,依法减免430.5万公斤,实际征收公粮2153万公斤。 统购 1953年11月,邹县贯彻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开始改粮食征收为粮食统购,执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不购”的政策,采取自上而下的下达控制数字,发动群众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交售数量。是年,全县共征收粮2163.5万公斤,其中征收公粮1100万公斤,统购余粮1063.5万公斤。统购是一项新工作,因缺乏经验,对余粮、缺粮界限划分不清,造成该购的没有购足,不该购的购了过头粮,结果,1954年上半年,邹县境内群众吃粮紧张,市场上一度出现粮食抢购现象。是年,邹县按照《山东省粮食统购暂行办法》,采取估产到地块,估产到户,留足口粮、种子、饲料,购其剩余粮食的办法,全县共统购粮食2976万公斤,比上年增加812.5万公斤。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后,邹县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正常年景,粮食产量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余粮户,扣除口粮、种子、饲料粮及实缴农业税粮后剩余部分按80~90%统购。到1965年,邹县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增产超购粮加价奖励的办法。是年,全县落实粮食征购基数3200万公斤,实际征购3303.5万公斤。1971年8月,邹县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并将全县每年粮食征购基数由原来的3200万公斤减至2800万公斤,外加5%的机动数140万公斤,共2940万公斤。1979年,将5%的机动数140万公斤调减掉。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3个基数包干:全县落实粮食包购基数仍为2800万公斤,其中大豆560万公斤。粮食销售包干基数3370万公斤,粮食调入包干基数570万公斤。1984年7月,国务院规定粮食统购只限稻谷、小麦和玉米3种,杂粮以玉米折算,统购数量不变。是年,农业丰收,价格政策合理,全县征购粮食6993.5万公斤,为历史最高纪录。 定购 1985年,党中央决定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市场价低于原定购价,国家仍按原定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原用于粮食奖售的化肥、柴油按定购数量分配签入定购合同。是年,邹县落实粮食定购4000万公斤,实际购粮4148.5万公斤,其中“议转平粮食500万公斤。至1992年,继续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全市实际购粮3862.7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