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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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讨债无果 一封信函解难邹城法院着力打造便民诉讼"直通车"】 近年来,
山东省邹城市法院在推行大立案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便民、利民、高效、快捷的
立案工作新路子,相继推出了巡回立案、电话立案、信函立案等举措,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效果。
70岁高龄的崔老先生是黑龙江省东宁县燃料公司退休干部,是一位参加过抗美援
朝的退伍老兵,1992年结识了在黑龙江省打工的邹城市古路口村民朱某。在随后的交
往中, 朱某以诚实、礼貌获得崔氏夫妇好感和信任。同年3月,朱某以做生意急需用
钱进货为由,分三次借走了崔老仅有的3000元转业金,期限为半年。但未等到期,朱
某却悄然返回山东老家。得知这一消息,崔老夫妇立时傻了眼。由于两位老人均年老
体衰,不能长途跋涉到山东讨债,只有一封接一封地写信向朱某催要借款,但至今未
收到一分钱还款。几年间,崔老夫妇时常受到子女亲朋的抱怨,二位老人也为此经常
口角,原本患有疾患的崔老夫人也因此病情加重,过早去世,临终前仍一再叮嘱崔老
一定要把钱给追回来。2001年3月6日,万般无奈中的崔老先生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给邹
城市法院写了一封信,请求予以立案审理。院长张群力亲自阅看并批示:马上就办,
办就办好; 当即立案,免收诉讼费。3月12日,立案庭准备室法官驱车近百里,找到
了正在走村串户揽木工活的朱某,对崔老所诉案情予以核实,并教育朱某尽快履行还
款义务。3月16日,通过电话征询,崔老先生同意放弃利息,由朱某偿还3000元本金。
3月28日, 崔老先生在收到调解书及3000元现金后,给邹城市法院寄来感谢信,盛赞
邹城法官作风好、效率高,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全程监控院长督办邹城法院根治超审限不含糊】近年来,山东省邹城市法院把
加强审限跟踪管理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中心环节,对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监控,院长亲
自督办,防止案件超审限,取得明显效果。2001年,该院审结各类案件5868件,无一
超审限,平均审理周期也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53天。
为切实加强审限监督管理,该院首先研究制定了审限管理的规定,自我加压,将
一般案件的审限定为3个月, 在立案时实行预告监督,即在审查决定立案、简繁分流
的同时,将案由、立案日期、主审法官等基本情况输入微机,由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情
况进行监控,并对立案审查、排期、庭前准备等各个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使办案人员做到心中有数,环环相扣,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加快办案节奏。在案
件审理中,及时进行督促催办,即立案庭对接近审限的案件,通过微机对案件进行警
示,并通过发案件催办单予以催办,案情特殊的,召开案件调度会予以研究调度。经
过催办或调度,在3个月内未结案的,由院长签发督办令,限期审结,仍不能审结的,
案件承办人降级使用,原来是主审法官的降为辅助法官,原来是辅助法官的取消办案
资格,并规定当年内不得再聘为主审法官和辅助法官。对于已结案件,通过卷宗评查、
审限评比,进行事后监督。

【起贪念船运中途把煤卖后悔迟触犯刑律进班房】近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刑事
案件,个体运输户郭某因私自将承运煤炭卖掉,得款自肥,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4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0年10月20日,江苏省邳州市水路运输个体户郭某与邹城市某煤炭运销公司签
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郭某为该公司往浙江平湖承运煤炭。同年11月
3日,郭某的拖船队共装煤炭2020.86吨,从邹城市太平港开船,煤炭运销公司先期付
给郭某运费8.4万元。 郭某的船队行至江苏省泗阳县时,因拖船出现故障,停船修理
期间, 郭某将所承运的煤炭私自低价卖掉,得款21.75万元后逃匿。2002年4月4日,
煤炭运销公司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并赔
偿其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交处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
郭某将为他人运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遂作出上述
判决。
(撰稿人:刘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