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b&A=3&rec=80&run=13

土地改革 1946年,县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把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组成土改工作队,在解放区开展土改宣传和土改试点。由于斗争复杂,土改工作只在郑家郗村等解放区部分村庄进行,1947年春,县委、县民主政府机关撤离县境,土改工作停止。
1949年初,鲁中南区党委在兖州城西五里庄村进行土改试点。1950年11月,土改工作在全县干部会议上部署,12月县、区分别进行试点,翌年1月全面铺开。各村成立贫农小组,召开斗争大会,迅速掀起了土改高潮。3月底基本结束。土改中,对地主没收其土地、房屋、牲畜、粮食、农具及浮财等,由农会直接分给贫雇农,没收富农多余土地,割掉“封建尾巴”等。工作中出现了扩大打击面,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倾向和土改不彻底等问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土改遗留问题进行了检查补课。1951年10月土改工作全部结束。
在土改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惩治不法地主分子条例》,批斗地主分子1302人,惩治不法地主分子574人。全县17826户无地和少地农民分得土地73727亩,粮食55.83万公斤,房屋11584间,牲畜1491头,主要农具6014件,大小车1028辆,水车204部。按照政策,地主、富农也和农民一样,每人留下一份土地。经复查验收,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从此,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
农业互助组 1952年春,太平区河庄村李兆俊带头组织了有6户50人的互助组,为境内第一个农民常年互助组织。常年互助组由农户自动联合组成,民主选举正、副组长、记工员,入组自愿,退组自由,其主要成分是贫农、下中农,不准地主、富农入组。对于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调剂使用,采取等价交换、互助两利的原则进行。这种农民互助组,克服了个体农民缺少劳力、工具、种子等困难,挖掘了生产资料的潜力,初步解放了生产力,入组农民的土地得到了及时耕种,农业产量明显提高。1952~1954年,全县共建常年互助组3398个,入组农户达25052户,接近全县农户的一半。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随着生产的发展,成立高一级的农业合作组织已成为农民实际需要。1953年2月,李兆俊联合本村互助组骨干,成立有16户114人348亩土地和一部分牲畜、农具在内的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爱国社。
入社农民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土地的好坏、距离远近及有无水利设施等条件,以土改时查田定产为基础,采取评定常年产量的办法折股入社。牲畜、农具等全部折价以地股金形式入社,土地统一耕耙种植。劳动实行工分制,按年龄大小、体质强弱和所干农活的轻重来评定工分。社内干部和农民同样参加劳动,无额外补贴,男女同工同酬,个人所得工分参加年终分配。集体除留足2%的公积金,1%的公益金和种子、饲料外,其余全部分配,按地劳六四分成。这对当时吸收农民入社、增加入股土地,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春天,为激发农民入社的热情,调动他们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开始提倡多劳多得,分红比例由原来的地六劳四改为地四劳六。初级社民主选举产生社委会干部,制定社章,建立帐目,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入社处理妥当,分配原则合理,生产稳步上升,小麦单产由互助组时的75公斤达到150公斤。从1953年到1954年全县建初级社36处,1955年达1198处,入社农民3606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