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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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清末民国年间,境内沿袭几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耕地大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多数农民无地或少地。1948年,全县共有49967户,242233人,耕地754053亩,人均3.1亩。其中,地主3209户,24561人,占有耕地238135亩,人均9.7亩;富农1208户,7417人,占有耕地56443亩,人均7.6亩。贫雇农28011户,125242人,占有耕地186504亩,人均1.5亩;下中农5470户,25846人,占有耕地63006亩,人均2.4亩。占全县人口总数13.2%的地主、富农却占有39.1%的耕地。而占人口总数62.4%的贫农、下中农仅占有33.1%的耕地。贫苦农民常年忍受地主、富农的残酷剥削。
剥削方式 土地占有者利用土地对无地、少地农民的剥削,主要有地租、雇工、高利贷等形式。
地租主要有3种租制。一是租地农民按地亩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额的地租(粮),不论丰歉,必须足额付清。地租一般按粮食产量的50%确定,有的高达60%。二是佃户按地亩交纳租金即租钱。三是按地价的50~60%价格典种土地,典种时限,一般1~3年,其间土地所有权仍归地主一方,期满可按原价赎回。
雇工大体分长工、短工两种类型。长工,雇用多为1年,年初上工,秋后下工,担负雇主的田间农活和日常零活。除管吃外,年酬很低,一般为1~2斗高粱。富裕大户还要雇用专事洗衣、做饭的女工,放牧牛羊及干些勤杂小活的童工,哺育小孩和伺候主人的“奶妈”、“丫环”等。城西嵫山村地主郑培如雇用数十人为其看家护院,给少量土地耕种,不收地租作为报酬。短工,为农忙季节工,工期1天或数天不等,管吃,酬金按天议定。
高利贷有放钱和放粮两种放债形式。借高利贷通常要请保人或以实物作担保,利率一般为月息3、4分,有的5分,最高达10分。盘剥方式名目繁多,有“驴打滚”、“里加一”、“外加一”等。借高利贷如过“鬼门关”,使不少贫苦农民急剧破产。王因镇柳沟村齐继堂借35斤豆子,3年“驴打滚”,被剥削去一大亩半耕地。
减租减息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滋阳县委在解放区领导开展减租减息斗争。按照《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召开“双减”斗争大会,把群众发动起来,在试点基础上,将“双减”斗争扩展到全县各解放区。地租按原租额减支25%,借贷利息减去50%,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支援解放战争的革命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