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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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开始提倡多子女育龄妇女避孕节育。1971年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人口生育政策,县作出“一对夫妇一生生育两个孩子,两胎之间间隔为4年,对已有3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实行绝育手术”规定。1973年7月16日县革委发出《关于批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规定:“已婚夫妇都要积极实行计划生育,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点”。
1979年1月1日,县革委制定了《关于晚婚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的规定》:已婚夫妇要按照“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和“两胎间隔四、五年”的要求制订生育计划,不准出现第三胎。8月24日召开了“为革命只生1个孩子”动员大会。提倡“一胎化”,动员已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终身只要1个孩子。至12月31日止全县有2541对1孩育龄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领证率达26%。政府对自愿只生1个孩子和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给予适当奖励和优待;对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行“一胎化”,实行严格控制二胎生育,坚决杜绝三胎生育方针,并将重点转移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方面。对已有1个孩子的夫妇,实行节育,一般不再安排二胎,对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实行绝育。1980年9月29日县委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全县党员、团员学习中共中央公开信,带头只生1个孩子的通知》,全县党员、团员积极响应县委号召,到年底已生育1个孩子的11661对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并报名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
1984年,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二胎生育政策的16条暂行规定》,经过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允许生育第二胎。1985年,省委、省政府在兖州等部分县乡试点“间隔式”生育二胎,规定:凡只有1个女孩,夫妇均系农业户口的,按照“间隔式”的要求,即“女方年满32周岁”后,经过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这个生育政策经过试点后于1986年在全县推开,并将“夫妇均系农业户口”改为“母女均系农业户口”,“女方年满32周岁”改为“年满30周岁”。
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颁布,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允许有间隔地再生1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1994年,兖州市政府规定,凡在兖州市境内的育龄人口,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兖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5年,市及乡镇政府在加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是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0.7‰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