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b&A=3&rec=686&run=13

1951年,县卫生科建立后,即设1名兼职药政管理人员,对医院用药进行监督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管理一度放松。1979年建立县药品检验所,对全县药品质量监督检验。1985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县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院制剂许可证》制度。1986年县卫生局设药政股,配专职药政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检查监督。7月,分管副县长及县人大部分常委首次视察全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情况。是年检验药品323批(次),合格率48%。1987年1月,县卫生局为全县118名药剂人员建立技术档案;7月,县政府召开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表彰大会,县医院、县中医院等19个单位受表彰。1988年,县政府任命3名药品监督员,负责药品质量监督检验。4月份,县卫生局组织12名专业人员对全县医疗单位、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普查,查处假中药、假西药各10种,淘汰劣药21种,过期失效药品89种,总金额7100元。1989年,县卫生局进一步明确乡(镇)专职药品管理员,在全县实行《用药许可证》和举报假劣药品有奖制度。明确规定:凡无证购买、使用药品,一律按违法论处。经县卫生局抽查61个村卫生室、3个乡镇药材经营组,药品质量明显提高,假劣药品减少。1990年,县卫生局组织12名药品监督管理员对全县医疗、医药经营单位进行药品质量普查,查处假药16种,劣药93种,价值4500元。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换发《企业许可证》、《医院制剂许可证》及《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加强了对麻醉药品的管理。11月,县政府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有17个单位、35名先进个人受表彰。年底。县卫生局被山东省卫生厅、济宁市卫生局评选为药品监督管理先进单位。
1992年,市政府任命13名乡镇专职药品管理员。是年,市药检所达到省规定的市(县)级药检所标准。人民医院、传染病院,谷村、颜店分院、新驿、兖州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药剂科,达到省规定的药剂科标准。至199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连续两年由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进行检查、整顿医药市场,开展全市范围的药品质量普查,保证了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