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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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起,根据中共中央(70)2号文件精神,全县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县、社成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妇联主任、贫下中农代表、赤脚医生组成。合作医疗基金经费由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个人交款0.5~2元。合作医疗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医疗费报销比例、转诊方法。超支部分由大队、生产队从公益金中给予补助。大队卫生室按户发给医疗证,凭证就诊。合作医疗使农民能及时就诊,如患重病也不致因病致贫。70年代后期,由于放松管理,资金不足等原因,合作医疗逐渐自行解体。1991年,农村卫生室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恢复发展合作医疗,列为重要保健内容之一。1995年,全市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村庄占村庄总数的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