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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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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起,全县实行劳动保护医疗保健制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住院费由企业承担。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企业承担一半。1953年起,职工医疗费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60年代,企业与有关医疗单位签订合同,职工就诊实行定点医疗和记帐结算办法。1980年后,多数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包干制,企业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即每月按3~6元医疗费标准随工资发给本人。除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给予照顾外,一般超支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