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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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7月起,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县政府设公费医疗门诊部,经费由县财政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筹统支。1964年,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减少药品浪费,控制医疗费超支,对不属国家规定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医药费由就诊者自理。1965年3月,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预算经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开支定额、开支范围。确定每人每月公费医疗标准为1.3元,实行分口包干,严格结算报销。1966年,全县有3898人享受公费医疗,拨款60789元,实际支出61886元,超支1097元。1977年6月,县公费医疗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县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公社成立公费医疗领导小组。1984年重新调整各级公费医疗领导组织,县政府批准了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的管理措施”。公费医疗费实行“全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公费医疗办法。是年底,全县有7249人享受公费医疗,超支15万元。1989年全县有9457人享受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开支标准增至45元,共超支89万元。1990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增到9918人,县财政拨款44.63万元,实际支出142万元,超支97.4万元。1991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增至10178人,实际支出172万元,超支120万元。1992年,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方案出台,实行公费医疗费用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但尚未全面付诸实施。是年超支126.8万元。1995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达11325人,支出233.1万元,超支177.7万元。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