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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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传统的封建礼教、婚姻观念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婚嫁行为。男女青年婚姻不能自主,包办婚姻、早婚现象极其严重,造成许多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男女青年择偶自由。境内父母包办、早婚现象大为减少。绝大部分青年婚后夫妻和睦,组成美满家庭。1963年开展计划生育,各级党委和政府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进步青年积极实行晚婚晚育,推迟结婚年龄。1973年7月16日兖州县革命委员会发出74号文件,要求城镇青年男女都要在25周岁以上,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方能结婚。当年全县90%以上的未婚青年订了晚婚计划,并采取“自己定、群众评、领导掌握抓平衡”的办法安排结婚和生育。198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重新修订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全县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率,1981年为69.84%,1982年54.52%,1983年46.48%,1984年42.68%,1985年49.72%,1990年上升为70.72%。
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看,境内人口婚姻状况基本上是稳定的。在全县15及15岁以上的412739人中,未婚的87643人,占21.23%;有配偶的297418人,占72.06%;丧偶的26603人,占6.45%;离婚的1075人,仅占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