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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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清末,境内各中小学堂办公经费,省立学堂由省署拨款;县、区立学堂由学田收入和学生交纳的学费支付。
民国初年,县府把寺庙、祠堂所属土地划为学田,全县共有学田6739官亩(市亩),分由各租户耕种,其收入的田租作为办学经费,但学田收入不能直接用于办学。1915年成立县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统一掌管学田收入,各区长轮流兼任款产员。因管理不善,拖欠学款的现象经常发生,职教员的薪俸和办公经费不能按时支付。1928年起,改用学田基金加田赋附捐的办法,学田基金由县教育局派员征收,由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管理,田赋附捐由县财政局统一掌管。1930年,全县教育经费24600.48元,支付教育局4092元,占16%;初等教育15648元,占64%;职业教育1692元,占7%;社会教育2136元,占9%;贫困生贷款费300元,占1%强;临时费741.48元,占3%。1933年,教育经费被挪用,以至经费积欠3个多月。1941年日伪政府制订《区立学校筹集款项及支拨手续办法细则》,控制教育经费筹集收支手续。1944年,整顿县教育款产委员会,增设兼职会计、事务员、雇员各1人。除田赋附捐由县财政科代收转拨外,其余学田基金等由教育款产委员会直接征收和管理。1945年,全县教育经费为401248元,占全县行政经费总数的15%。1947年,滋阳县国民政府决定将“县浚源堂”(疏浚府河官地)、牛痘局(施种牛痘官地)划归学田,以充实教育基金。
建国后,县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还有地方自筹和教育部门内部的收入。
国家教育经费 1950年县教育经费为8.4万元(不包括中学)。1957年为49.64万元(包括中学),相当于1950年的6倍。后,由于经济困难的影响,教育经费有所减少,但1962年仍达到64.5万元。1977年增加到212.44万元。1985年达到545.7万元,为1950年的65倍。1990年1198.5万元,1995年达到3366万元。
地方自筹经费 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单位的集资。教育费附加是1986年新增加的一项经费来源。至1990年城乡教育费附加共征收1979.75万元。1986~1988年全县单位集资100多万元。按照兖发(1989)40号文件规定,开通12条渠道筹集资金,1990~1995年,共集资7232万元,集中用于县办学校的校舍改造和实施义务教育。
学杂费 学生交纳的学杂费,归预算外管理。1956年济宁专署教育科规定了学生交费标准。1962年兖州县文教科重新作了规定:高中学生每学期交学杂费4元,初中学生3.5元,高小学生2.5元,初小学生2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改为:城市每学期学杂费,高中生3元,初中生2.5元,小学生1~1.5元;农村高中生2元,初中生1.5元,小学生0.5~1元。1984年,兖州县规定每学期收学杂费标准:城镇高中生2.5元,初中生2元,小学生1.5元;农村高中生2元,初中生1.5元,小学生0.5~1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为实施这一法规,从1988年始,免收小学生和初中生的学费,只收杂费。为制止乱收费,县教育局每年都将收费标准通告全县,并在《兖州县报》上刊登。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烈军属子女和生活困难学生实行了学杂费减免,其比例1956年为学生总数的30%,1962年为20%,“文化大革命”期间为15%,此标准延续至今。学杂费纳入学校经费收入,用于正常办公、冬季取暖、饮水、卫生、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

表23-5 1950~1995年国拨教育经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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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总数 │年份│总数 │年份│总数 │年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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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8.4 │1962│64.5 │1974│170.6 │1986│5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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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4.0 │1963│66.5 │1975│184.3 │1987│6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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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20.4 │1964│115.2 │1976│186.7 │1988│9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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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4.0 │1965│85.8 │1977│212.4 │1989│9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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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3.5 │1966│94.9 │1978│223.5 │1990│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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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5.2 │1967│128.0 │1979│282.0 │1991│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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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27.6 │1968│101.0 │1980│327.9 │1992│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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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49.6 │1969│95.7 │1981│324.8 │1993│1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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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72.0 │1970│100.6 │1982│400.3 │1994│2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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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84.0 │1971│121.8 │1983│456.6 │1995│3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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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04.5 │1972│148.0 │1984│52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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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71.5 │1973│158.0 │1985│54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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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开支 建国后,教育经费的支出分两部分,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和各种补贴,教职工福利费、班主任津贴、代课酬金、离退休金、人民助学金。人员经费(除人民助学金),1957年占国家下拨经费的89%,1984年占70.65%,1990年占78.44%,1995年占83.32%。人民助学金的发放,1957年中学生人均月助学金0.85元。1975年济宁地区教育局规定:农村高中学生每人每年平均10元;城镇高中学生每人每年7元。据济署财预字(1980)30号文规定:地市重点中学不分高初中,按住校人数计算;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平均1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平均0.4元。济教发(1990)70号文规定: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按在校食宿人数计算,每生每月3元;普通高中按住校人数计算,每人每季2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季1.5元;盲童学校、聋哑学校每生每月5~8元。兖州县执行8元。
公用经费,根据教计字(1984)225号文件规定: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县属学校公用经费,参照省定额,根据县财力情况,包干使用,年初分配数额,一年一定。各乡镇教委参照以上办法执行。1986年以来,公用经费明显增加,1986年为75.4万元,1990年为258.4万元,1995年为556万元。
经费管理 1981年教育局财务组改为计财股,设股长、会计、出纳各1人,在局长直接领导下,管理全县教育经费。具体工作由股长、会计和出纳办理。县属各学校总务处设主任、会计、出纳员(或兼任),负责学校经费预算的编制、日常开支,按月结帐、报帐、管理校产、修建和勤工俭学收支等。县教育局计财股定期组织检查,指导财务工作。各乡镇教委设主管会计,职责与县属各校相同。为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1986年教育局增设审计股,设股长1人,审计员2人。各乡镇教委增设审计员1人,县属学校设兼职审计员1人。1990年颁发了“审计员证书”。
1989年制定《兖州县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县教育局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普通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1994年,兖州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兖教字(1994)20号文件,以加强全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中小学的财务制度逐步完善。1995年,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了资金统一管理。还会同市工商物价局、财政局印制《中小学收费登记卡》,实行了中小学收费公开制度。
勤工俭学 1953年10月,国家号召开展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加收入、紧缩开支、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活动,全县各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师生健康的原则下,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教职工注意节约办公用品,师生动手修建校舍,严格控制学校开支,自觉爱护公物。
1958年,勤工俭学脱离正常轨道,严重影响了教学。1962年,勤工俭学有所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勤工俭学变成以干代学,大搞校队挂钩、校厂挂钩,把学校办成工厂、农场(生产队),忽视了文化课,失去了勤工俭学的意义。
1976年,全县有119处中小学办起了小工厂,有固定工人99人,临时工132人,产品达136种。有332处中小学办起小农场,土地达6407亩,还办起饲养场308个。但学校办厂(场)出现贪大和追求数量的倾向,影响了教学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勤工俭学走上了正确轨道。198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努力把校办工厂(场)办好”。县教育局将勤工俭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勤工俭学办公室,由专人负责。
1983年,新驿公社教育组和兖州县第六中学被评为省勤工俭学先进单位。兖州一中、二中、六中、高吴桥农中、实验小学、百子堂小学、大安公社大南铺联中和道沟公社东方红联中被评为济宁地区勤工俭学先进单位。1984年,兖州县教育局被评为济宁地区勤工俭学先进单位。
1986年以来,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县教育局提出美化、绿化、净化校园,发展校园经济的要求。各学校发动师生自己动手,改善学校环境,结合绿化校园,在校园开展种植活动,并在路旁和空闲地植树等。
1987年,全县306处学校勤工俭学固定项目121个,年收入达40万元。1988年,勤工俭学收入43万元。1990年,全县校办工厂57个,第三产业50个,农场土地904亩,全年总收入为245万元。1995年,新上勤工俭学项目18个,创收996万元。兖州市教委被济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勤工俭学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