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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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 清代的塾师、教习,民国时期的教员,在社会上地位都不高。“家有隔夜粮,不当孩子王”,表明了“教书匠”的社会地位。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50年,范书栋等4名教师被评为县优良教师,受到县文教科的表扬。1951年1月,滋阳县教育工会成立,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与国家干部享受同等待遇。1954年评出县级教学模范26名,区级教学模范15名。历次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抗美援朝等,教师均积极参加,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大批青年教师入团,少数先进教师入党,有的还被选为领导干部。
由于“左”的错误干扰,也曾出现对教师的不公正待遇。1957年整风运动中,受反右斗争扩大化错误影响,全县有66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部分学校领导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批判。1964年,文教“四清”(清政治、清思想、清组织、清经济)运动中,教师人人“洗手洗澡”,个个交代问题。1966年6月10日~8月10日,兖州县文教系统集训(又称“62天集训”),部分教师受到错误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大教师处于被批判、被改造的地位,绝大部分学校领导干部和一部分教师被扣上“走资派”、“黑帮”、“牛鬼蛇神”、“臭老九”、“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等政治帽子。1974年,开展“批林批孔”,利用“一个小学生的日记”批判“师道尊严”,接着又掀起“反击右倾翻案风”。广大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在政治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明确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教师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地位随之不断提高。县教育局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认真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教育系统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错误处理的253人撤销了处分;为在文教“四清”中被开除政籍、勒令退职的74人重新安排了工作;为错划右派分子的66人摘掉了帽子,恢复了名誉,安排了适当工作;扣发的59万元工资全部补发给本人。
1977年7月,兖州县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隆重召开,表彰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83年2月,县委、县政府向全县358名优秀教师颁发奖状和奖品。同年,有64名优秀教师代表出席济宁地区优秀教师表彰大会,5名优秀教师代表出席省优秀教师代表大会。县实验小学刘承森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教师,田冰被教育部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一中教师张茂、六中教师戴永安荣获山东省模范班主任称号。1984年,东桥小学教师程凤云获山东省政府颁发的优秀“园丁奖”,实验小学校长束景铎被山东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1年,教育局孙立仁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实验小学教师孔庆爱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二中张文敏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校长,王传铭、李明科、王修玉、邢庆标等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1993年,城郊乡教委胡玉忠、一中岳伯如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局李绪宝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郑春营、苗士武、陈吉胜、孔祥伟、赵西章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1995年,一中陈军、二中王束森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郝瑞洲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程国良、沈麟、汤耀玉、邹美玲、赵瑞琪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
县历届人代会、政协会都有教师代表(委员)参加。岳伯如当选为省人大代表,曹绥荣等5人当选为市级人大代表,刘运钊等56人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黄景孟等141名教师被推举为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一中教师洪我评被选为县人大副主任,一中教师黄景孟、王方俊、电大教师荆玉峰被选为县政协副主席。
1983年3月,县政府颁发30年教龄纪念章,5月颁发25年园丁荣誉纪念章。1985年2月,省教育厅向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同年9月10日,隆重庆祝第一个教师节,县委、县政府向107名优秀教师颁发了奖状和奖品。自此,每年9月10日教师节都召开一次表彰先进大会,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
经济待遇 民国初年,滋阳县小学教员的薪俸,每月京钱14~30吊。1928~1937年,小学教职员薪俸:校长月薪25~30元,教员月薪县立12~19元,乡村6~7元;省立第二甲种农业学校、第五职业学校、第四乡村师范学校校长月薪160~180元,职员月薪70~90元,教员按教课节数发薪,每节课1.25元。
1946年,滋阳县国民党统治区中小学教职员的薪俸,因为物价暴涨,改发粮食。县立中学教职员最高月小麦280公斤,最低月小麦60公斤;县立小学校长月小麦110公斤,高级教员每月80~90公斤,初级教员每月60~75公斤。因当时县财政窘困,经常拖欠,生活无保障。
1948年7月兖州解放后,教师待遇以小米为标准,中小学教师每月分别为90公斤和75公斤。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发《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的通知》,实行以工资分(当时叫折实工分)为单位的新工资标准(每个工分分值山东约0.233元),每月在报上公布。小学教师月均为100.14分,校长为135分,工勤人员为85分;中学校长180~220分,教师130~180分,工勤人员100~130分。
1956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从6月1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工资改革后,全县小学教师人均月工资38元,工勤人员27.5元,扫盲业余教育人员月工资达47.34元。
1961年国务院规定:凡新参加教育工作的教师一律按国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1963年9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学教师83人晋级,升级面为40%;小学教师284人晋级,升级面为40.25%。
1968年11月,小学下放到大队办,公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的办法。1971年11月,小学公办教师恢复了原来的工资待遇。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普调1级工资。1977年10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为全县中小学教职工640人提升工资,升级面为40%。1978年有2%的中小学教师升了级。1979年全县有800余名中小学教师提升工资,升级面为40%。教职工福利待遇与国家干部完全相同,并从1980年11月发放班主任津贴费,每班每月小学教师5元,中学教师7元。1981年4月,为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师404名提升1级工资。同年底为中小学教职工普提升1级工资,个别教师还升了两级。经过几次较大幅度的工资调整,1984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月工资(不包括各种补贴)达到48.64元。
1985年下半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鲁工改(1985)3号文件和5号文件的精神,对教育局机关、教师进修学校、电大工作站、县属中小学、区镇教委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教育工作人员2614人,改革后人均月增资17.1元,并有1734人享受教龄津贴,月发津贴11874.00元。
1987年根据鲁工改(1987)2号文规定,为全县149人增加了工资,1988年,根据鲁人薪(1988)3号文规定,全县公办教师提高基本工资的10%。1988年进行职称改革,技术职称改名为专业技术职务,并按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平均每人月增15~25元。1990年为中小学公办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同年底教师平均月基本工资107元(含10%),工龄、教龄、奖金、书报等各种补贴人均月85.63元,合计教师人均月收入192.63元。
1993年10月起,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后人均月增工资102元。1995年末,人均月收入450元,最高月工资达756元。
厂矿企业单位所办学校的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单位工作人员对待,工资由办学单位发放。
民办教师待遇,建国初期,只尽义务,不讲待遇。1957年2月,县政府规定,民办教师一般不低于当地农业社一个正常劳力的平均收入,并由办学单位每月补助津贴3~5元。1971年按照国家规定,提高民办教师的补助津贴,由国家补助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13元,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16元。1981年11月,按照国务院规定,每年为中小学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50元。同年按省教育厅规定,社队按全劳力为民办教师记工分,男女同工同酬,不向民办教师摊派农活,保证民办教师节假日正常休息。
1982年县政府决定:民办教师实行公社统筹工资制。对不分给责任田的民办教师的工资,除公助部分全部发给本人外,社队筹集部分,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5元,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元。
1983年,大安、颜店公社开始实行民办教师退休制度。1987年县政府颁发《关于民办教师退休的暂行办法》,民办教师退休制在全县实行,解决了民办教师晚年的生活问题,部分福利同公办教师一样享受。到1990年建立了1600余名民办教师档案,按技术职务工资的65~80%兑现了工资。中学民办教师月工资达到98元,小学民办教师月工资达到94元。
根据济人字(1992)90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9月起,民办教师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人均月增70.20元。1994年10月起,根据济发(1994)57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工资中国家补助部分每人月增40元。1995年底,全市民办教师人均月收入为206元。